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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现状和改进措施论文摘要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整理,并提出了改进对策.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在建设1时,应设有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以便为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自救工作提供有利条1件但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高屡建筑或多或少存在着消防设施欠缺、质量性能低劣和功能全等违规行为有些建筑由于缺少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工作导致了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不能正常使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层建筑物擅自取消,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仅2靠市政室内消火拴管网,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网供水,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导致消防水源、工作压力无保障有的管道材质、管径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采用热镀锌钢管有的连接方式不规范,自动喷水系统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楷式机构连接,而是大量焊接,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更严重的是部分场所出现假喷淋现象,将喷头置于吊顶而不与供水管网连接;有的受管道材质和施工质量影响,产生漏水,业主干脆将其关闭“”()应设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改设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有的根本不设火灾向动报警系统有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3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控制()消防电源无法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应设计满足电力负荷的高层建筑,不考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4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消防用电;个别高层建筑在无自备发电设备的情况下,都仅有一路供电;且消防用电线路的敷设未按要求,应穿管保护的消防用电线路,穿管不到位,造成大量的线路裸露()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随意性大按照规范要求,一些本应设置机构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其不具备5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却不设加压送风系统;有些虽然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防火门未安装或损坏严重,达不到防烟楼梯间压力要求()消防电梯功能不具备消防电梯的消防电源、消防电源线路敷设、末端自动切换、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防电梯载质量、消防电梯运行速度、井底排水和电梯门挡6水设施以及前室内的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或正压送风系统等不满足规范消防电梯缺少上述条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会危及消防队员生命安全()防火门、防火卷帘材质各异一些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填充材料违规采用可燃材料;一些防火门的木制品只经过了的阻燃浸泡处理,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要求;有7的防火门装饰面层未经过阻燃处理,采用普通油漆,降低防火门耐火极限;闭门器回弹力度不够,导致无法正常关闭;复合防火卷帘达不到背火面温升要求采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时,未设置独立的喷水保护系统;用作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无消防电源和联动控制装置,发生火灾断电后只能靠人为手动关闭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2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够,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一无所知二是经济制约了消防安全的发展为了节约成本,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将应当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大量节俭,埋下大量火灾隐“”患三是执法不严,不廉,给少数人可乘之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整改对策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管理措施的落实上3()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号令等法律法规,就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艾务,努力提高全体人60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高层建筑涉及多家产权位,承包、出租或委托经营时,又涉及多家使用单位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在房地产商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时,必须与房地产商签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自责仟,共同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房地产商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备方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各产权单位在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明确管理责任同时,针对高层建筑的管理特点,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自主管理,严格日常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安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针对高层建筑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人员多、消防设施多、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的特点,督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重点2要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落实,消防安全人员值班、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的检杏保养制度和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同时,高层建筑产权单位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那些已投入使用消防设施维修和保养,提高消防设施整体安全系统使用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国家规范是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督必须遵循3()是严格依法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自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4格证书制度、施工人员上岗证制度和消防执法监督人员上岗证制度;加大对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捡矗力度严格消防执法,协助有关单位搞好管砰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细化标准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产仅单位于以整改,对到期仍不整改的,依法停产停业,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伞第二篇浅谈公共消防设施现状及改进措施浅谈公共消防设施现状及改进措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灾体系的重要部分,对增强城市自身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城市的公共消防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完善程度已成为衡量城市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结合城市发展和改造,如何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适应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要求,是加强城市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天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够合理随着天津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小城镇建设速度加快、规模加大、工业化进程加快,但是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没有合理考虑,或是1没有按要求实施消防规划和建设的问题凸显特别是在乡镇调整、合并后未及时制订消防规划,致使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有的违反规划在消防车通道或建筑防火间距内搭盖市场,设置限制通行障碍,堵塞消防车通道有的不按城市消防规划及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设施的配套建设有的市政消火栓未能与市政自来水管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严重威胁着城市的消防安全、消防队(站)建设方面消防队(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城市消防站的位置、数量、用地规模、消防装备等应满足灭火和抢2险救援的需要但是,由于城镇发展快,消防队(站)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消防站数量不足,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二是消防站的位置不合理;三是消防装备普遍落后、消防供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水量小,水压低天津一些城镇现有的部分供水管道,只考虑了生产、生活用水,未将消防用水考虑进去;有些供水管道直径3小,或铺设了较大的管道,由于距离加压泵站较远压力较低,满足不了灭火所需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二是部分供水管道铺设年代早、管径小、陈旧失修,常常出现管道破损,中断供水当发生火灾时,由于断流或水量不足,压力低,以致小火酿成大火,造成严重损失三是人为损坏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栓等,有的甚至被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圈占、砸坏、挪做他用,这些人为的因素加剧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的减少同时,由于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小城镇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尤其是大量厂房建设,致使农村许多自然沟、河、湖泊被填埋,一旦遇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会因缺少消防水源而造成重大损失、消防道路方面消防道路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城镇棚户区、自发市场建筑密集,道路狭小弯曲,发生火灾后,消防车行车困难,甚至不能通行,无法对火灾进4行有效扑救,往往酿成大面积火灾;二是一些村庄、小区为加强管理或是怕大车通行压坏道路,在主要入口处设置了铁栅栏、隔离墩,使消防车道被阻,严重影响消防车通行;三是有些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厂房、仓库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留出的平坦空地被占用或修建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
二、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的措施、切实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之中各级消防机构应提请城镇人民政府在城镇建设尤其在一些工业园区建设中清醒地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正确1处理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时,认真组织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电力、燃气、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切实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体系新区开发建设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同时,应高度重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出台相关政策与措施,明确、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在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建立一套从立项、建设、使用、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巩固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成果,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完全可靠,发挥应有的作用、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立消防站,更新落后的消防装备一是合理规划选择消防站的位置,原消防站不是在责任区适当位置的,应规划迁移到合适地点二是2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增设消防站,使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尽可能达到规定的要求三是努力改变消防装备落后状况针对消防器材装备落后不足的情况,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添置消防器材,更新消防装备,适应现代灭火作战的需要,提高部队战斗力、做好城市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一是在进行城镇、工业园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设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二3是合理设置加压泵站满足消防用水水量、水压要求三是在一些区域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必须按规定增设消火栓四是加强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性能良好、搞好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保证消防车辆畅通为保证火灾时消防车顺利通行,整个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成环形,组成放射环状的布局形式;在交通运输繁忙的路口,尽4量建设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和公路与铁路交叉网,并根据道路功能,保持必要的宽度集贸市场、大型居住区等也应留足消防通道,并保证消防车辆畅通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和吸水码头第三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条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第十五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八条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第二十七条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24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并通知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第三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结构和建筑规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