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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申请执行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北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秦民执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裁定书201000437-1申请执行人李红,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北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高辉,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咸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红征地补偿款201000799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共计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600050506100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北槐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北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61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张勇锋审判员王同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丹o o第二篇荆申请执行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荆申请执行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秦民执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裁定书201000520-1申请执行人荆,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荆顺利,系该组组长本院()咸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款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元,执行费元被执行人201001248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30202550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银行存款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3095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张勇锋代审判员郭云鹏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丹o o第三篇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诉梁玉梅、贾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诉梁玉梅、贾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新中民一终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2009644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向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巩连文,主任262委托代理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梅,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齐,男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梁玉梅、贾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8427原审查明原告系被告城关村委会的村民,且在村里尽到了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年月被告城关村委会将本村亩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转让,所得的土地转让费以村民每人元进行了分配在年月日经城关村委会村200411100民代表大会决定,对原告以外来户的名义,将原告按照其他村民的进行分配土200002006430地补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为原告分配土地10%补偿款每人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原告具备城关村村民资格,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原告应按同等的村民20000待遇享受权利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按照同等的村民待遇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城关村委会以原告为外来户为由,给其分配其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的决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0“”《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10%会的民主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并参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梁玉梅、贾齐土地补偿款每人元,合计元案件受理费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000400001610城关村委会上诉称年月日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分配土地款是涉2006430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为此,城关村委会在组织分配土地款过程中,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方案,经过表决通过了分配方案外来户及离婚再婚者及所生子女按老门老户人均贰万元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主张的份额10%土地补偿款分配数额问题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判决10%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梁玉梅、贾齐答辩称答辩人是城关村合法村民,为城关村的建设和发展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答辩人具备上诉人城关村村民资格所以,应按同等的村民待遇享受权利和义务,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人元的村民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20000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支付答辩人每人元的土地补偿款,是合理、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20000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称本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没有依据上诉人以答辩人系外来户为由对答辩人在内的部分村民按元的支付土地补偿款,显然违背法律规定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2000010%本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城关村委会将该村享有使用权的坐落于新乡市南二环同劳动路交叉口、面积为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乡隆基房地产2004111开发有限公司,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号为新乡县国用()字和新乡县国用96()字第号在年月日经城关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被2001上诉人以外来户的名义按一般村民每人元的的比例分配上诉人的规20030372006430范名称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本案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2000010%定一致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集体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应得的相应份额年月日上诉人分配集体收益时,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村村民资格,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村民2006430资格在原审时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应当同上诉人村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上诉人所通过的村民代表决议决定只分给被上诉人份额集体收益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以村民代10%表会议形成了决议而不均等分给被上诉人争议的集体收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规范名称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判决所列当事人名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梁玉梅、贾齐2008427集体收益款每人元,合计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2000040000案件受理费元,由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61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321审判长郝昭审判员刘强平审判员孙峰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许琳第四篇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张小红、徐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张小红、徐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长中民一终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20090512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健康,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红(系徐珂之母),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珂(系张小红之女),女法定代理人张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槐湾组1981614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华村委会)与上诉人张小红、徐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天华村委会及张小红、徐珂均不服,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2008121120082722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三人2008121920081224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张小红户籍因出生登记在天华村槐湾组年月日,张小红与湖南省华容县新建乡团城寺村村民徐秋亮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张小红未将户口迁入夫家2002510所在地,户籍仍在天华村槐湾组年月日,张小红、徐秋亮生育女儿徐珂,徐珂户籍登记在天华村槐湾组华容县新建乡团城寺村因责任制年不2003419变,未向张小红、徐珂分配责任田30
