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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
一、集体讨论时,人数不少于人,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得出57[]合法、合理的结论;3
二、集体讨论时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必要时可请律师、相关的部门参加;
三、把集体讨论的内容记入笔录,并把少数人的意见也记入笔录,由所有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
四、建立案件登记簿,一事一记,记明案件类别、当事人的身份、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和时间;
五、按年度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
六、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一案一档,文件材料做到完整、准确、齐全,及时归档;
七、及时上报信息第二篇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案件;
1、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1000、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3、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4、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
5、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67、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8、涉及新类型的案件;
9、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10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11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1、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
2、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在讨论案件3时,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4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人员第八条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部门负责人主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讨论讨论会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代表本所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办案建议应能代表多数讨论成员的意见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事务所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师承办该案件第九条对案件讨论的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记录,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第十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研讨活动经不影响本所及本所其他律师正常办公为限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篇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1、标的额超过万元的经济案件;
2、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31000、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4、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5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6、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1、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2、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3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4数原则3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第四篇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1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上的罚款1000的;3000010000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第八条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份送案审会办公室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210员确定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2委员第十条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定性是否正确;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7.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9.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10.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
5.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需要
6.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7.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8.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
(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闭会第十二条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
1.作出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4.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
2.请;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
3.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4.第十三条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第十四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第十六条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第十七条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第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第十条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第五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对公民处以超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元罚款;、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1500030000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2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1、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进行集体讨论;
2、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3、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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