难层等部位,分区域设置执勤点,确保执勤人员在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特点,应当成立由电工、水暖工、机电3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技术保障队,对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管井和管线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消防技术保障队应当与微型消防站联动实施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少于人,依托消防控制室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实行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6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高层建筑内24建有多个微型消防站的,应当纳入联勤联动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响应处置演练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第三十二条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第三十五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内应当配置轻便消防水龙第三十六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防火卷帘下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第三十八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的,从相关费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第四十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第四十一条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第四十二条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第四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应当联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应用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在避难层(间)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第四十五条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与灭火疏散预案第四十六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第四十七条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微型消防站响应处置程序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四十九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第五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第五十一条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119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宿舍、公寓、商店、宾馆、饭店、病房27楼、教学楼、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24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秦皇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层及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米的层及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10102422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1—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2—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臵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臵设臵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臵、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4—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5—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臵;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臵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6—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96119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举报投诉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96119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7—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2009〕46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a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臵在临时用房的首a层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臵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臵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个;只能设臵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臵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21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臵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臵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8—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臵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套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2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9—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臵;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臵图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臵明显标识不得设臵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10—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臵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臵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11—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臵应当设臵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臵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臵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24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24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臵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12—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五章奖惩第四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13—中应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14—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年月日印发2015320第五篇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15—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引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高层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的公共建筑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科技水平的不gb50045-95断提高,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迅速崛起,高层建筑在给城市带来繁华的24m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着重分析目前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结合规范标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现状分析
一、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思想麻痹大意,缺少现场监督与检查,对操作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教育,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极易导致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扯现象较严重,用电设备线路老化尤其在后期装饰阶段,随着施工承包队伍的增多,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起电气火灾事故如年月日上午时许,武汉汉正街批发市场民房楼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线路老化引起的2009259
三、由于高层建筑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给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火灾隐患不易被及时发现民工临时宿舍人员也较密集,个别再建工程间作宿舍和仓库,不注意用电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容易产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施工现场缺少可靠的灭火器材,如干粉式灭火器设置不足或灭火器已失效临时用水管线水压低、水量小,无法满足高层建筑消防要求
五、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发生火灾后,消防车不畅通,无法靠近火场,阻碍了灭火行动针对措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受季节、气候、人为、设施等因素的制约,这就造成了其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增加了消防管理的工作难度,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是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源头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机构及消防安全制度,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学习施工现场应1制定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以使各承包单位和各作业工种有章可循,从而落实防火工作对于各种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和检查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1)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取暖的应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施工现2场的消防主管人员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开具动火证后方可动用明火;(2)动用明火地点要有专人负责看管,用火部位的周围无易燃、可燃物品,同时用火部位要准备好消防器材,备足消防水源;(3)使用焊接的施工作业中应用石棉被或不燃物品接住火花,防止引燃可燃物品;(4)动用明火作业后,负责人应对用火地点加强检查,确认无死灰复燃可能方可离开施工总平面布局审批制度,施工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有适当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尽端式道3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这是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确保将将火灾及时扑灭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
二、职工消防安全教育是做好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关键1组织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2教育员工及时报警火灾报警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一旦发生火灾,若不及时报警,自己又无法处置,后果往往不可收拾,同时应教育员工报告火警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以解决个别员工对报警的错误认识3进一步强化应付火灾的能力火灾多为突发性事故,火灾发生后容易造成人心理上的恐惧,或应处置不当,错过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小火变成大火,小灾酿成大灾,应此在平时应加强员工的基本消防技能培训,使员工们懂得消防基础知识
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是做好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1冬季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应设专用的仓库分类隔离存放库房之间和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按防火规范严格执行库房内通风,降温设备和电源、防爆设备必须灵活、可靠,电源开关要设在库房以外安全的地方2冬季施工中所用的帘布、草席等易燃保温用品存放要远离火源,并按照施工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专人负责调派,以降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载荷3施工现场、加工作业场所、材料堆置场所内刨花、木片、锯末等易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并且在此类场所严禁动用明火作业4可燃保温材料不准堆放在电闸箱、电焊机、变压器及电动工具周围,以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
四、消防器材与设施管理是做好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1施工现场设置专兼职消防员,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器材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完整有效;2高层建筑施工需要施工用水池、水泵及输水立管,可以利用上述施工设施兼作消防设施施工用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池;施工水泵可准备两台(一用一备)兼作消防水泵,应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施工输水立管可兼作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毫米;高层建筑周围应设一定数量的室外临时消火栓,每个楼层应设室内临时消火栓、水带和水枪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100器材,对冬季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源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以使其在发生火灾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束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要从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为企业平稳安全发展保驾护航生产安全部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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