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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责、奖惩及其实施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2引用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暂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置安全总监(监督)的规定3管理内容和要求31总则31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组织及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督..“312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与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促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313安全监督实行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制,对重要的生产、施工环节,安全监督都要及时到现场监督,安全监督检查要有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314安全监督实行汇报制度现场安全监督每周要向本单位安全(防火)处汇报安”全监督工作,二级单位每月要向公司安全技术汇报安全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应..随时向主管领导和安全总监督汇报32安全生产监督的设置321工厂设置安全生产总监一名,负责对工厂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322安全生产监督的设置原则安全处在籍、车间在岗、服务现场,负责对生产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33职责331工厂安全总监职责.3311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12组织制定完善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关联交易、承包商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并对其签订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13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化学危险品、消防、交通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LM...3314负责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和关键装置进行分级,组织制定安全监控方案,〖〗并监督其实施...3315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合资合作和引进等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对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按程序进行审查、监督...3316负责组织审查购入本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情况,并“”按照规定对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17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和...安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3318负责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安全可靠性依据审查程序进行监督...3319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进行查处...33110负责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改进措施的落实...“”33111组织安全评价检查,并对评价检查结果进行通报33112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情况进行分析,对有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33113对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计划的编制、报批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32生产现场安全监督职责3321负责对车间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322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日常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3323负责对装置开车、停车、物料泄漏处理,装置不停车情况下的仪表维修、电器维修和设备维修,危险动火等关键生产作业环节的现场监督3324负责对生...产现场工业动火证、破土作业票、高处作业票、临时用电工作票、电气工作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封人孔票、抽堵盲板证和检修任务书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325负责对车间与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车间安全防火领导小组例会,并对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议,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对车间从其他单位事故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326负责对员工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安全三级教育情况、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具备的紧急情况下应急能力、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3327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328负责对现场安全监控装置、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装置...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监督...33210负责对车间各级人员安全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33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职责.....3331负责对施工队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332负责按照现场安全检查表要求,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严重的违章行为,要对行为人提出书面警告;对物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不断改进安全检查表3333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工业动火证、破土作业票、临时用电工作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封人孔票、抽堵盲板证和高处作业票等执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34负责对主管施工部门与施工作业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中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建议...3335负责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36负责对现场消防器材、气体防护设施、急救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进行监督......34安全监督的权利和义务341安全监督有权直接向主管厂长反映有关安全问题.342安全监督有权在车间、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343安全监督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345安全监督发现作业场所有特别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将情况和处理措施向上级报告..346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管理处室的,应当向工厂安全总监报告..35奖惩351工厂安全总监按照创建无事故工厂之规定进行奖罚352安全监督与所.监管的专区同奖同罚..“”..353各单位应定期对优秀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354公司在无事故工厂总结表彰时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表彰、奖励....“355工厂要把安全监督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安全监督人员成绩的重要依据,作为晋”职评优的重要条件..356对安全监督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履行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此发..生重大责责任任事故的,要依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第二篇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6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2009824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2009111○○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300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3‰300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gb6222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2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13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第三篇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11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名注册安全工程师3003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1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5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二)用电设备设施和场所,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备设施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四)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油库(罐)、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等gb15577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六)制冷车间符合《冷库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gb50072gb28009机联动在包装间、分割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食品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使用、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接到食品生产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5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1431第四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1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第十条公司业务地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各;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现场第十一条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公司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第十二条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作用“”第四章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十三条管理体制、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监管部在主管副经理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部门有安全监管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技术部等,公司所有部门都负有其4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第十四条机构设置、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安全组织制度,为安全生产方面最高领3导机构安委会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企1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委会和公司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2、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国外项目管理部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目经理部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总3监、专职安全员
4、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以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将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公司每月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4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20须接受不少于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40;八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20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为了保证公司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2.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公司建立总部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
3.度为了增强各单位领导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心,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
4.度5“”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公司
1.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2.公司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处理情况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3.“”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建立处置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指导性意见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快速反应的原则()统一指挥的原则()整体配合的原则()安全保
1.密的原则1234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办事机构
2.工作措施与要求第二十二条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组织领导
3.处置措施有关保障工作
1.第二十三条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62.
3.为了加强公司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或将这些规定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每年初与各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研究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掌握本部门和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动态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人,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7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公司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司及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8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公
1.司所属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安全督查、检查和考核公司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核
2.查,并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履职情况,按照安全与效益挂钩原则,年终对签约单位进行考核专项安全检查公司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
3.查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七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支持国内的各单位的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境(国)外项目可以与工会组织积极对话,了解本单位当地职工的合法需求,确保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第四十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9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废止第五篇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且不少于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人以下,且300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3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2000300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2000技术服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营业收入在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提取;
(二)营业收入在万元至亿元(含)的,按照提取;10002%
(三)营业收入在亿元以至亿元(含)的,按照提取;100011%
(四)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的,按照提取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
1100.2%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
100.1%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论证支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48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机械制造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承包费用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措施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冲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机械制造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作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第三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实现达标第三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机械制造企业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为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机械制造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达标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第四章罚则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5第四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的;13
(二)未对实习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岗位要求即上岗实习或者实习人员单独作业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档案的;;
(四)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
(五)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进行监督的;
(六)未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第四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第四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机械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gb/t4754用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的企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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