(二)年至年月,天华村委会以张小红系农村嫁农村妇女,应迁出户口而未迁出户口为由,拒绝向张小红、徐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200320086款)
(三)年至年,天华村委会向村民分配的情况是年至年,人平每年分配租金元,因土地征收,天华实验学校分红等,年人平分配2003200820032008元,年人平分配元,年人平分配元,年人平分6002003配元,年人平分配元,年(到月止)人平分配元,90002004111482005130002006年每人分配青苗费元,年至年,人平每年分红元1100020079000200864000
(四)年月日,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人民政府出具第号《信访事2003190020032006380项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在年月日,张小红向洞井镇人民政府提出了20071031
[2007]l反映天华村委会没有按政策进行有关两安分配的信访事项2007919
(五)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颁发的《关于解决我镇三化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洞政发号文件)(以下简称号2004910“文件),第二条,农嫁农问题,农村妇女与农村男子结婚的,原则上在领取结婚证”
[2004]48
[2004]48后,女方户口应迁至男方户口所在地因特殊原因,经配偶所在地公安户政部门证明“户口不能迁入的,并由男方单位出具证明,明确不分责任田的,其本人及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分配宅基地或购买安置房和分配责任田张小红、徐珂与天华村委会因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问题发生纠纷,年月”日,张小红、徐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20081020本案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分配天华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其于年向村民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详细数据,天华村委会未予提交本2005案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原审法院认为,
(一)张小红、徐珂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对象,取决于她们是否为天华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查明,张小红户籍因出生登记在天华村槐湾组,系原始取得天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婚以后户籍仍然在天华村委会,其女儿徐珂的户籍也在天华村委会,张小红及其女儿徐珂经常居住在天华村张小红夫家所在地华容县新建乡团城寺村未向原告张小红、徐珂分配责任田,张小红、徐珂亦未享有团城寺村村委会的任何待遇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的规定,“张小红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张小红、徐珂是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主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张小红、徐珂为天华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小红、徐珂要求天华村委会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张小红、徐珂主张年至年天华村委会共计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元,天华村委会解释年人平分配实际上是20032008元而不是元,张小红、徐珂对此数额亦表示认可天华村委会拒绝向681682005张小红、徐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起,张小红、徐珂应明1300017000知其权利遭受侵犯张小红、徐珂针对主张权利起两年以前(即年月)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请求分配,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天华村委会称20059年人平分配是分段分次发放的,元中有一部分金额是年月之前,但其持有向村民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证据而不提交予以证明其所述情况,20051300020059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年月之后天华村委会人均共计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元20059
(三)天华村委会依据政府有关文件和农村传统做法认为张小红、徐珂不应享受分配13000集体利益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原告张小红年至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元;1020052008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原告40160徐珂年至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元;10
三、驳回原告张小红、徐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2005200840160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小红、徐珂负担元,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0271514元622天华村委会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其理由892为上诉人通过全体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合法有效,应当执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分配责任田及享受权利;
1.收益与贡献应当一致,上诉人不能只享受分配;
2.、被上诉人只有户口在村上,其土地及其他附着物为集体成员享有,没有被实际征
3.收,不能分配征收补偿款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4张小红、徐珂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年月以前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我方有证人出庭证实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20059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天华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天华村年月、月、月发放土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利益的部分村民签收花名册证明年200516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利益的时间在年月日之前,因此张92005小红主张年的元也超过了诉讼时效2005914张小红对天华村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200513000张小红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张小红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证人张于华、曹杏玲、李月纯作证,经审查张于华在二审中的证言与一审中的调查笔录所述事实不符,因此对其证言不予采纳曹杏玲系张小红的母亲,与张小红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李月纯的证人证言系孤立的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与本案中的其他书面证据不符,故对其证言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年天华村委会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时间为年月日发放元,年月日发放元,年月2005日发放元200511930002005612500020059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145000本院认为,作为天华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平等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张小红的户籍登记在天华村,结婚后其户籍未迁出,其女儿徐珂出生后户籍亦在天华村,张小红与其女儿经常居住在天华村张小红的夫家所在地未向张小红、徐珂分配责任田及收益,应认定张小红、徐珂具有天华村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张小红、徐珂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天华村委会上诉提出应按天华村的《村规民约》不分配张小红、徐珂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华村委会另上诉提出张小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分配责任田和享受权利的问题,经查,原审中依据张小红的丈夫所在地的华容县新建乡团城寺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认定张小红、徐珂未享受该组织的责任田及分配是正确的;天华村委会另提出张小红、徐珂不能只享受分配,其土地及其他附着物没有被实际征收,不能分配征收补偿款的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小红、徐珂上诉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经查张小红、徐珂上诉中主张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本院依法不能采纳,故其提出年月以前的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二审审理查明,年天华村委员会发放的补偿款元,最迟在年月20059日,而张小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最早在年月日,故张小2005130002005914红、徐珂向天华村委员会主张年的补偿款元亦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2007919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200513000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0082722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张小红20082722年至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元;10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006200827160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徐珂20082722年至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元;1020062008271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元,二审受理费元,共计元,由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天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元,由张小302715143027红、徐珂负担元45411809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732审判长李建新审判员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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