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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体育局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云南省体育局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激励他们廉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正确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心、爱护干部,把对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一)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以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为依据,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二)与干部进行谈话,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谈话,更好地体现党的干部政策,增进组织与干部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为创造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干部的积极作用提供组织保证
(三)与干部谈话,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转告、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四)与干部谈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按照不同的情况,原则上由组织找个人进行谈话
二、领导干部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以下几种方式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与要求,应当不定期与下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了解该单位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任职谈话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职务调整、换岗交流、下派挂职,任职前提出任职及廉政要求的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和希望;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三)提醒谈话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对群众来信来访或在考察中对干部有反映时,需要提醒谈话对象引以为戒,加强自律
(四)帮助谈话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时,组织上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明确努力方向,树立工作信心
(五)批评谈话领导班子不够团结时,需要帮助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团结,对影响班子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六)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的谈话教育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按党政纪有关办案程序办理
(七)组织上认为需要的其他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的各种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省体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分工负责
(一)机关各处室主要领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负责谈话;
(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副职一般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所在处室、单位正职负责谈话
四、局纪检组长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一)谈话目的局纪检组长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理和监督,密切上下级联系和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通过纪检组长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通过谈话,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谈话时机局纪检组长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谈话、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时;
1、领导干部出现思想疙瘩,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不协调的苗头和问题时;、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或主动要求同纪检组长汇报谈心2时;
3、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时
(三)谈话内容4主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谈话内容要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对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在廉政勤政、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侧重警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对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要侧重诫勉,帮助探讨问题症结,指导他们改进工作;对领导班子战斗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部门,要侧重勉励,提出新要求,对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警示谈话要突出重点,触及要害,对有关人员重要问题的谈话,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被约谈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1、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情况,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要求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2改;
3、要求被约谈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二)进行诫勉谈话时,约谈人不得少于人,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4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由人事宣传处或监察2室留存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三)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问题而被约谈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更不能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对举报反映失实的,应向被约谈人说明情况,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六、同领导干部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七、建立谈话登记制度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帮助谈话和批评谈话由局人事宣传处、监察室负责落实,并由专人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诫勉谈话由局监察室根据领导干部存在问题提出谈话拟办意见,报局纪检组长审批谈话时,局监察室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八、本规定适用于省体育局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九、科级以下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十、本规定由省体育局党组负责解释第二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根据区委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现就建立完善对教育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事项及内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干部提拔、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依据民主推荐、测评、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在干部工作变动和职务调整时,要讲清变
1.动、调整的原由,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对因为不胜任现职而进行调整或免职的,要开诚布公地指出缺点和问题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工作遇到困难、挫折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时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
2.对工作中遇到挫折的,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要帮助分析原因,总结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做好工作发现干部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时要指出工作中的偏差,教育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
3.对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或领导干部之间出现思想隔阂时要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加以引导对无原则纠纷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4.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在这方面有反映时要让干部讲清被反映的问题,澄清事实,注重敲警钟,以防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确有错误
5.的,要求其限期改正;确需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在组织认为需要找干部谈话或干部主动提出谈话要求时主要是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对合理的,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不合理的,或条件不具备的,要详明
6.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分工和要求对局党委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局党委书记、局长与教育局副局长,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正职谈话
1.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副职,原则上由同级正职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局党委其他成员或分管副局长谈话
2.局纪委、组织等部门,可结合业务对干部进行廉政、职务变动、组织发展等专项谈话同干部谈话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谈话方式原则上以个别谈话
3.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谈话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面对面交流
三、落实和要求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谈话制度,按照谈话分工,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卡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谈话情况
1.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第三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第四章某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3.2010-8-12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
(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一般采用一对
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区别不同对象谈谈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势而异对部门负责人开展启发式谈,对普通干部职工推行鼓励式谈,对缺点明显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式谈,对受到误解的干部职工采取慰问式谈
(二)带着问题谈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谈话方式,引导其说出真话、实情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不着边际的空谈
(三)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干部职工谈,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为干部职工作表率
(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提高认识相结合通过谈心谈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二是与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相结合在着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为干部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进一步增强全系统的凝聚力,增强实效性三是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公室负责落实谈心谈话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掌握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况每年年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总结)的一项内容第四篇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精选)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日常谈话制度是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1、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2、日常谈话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院领导、3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4
二、任职谈话、任职谈话制度是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院党委、党办(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1度、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院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2、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3、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1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3并署名、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4
四、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1制度、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3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4第五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哈尔滨市林业局更新日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fb.harbin.gov.cn
2007.
8.16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干部
二、规定范围的干部和班子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
1.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考核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在本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所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经组
2.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
3.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林业系统内造成影响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4.对系统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的班子和个人,对民主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班子集体和个人,要对班子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
5.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大要案或屡屡发生集体上访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6.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领导干部
7.理论水平较低或上级组织统一安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
8.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指标的领导干部
9.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
10.“”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天不上班,或者二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周的领导干部
11.10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故意拖延不报或瞒报的领导干部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
12.问题但构不上执纪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领导干部
13.
14.存在错误问题和行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程序诫勉谈话的审批凡涉及党风党纪有关事宜的科级以下干部,由
15.纪检干部和人事处主要负责,凡涉及领导班子建设和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管理、教
1.育和监督方面事宜,由局党组主要负责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前要将谈话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被谈话人
2.诫勉谈话谈话由局领导干部、纪检干部和人事干部三人以上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被谈话人可以根据通知书所列主要谈话内容写出回复材料谈话要作好谈话
3.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四、纪律规定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诫勉当年,被诫勉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班子原有成员和被诫勉对象不能评
1.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
2.诫勉期满后,由人事处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
3.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属领导班子行为的,视情况对班子进行纪律或组织处理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存入干部管理档
4.案
5.(来源哈尔滨市人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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