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释义】本条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根据现在的情况分析、耕地大量减少,给国家发展和民族生存造成极大威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中央领导多次指示,要做好保护工作在基层,农民因失去耕地而失去生存的条件,许多无地农民上“”访告状而地方人民政府热衷于搞开发区,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大量占用和闲置浪费因此中央决定要加大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否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是经过测算的除个别省、市外,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沿海开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较少,但现有建设用地数量较大,今后建设应当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东北、西北地区现有建设用地相对较少,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今后建设占用耕地,只要落实耕地开垦措施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可以通过开垦耕地来补偿的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是最低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的耕地还应当有所增加这将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这个总目标,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层分解下达,使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垦情况对退耕有计划地作出安排国家也可以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国务院将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为了及时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变动情况,国土资源部将按《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各地耕地面积进行动态监测
四、实现耕地平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耕地的目标但是,据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后建设用地和耕地资源及耕地开垦潜力的分析,可能有个别省、直辖市难以在本行政内做到耕地平衡,过度开发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水土流失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易地开发和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但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专家论证,该省、直辖市确实无地可开了,国务院方可批准,并根据减免数量进行异地开垦,以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规定
一、年入汛以来,我国一些地方遭受了严重的洪水灾害特别是长江发生了自年以来的又一次全流域性特大洪水,松花江、嫩江出现超历史记录的特大洪1998水,引起举国上下的高度关注洪水过后,也引起了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1954视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与水争地的现象日趋严重,大量湖泊和江河滩地被围垦,降低了湖泊的调蓄能力和河道的行洪能力,陡坡开荒、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大量存在,水土流失加剧,河道湖泊严重淤积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第三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时增加了本条规定,其宗旨在于规范耕地开垦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开垦土地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禁止开垦土地的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所谓科学的论证和评估,是指对未利用土地的性能、可利用的经济社会价值、开垦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的论证,综合评估经过论证、评估后,认为开垦价值大,不破坏生态环境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组织开垦,认为开垦价值不好,并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就不应开垦二是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进行三是必须经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开垦土地除了具备以上几个条件之外,还必须注意对林地、草原、江河湖滩地的特别保护森林作为土地的天然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木、调节气候、防止污染和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我国森林覆盖率本身就比较低,因此,毁坏森林开垦耕地的行为必须禁止草原也是土地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畜牧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整个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毁坏草原开垦耕地的行为同样也应禁止所谓围湖造田,是用堤坝等把湖滩地围起来种植或者开垦;所谓江河滩地,是指江河、湖泊水深时淹没、水浅时露出的地方盲目围湖造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降低了天然水域的调蓄和宣泄能力,人为地增加洪涝灾害,因此,必须予以禁止
三、本条第二款是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的处理主要措施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第一款)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二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三款)本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一是本条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作了明确规”定而原来的规定则没有区分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两种不同性质的承包经营二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修订后的本法之所以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三十年不变,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三是增加规定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增加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稳定性,更好的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由上可以看出,这一条比原来的”规定大大前进了一步,特别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土地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土地承包关系转移到承包者手中的,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我们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法律化定型化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式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承包经营范围和期限()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包人一般是
1.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分别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1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成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农户()承包经营的范围承包经营的范围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这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范围实际上属于农业法所讲的农业(即种植业、林业、2“”畜牧业、渔业)的范畴这里所讲种植业,是指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养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林业,是指植树造林、经营林木、森林采伐、木材运输、木材加工、木材综合利用等的生产部门畜牧业,是指通过人工饲养、繁殖来加强或者控制家畜的生产发育过程,以取得畜产品的生产部门渔业,是指通过采捕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生产部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根据本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进行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是指改革开放3以后第一轮承包到期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继续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的期限应为三十年,就目前来讲,由于各地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期的时间不完全一致,所以应当是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土地的发包方来讲,其权利主要有()依法维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发包方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对
2.1于任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行为有权制止()依法享有农民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这一权利是通过收取承包方的承包金或者提留款来实现的()2依法具有监督管理权比如监督承包方按照规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等其义务主要3为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并按照农时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就承包经营方来讲,其权利主要为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收益权等,但是上述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其义务主要是()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里所讲保护,是指承包经营方对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1“和质量的保护为此,承包经营方为保护土地的生产能力要采取整治和管理措施,要”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承包经营方应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要求缴纳有关税费等2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方的利益,本条特别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目前侵犯
3.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多这样规定,一方面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到法律是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醒发包方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必须遵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以后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解除和变更如果解除或者变更,必须经过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未经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其解除或者变更无效根据本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下述两个程序第一个程序是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是组成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应是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第二个程序是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机关批准、两个机关必须均为同意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如果经过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变更承包土地的,也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订立新一轮合同时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1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的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内()为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利益,承包经营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52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经营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16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相应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释义】本条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三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四、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设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含义基本相似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条件,向社会公告农用地能否转
1.为建设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但是,本法又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
2.用年度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是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即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同时,还可以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
3.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建设用地政策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要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起到调控的辅助作用
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即由以前的分散按项目供地改为实行统一开发、集中供地的方式因此,今后除一些特别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选址、并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外,都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按此原则,下列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需要单独选址并申
1.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由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的用地虽然经国务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建设的将按城市建设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按照基本建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机场、水利、矿山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城市建设
2.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同时需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目的要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按照建设项
3.目的批准权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其批准权限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
1.100院批准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
3.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其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一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即每个城市每年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设项目逐个申请办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用批发的办法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样使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后可以更加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的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合理规划,并公布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确土地的供应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
五、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有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除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又确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建设并单独选址的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乡镇公共设施等使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据其非法转让的土地权利内容的不同,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买卖、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1.有制;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本法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得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
2.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为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违法转让的,即构成本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体讲,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1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2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34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5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67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8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1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的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2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的非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系指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
二、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处罚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时所获得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土地本身,即不包含没收土地根据本条规
1.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该处罚的相对人,是在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的活动中,取得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不适用该处罚措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2.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是对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行为的处罚规定这项处罚措施是针对非法转让的土地的受让方作出的,取得非法转让的土地,往往是从事某项建设活动,其建设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是违法的,但对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分别情况处理()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予以拆除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1的处罚决定,即确定一定的期限,要求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保证在该期限内将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要求违法者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要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被占用前的状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不拆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2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前述处罚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是否并处罚款,由土地行政主
3.管部门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决定例如,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时,为了达到对违法者的教育、惩戒作用,可以决定给予其罚款的处罚或者,对违法行为具体情节较为严重等,也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行政处分此项处罚,是针对违法者为单位的情况作出的规定对单位违法,在依据本条规定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4.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本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这一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以牟利为目的,即,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为目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12()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倒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买卖、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使用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从非法转让土3地的实质上看,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其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也应当构成本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面积、数量大;非法转让的所得4巨大或者因非法转让使土地-尤其是耕地受到严重破坏,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视情节分两档适用具体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1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罚金的数额,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计算依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2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