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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XXX-XXXX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大修技术标准第6部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Technical standardfor overhaulof railtransit facilitiesandequipment Part6:building constructionand ancillaryfacilitie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22.1术语
2.
1.1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building constructionand ancillaryfacilities overhaul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容与更新等
2.
1.2结构structures能承受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
2.
1.3屋面roof屋面是房屋建筑的主要部分之一,其主体涵盖屋顶上部屋面板及其上面的所有构造层次,包括保温隔热层、防水层、保护层等
2.
1.4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包含吊顶、地面、隔墙、饰面板(砖)、门窗(普通门窗和特种门窗)、抹灰与涂饰、裱糊与软包、幕墙、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等)、细部工程等十个分项工程
2.
1.5特种门窗special doorsand windows建筑中的特种门窗是指具有特殊功能或应用在特定场所的门窗,包括隔声门窗、防洪闸门窗、人防门等
2.
1.6人防门civil defensedoor在发生战争时、地震等自然灾害下进入具有防护措施的区域门口具有防护作用的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人防门一般设置在地铁出入口通道、风道、消防疏散口等位置,通过一定的平战转换措施实现地铁人防的防护和密闭功能,平时门扇开启紧靠通道两侧墙,防护段两侧面平时用伪装门或者可重复拆卸的建筑装修掩藏包含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护密闭封堵板等内容
2.
1.7导向标志guide sign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与方向符号构成,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行进方向的标志
2.
1.8道路road project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区域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
2.
1.9建筑边坡building slope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斜坡
2.
1.10可靠性鉴定appraisal ofreliability对房屋建筑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
1.11安全性鉴定appraisal ofsafety对房屋建筑和建筑边坡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
1.12使用性鉴定appraisal ofserviceability对房屋建筑和建筑边坡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
1.13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structure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
1.14目标工作年限expected workinglife房屋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2.
1.15设计工作年限design working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2符号
2.
2.1I、II、III、IV——可靠性鉴定评级结果
2.
2.2A八3八Cr、Dr——适修性评级结果
2.
2.3As、Bs、Cs——使用性鉴定评级结果
2.
2.4Asu.Bsu、Csu、Dsu——安全性鉴定评级结果
2.
2.5A、B、、D——技术状况评价结果基本规定3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装饰风格和不同规划期的使用目标,以确保可用性、稳定性为目标,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置紧凑、便于管理,营造安全、舒适的运营环境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破坏的部分应及时修补,必要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前应进行大修评估,大修评估分级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大修评估对象可以是车辆基地的某一单体建筑,整个车站或其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当仅对相对独立的设施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设施与其它相邻设施之间的交叉部分,也应进行检查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大修评估方法有可靠性鉴定和技术状况评价,应根据表
3.
0.5规定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评估说明大修评估对象大修评估方法大修评估结果大修评估分级承重结构可靠性鉴定I、II、IIL IV结构非承重结构、地下结构防水使用性鉴定As BsCs承重部分可靠性鉴定I、II、HI、IV屋面屋面防水、非承重部分使用性鉴定As、Bs、Cs承重部分可靠性鉴定I、II、IIL IV一级、二级、装饰装修(吊顶、门窗、幕墙、防水三级、四级(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非承重部分使用性鉴定As、Bs、Cs间和外墙面等)、其他防护设施(含地面、饰面板(石专)、抹灰、涂饰、裱糊与软包、隔墙及细部工程等))导向标志—使用性鉴定As、Bs、Cs道路—技术状况评价A、B、C、D建筑边坡—安全性鉴定Asu、Bsu、Csu^Dsu注1当评估结果为一级或二级,宜进行日常维修2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3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评估过程中,若要求对三级及以下的分项设施进行处理,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下列四级当适修性评定等级为Cr级时、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宜进行部分大修或整体更换;当适修性评定等级为Dr级时,宜进行拆除整体更换1Ar易修,修后功能可达到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所需总费用低于整体更换的造价,适修性好;23八稍难修,但修后尚能恢复或接近复原功能;所需费用不到整体更换造价的70%,适修性尚好;3C厂难修,修后需降低使用功能,或限制使用条件,或所需总费用为整体更换造价70%以上,适修性差;4Dr已严重残损,或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值,或所需总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更换造价,适修性很差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在大修后的目标使用工作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应优先考虑满足建筑工程现行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当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原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结构
44.1一般规定
4.
