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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省景东县人,系县第一小学教师,住国营农场场部***1968114**委托代理再审申请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退休,家住县镇街号栋室###194055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省县国营农场,住所地县城南路532823194005*****4**********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敏,场长**申请再审人与与被申请再审人国营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西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2136、、条之规定,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此案6申请再审请求815**
一、请求撤销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西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以及县人民法院()腊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2136**
二、请求依法判令农场在暴力拆迁中对房屋损毁价值万元的赔偿201266事实与理由*****18
一、原告系年月向农场提出申请,因无住房及学校财产遭到破坏,为看管学校财物及解决个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学校球场旁修建住房,农场及土地部门***199511**批复给原告六十平米的土地修建住房**首先在双方的质证中,都认可原告是在农场支持的政策范畴内修建住房,土地属于农场国有,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私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权法》,私人财物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哄抢破坏***
二、在法院的审判中,原告的住房系年月拆除,于年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超过法律时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20047***2011原告于年房屋被损毁时就多次到农场反映该情况,请求赔偿事宜,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场一直是封闭式管理,在没有属地化管理***2004前,从学校、医院到法庭等办事机构一应俱全,而原告与农场本是隶属关系,属于**弱势与下级的关系,赔偿事宜一直未得到农场领导的支持,必然就得不到农场法庭的支持,其主张大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其父一直未停止过向农场各级机关请求赔偿事宜,由于得不到农场领导及农场法庭的支持,在法律的表象上形成了超过诉讼时间的事实随着农场属***###**地化管理及国家法律的完善,农场一些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被革除,农场的广大职工**才有了选择法院判决这一司法公证程序的机会,在法律的适用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及其父超过诉讼时间法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处置,不能作为农场的证据给予支持***###
三、在农场的质证中腊场发()号文件《关于转发〈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用于证实经被告同意的临时性用地户不得建**19986**盖永久性房屋,如国家或单位建设需用地时,临时性用地户要无条件无偿按时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拆或要求赔偿在农场质证的文件中时间是年,而被告修建的住房是在年,年农场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不允许修建永久性住宅,也就是说当年修建的永久性**1998***19961996住房得到了农场及学校的默许与支持,不在腊场发()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理范畴**1998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中不能暴力拆迁,违规拆迁,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中应得到相应得赔偿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本身农场制定的条文与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因此腊场发()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不能作为法庭的有效**证据给予支持19986**按照年当时的物价生活水平,修建砖瓦结构的建筑可算是永久性住房,即便原告修建的不属永久性住房,被告农场也要依照年建造砖瓦结构的造价赔1995偿原告农场却以分配一套平米的集资房给作为补偿依据,没有形成合**2004力赔偿依据的事实,首先这平米的集资房是和所有集资房职工一样,没有享*****120***受到特殊待遇,农场并未因为拆除的住房对其分的集资房给予相应的减免,120***
四、在被告的质证中腊场发()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营农***场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一份,证明年月开始平整土地,年19986****月日场地平整完毕验收通过20047200410农场出具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住宅是在本人不知情及不在场的情况10下强行拆除的事实依据*****因此对()腊民一初字第号及()西民终一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开庭审理农场在房屋拆迁中对的违法侵权事实2012662012136*******此致敬礼再审申请人、年月日***###20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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