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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篇模版第一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21
[5]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是在我公司建设工程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本制度只追究公司施工或试验检测所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其他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将依法,另行处理第五条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主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第六条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二章施工质量责任制;第七条施工项目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时,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一览表》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认真填写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第八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建设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三)受理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生产全部具体办事机构
(二)依法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行为,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施工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组织现场质量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四)按规定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五)参与建设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鉴定和处理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项目部(分公司)(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国家部门、公司管理体系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管理建设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二)严格履行建工程施工程序施工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组织从业单位及时编;制、整理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施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负责所建设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配合和参与所建设施工项目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第三章建设施工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根据隶属关系由生产全部汇同发包方负责组织,在接到事故报告天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邀请检察、安全、劳动、工会等部门参加,调查组视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协助进行技7术鉴定、评估,第十五条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经理会同有关建设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调查程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三)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四)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投标和合同承诺的;
(五)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六)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八)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九)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如有违规定行为之一,给予以下的处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养护单位及养护人员养护工作不力或工作过失而使工程在运营期间发生二级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养护单位及养护责任人员承担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制度中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施工部门的具体事故按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判断并处罚第二篇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
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1、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
2、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
3、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4、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5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
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
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计量管理,包括开工前复测,复测成果的审定;中间计量的复查、汇总;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审定;
8、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岗前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9、负责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审批手续;组织工程延期、保险索赔有关数量的确认,参与工程延期、索赔(包括保险索赔)的审理;
10、参加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现场组织和准备工作
11、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12
二、总承包单位职责、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直接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合法进行分包
1、在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必须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处的质量监督管理
2、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地全面推行质3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制度、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好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4“”三检制、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人员资历、人员数量进场,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同“”时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
5、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的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记录及内业资料,如实做好自查记录,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总承包单位要总结各分项工程首件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制度,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负责人姓7名等内容、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查、检验工作
8、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9、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责成专人对提出的问题按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同类问题不重复出现10
三、中心试验室职责、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全部试验检测工作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准确地为发包人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1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及验收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并负有检查、监督、帮助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2作的义务、中心试验室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抽检频率(其中桩基为),并按照中3心试验室抽检数据进行独立评定,同时要满足上级相关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中心jtg.f80/1-2004100%试验室要配合上级单位的中间检查,如管理处需另行检测时,由中心试验室负责检测,检测结果报总监办存档、要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测,对各分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中间检查验收
4、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的标准试验及各类配合比报告,必须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对总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测5报告等必须签字认可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总监办、管理处报告在管理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
①2
②省质监局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质监局和部质监局,并在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
③2量事故快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12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篇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第三条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第五条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六条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1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2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3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4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1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2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3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商合杭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年月日第四篇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上海建筑防水有限公司2015121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
(一)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第三条责任
(一)工程部组织技术力量对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第五条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施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六条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停职、辞退或开除等处罚,其中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1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年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2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进行停职处罚;3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年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职两次4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1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季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2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3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的依据上海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五篇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安居富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20121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督促各村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推动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履职情况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第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理清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思路,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督促各村加快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第四条各村第一责任人,承担乡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逐村落实上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第五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村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主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立足当地实际,加快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第六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联责任人,承担建设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相关的指导管理责任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力度,强化各类培训,加快推进两居工程建设“第三章督促检查”第七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按照年初与各村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第八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走访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包括各村是否高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实际,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情况,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收集、上报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及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农村工匠培训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建房户质量监督档案填报情况等第九条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农民积极参与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浓厚氛围,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工作完成不力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进行曝光第四章责往追究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问题轻重、性质和责任程度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下发督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问责约谈第十一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发生下列情形的村下发督查单,责令整改
(一)组织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
(二)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隐患的;
(三)对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检查指导和服务不力的;
(四)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失实、延误的;
(五)对已建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区管理不善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第十二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村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乡的安排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要求,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滥用、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村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影响工程建设总体进度的;
(六)未能及时、准确审核和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和统计数据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验收的第十三条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相关人员责任,并由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村支部书记、主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
(一)对实施两居工程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得力,导致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第十四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村第一责任人和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托乎拉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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