1.1结构大修应保障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或组合结构为承重构件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的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性能
4.
1.2结构大修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满足结构对材料的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
4.
1.3结构大修体系应保证稳定,不应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性的沉降、倾斜、位移等变形
4.
1.4结构大修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措施、变形程度、裂缝大小、外表损伤程度等应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4.
1.5结构大修应首先从建筑整个结构体系的安全检测评估着手;任何部位加固不得影响整体体系的安全
4.
1.6结构大修时宜适当提高原房屋的抗震性能,应保证新、旧材料的可靠连接,并应考虑新加构件应变滞后等问题
4.
1.7与室外水、土接触的地下结构大修应根据其使用功能满足地下工程对应防水等级的要求
4.2大修启动条件
4.
2.1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抗震设防要求提高;3遭受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的灾害或事故后;4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5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且采用日常维护措施无法处理时;6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4.
2.2结构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执行承重结构应根据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评级结果进行可靠性鉴定评级,非承重结构及地下结构防水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4.
2.3承重结构大修的评估标准可根据可靠性鉴定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1一级可靠性鉴定结果为I级,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极少数一般构件应在安全性或使用性方面采取措施;2二级可靠性鉴定结果为n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极少数构件应在安全性或使用性方面采取措施;3三级可靠性鉴定结果为ni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4四级可靠性鉴定结果为IV级,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4.
2.4非承重结构及地下结构防水的大修评估应根据表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估标准分项进行非承重结构及地下结构防水的大修评估标准根据使用性鉴定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表424非承重结构及地下结构防水大修评估标准分项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As,构使用性鉴定结果为3s,略使用性鉴定结果为G,不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Cs,非承重结构造合理,与主体结构可靠低于4级要求,但尚不显符合As级要求,且已基本丧失使用功能,存在较联系,无可见变形,面层著影响其实用功能显著影响其使用功能大安全隐患完好,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性鉴定结果为使用性鉴定结果为Bs,基使用性鉴定结果为G,有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G,存地下结构防水4,完好,且防水功能符合本完好,局部可能有潮湿不同程度损坏或有渗漏在严重损坏或渗漏设计要求迹象,但尚不渗漏水
4.3大修内容
4.
3.1混凝土结构大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承载力不足的构件、节点及连接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2对构造不当、或有明显缺陷,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3对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已导致连接发生变形、局部拉脱、剪坏或开裂的连接及节点部位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4对发生变形、滑移、松动或其他损坏的受力预埋件进行重新埋设;5对挠度较大导致不适于承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6对裂缝宽度影响结构耐久性或承载力的混凝土构件进行裂缝封闭、构件加固或改造处理;7对混凝土表面存在大范围缺陷、局部严重缺陷、有明显腐蚀损伤或沿主筋方向出现锈蚀裂缝、锈迹的构件进行缺陷整治或加固处理
4.
3.2钢结构大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承载力不足的构件、节点及连接域进行加固、替换或改造处理;2对组成形式、长细比或高跨比、宽厚比或高厚比等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的构件,或者存在明显缺陷,已显著影响正常工作的构件进行加固或替换处理;3对构造、连接方式不当,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或者构造有明显缺陷已显著影响正常工作的连接节点进行加固或替换处理;4对变形较大导致不适于承载的钢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替换或改造处理;5对锈蚀严重导致承载力不足的钢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替换处理;6对防火涂层开裂、脱落导致对钢结构防火性能产生明显影响的构件重新进行防火涂料喷涂;7对发生断丝、严重松弛、锚具损坏、外包裹防护层严重缺陷的钢索及其锚固、防护层进行替换;8对出现可见变形和裂纹的空心球壳进行加固或替换处理;9对出现筒松动、拧入长度不足、开裂、螺栓脱丝的螺栓球节点进行加固或替换处理
4.
