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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三)来人来访;
(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15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
(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
(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24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小时内进行核查;2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24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1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4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2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转交总队、支队政治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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