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1办理的上述事宜)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4、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5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6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8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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