3.3砌体结构大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承载力不足的构件及连接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2对高厚比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的墙、柱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3对连接方式及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已导致连接部位发生开裂、变形、位移、松动或其他损坏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4对变形较大导致不适于承载的砌体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替换或改造处理;5对出现较大受力裂缝导致不适于承载的砌体构件进行加固、替换或改造处理;6对出现较大非受力裂缝导致不适于承载的砌体构件进行裂缝封闭或加固处理;7对出现大范围腐蚀现象或腐蚀深度较大且有发展趋势的块材、砂浆层进行加固或替换处理;8对出现明显锈蚀或锈蚀有发展趋势的砌体内部钢筋进行加固或替换处理
4.
3.4地下结构防水大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裂缝或施工缝漏水部位采用钻孔注浆、贴嘴注浆、速凝堵漏材料快速封堵或设置刚性防水层等方法进行治理;2对变形缝漏水部位采用钻孔注浆、埋管(嘴)注浆、安装止水带或嵌填防水材料密封等方法进行治理;3对大面积渗漏区域采用钻孔注浆、速凝堵漏材料快速封堵或设置刚性防水层等方法进行治理;4对孔洞部位采用埋管(嘴)注浆、速凝堵漏材料快速封堵或设置刚性防水层等方法进行治理
4.4大修技术标准
4.
4.1混凝土结构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
4.2钢结构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
51367、《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
4.
4.3砌体结构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砌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的有关规定
4.
4.4地下结构防水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的有关规定屋面
55.1一般规定
5.
1.1屋面的大修不得随意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原屋面的使用功能,如需要增加屋面荷载需要经原设计单位检算,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评估单位核算评估后方可实施
5.
1.2既有建筑屋面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先对屋面结构构件进行查勘并修缮其损坏处对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应采用防水材料或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2金属坡屋面的屋面板应与结构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当屋脊、泛水、天沟、天窗、水落管等产生渗漏时,应修缮或拆换;3当平屋面防水层开裂、起壳,及平台、雨篷防水层开裂、起壳时,应对损坏的保温隔热层进行修缮或更换;4当金属屋面板材搭接缝处、采光板接缝处及固定螺栓处渗漏时,应进行修缮,修补折弯屋面板,紧固螺栓,重新铺贴防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确保无渗漏
5.2大修启动条件
5.
2.1屋面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防水层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遭受灾害或事故后;3存在大面积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老化、变形、渗漏水、毗邻工程施工影响;4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5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5.
2.2屋面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执行屋面承重部分应根据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评级结果进行可靠性鉴定评级,屋面防水或非承重部分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5.
2.3屋面承重部分的大修评估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执行
5.
2.4屋面防水或非承重部分大修评估标准根据使用性鉴定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X一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As级,防水构造及排水设施完好,无老化、渗漏及排水不10畅的迹象;2二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级,构造设施基本完好,或略有老化迹象,但尚不漏水及积水;3三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Cs级,构造、设施不当或已损坏,或有渗漏,或积水;4四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Cs级以下,构造、设施严重损坏,或有严重渗漏,或严重积水
5.3大修内容
5.
3.1屋面大修时,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复配齐,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落、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5.
3.2斜屋面大修应包含以下内容1金属屋面板损坏总面积小于20%的,应采用与原屋面规格相同和色泽相近的完好屋面板进行局部修缮;损坏总面积大于20%的,应全部翻做并对旧的完好屋面板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屋面板应与屋面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2屋面其他部分(屋脊、凡水、天沟、老虎窗、水落管等)应根据损坏程度进行修复或拆换,以保证正常使用;3屋面修缮时不应破坏原有防水层、保温层;应对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采用防水材料或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5.
3.3平屋面大修应包含以下内容1刚性防水层屋面裂缝、起壳等局部损坏应进行修复;损坏总面积大于20%的应进行翻修;2柔性防水层开裂、起壳等局部损坏应进行修复;损坏总面积大于20%的应进行翻修;柔性防水层应按修缮周期的规定更换防水层;3防水层修缮应按不同防水材料的运用要求,对接缝搭接、拐角收头等节点部位进行加强处理;对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0mm的泛水防水,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5.4大修技术标准
5.
4.1屋面大修不宜安排在雨季或风力5级以上施工,严禁在暴雨或风力6级及以上施工
5.
4.2屋面渗漏水大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的有关规定
5.
4.3屋面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米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的有关规定装饰装修
66.1一般规定
6.
1.1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大修前,应对基体或基层进行质量评价,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6.
1.2装饰装修大修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
1.3装饰装修大修不得影响既有管道、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和维修,并做好既有设备设施的成品保护
6.
1.4装饰装修面因结构损害造成渗漏水,应先进行渗漏水整治与结构修复
6.2大修启动条件
6.
2.1装饰装修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遭受灾害或事故后;3存在大面积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毗邻工程施工影响;4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5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6.
2.2装饰装修可靠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承重部分应根据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评级结果进行可靠性鉴定评级,非承重部分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6.
2.3装饰装修承重部分的大修评估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执行
6.
2.4装饰装修非承重部分的大修评估应根据表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估标准分项或综合进行装饰装修非承重部分的大修评估标准根据使用性鉴定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表装饰装修大修评估标准分项工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Bs,构使用性鉴定结果为Cs,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G,构使用性鉴定结果为As,构造稍有缺陷,或有轻微变构造不当或已损坏,或吊顶造严重损坏,存在较大安全造合理,外观完好,功能形或裂纹,或功能低于设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隐患符合设计要求计或出标准现有碍外观的下垂使用性鉴定结果为4,外观使用性鉴定结果为a,门使用性鉴定结果为区,略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G,门门窗(普通门窗、特完好,密封性符合设计要窗构件或其连接已损低于4级要求,但尚不显窗构件或其连接严重损坏,种门窗)求,无剪切变形迹象,开坏,或密封性差,或看著影响其实用功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闭或推动自如剪切变形,已显著影响其使用要求使用性鉴定结果为As,墙使用性鉴定结果为8s,略使用性鉴定结果为Cs,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G,幕幕墙面外观完好,无变形,低于4级要求,但尚不显不符合As级要求,且墙构件或其连接严重损坏,著影响其实用功能已显著影响其使用功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防水使用性鉴定结果为使用性鉴定结果为Cs,(有防水要求的卫使用性鉴定结果为B、,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G,存4,完好,且防水功能符合有不同程度损坏或有渗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基本完好,局部可能有潮在严重损坏或渗漏设计要求漏等)湿迹象,但尚不渗漏水其它防护设施(含地面、饰面板使用性鉴定结果为使用性鉴定结果为B、,使用性鉴定结果为G,有使用性鉴定结果低于G,有(砖)、抹灰、涂饰、4,完好,且防护功能符合有轻微缺陷,但尚不显著损坏,或防护功能不符严重损坏,防护功能丧失,裱糊与软包、隔墙及设计要求影响其防护功能合设计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细部工程等)
6.
2.5装饰装修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6.
2.6当需进行装饰装修综合评估时,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等级;2当对表中各项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功能等级;3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三级或四级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三级或四级
6.3大修内容
6.
3.1装饰装修大修内容宜根据各分项工程破损状态,结合适修性评估结果综合确定
6.
3.2因渗漏而受损的墙面,平顶装饰除应进行必要大修外,应对渗漏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进行彻底修复633应对吊顶受损面层材料进行更换;当吊杆、龙骨损坏时,应对吊杆、龙骨等进行整体更换
6.
3.4应对地面基层进行处理,拆补或重铺面层材料;架空楼板应对损坏龙骨进行更换
6.
3.5应对隔墙隔板面层和配套材料进行拆补或更换
6.
3.6应对饰面板(砖)基层进行处理,拆补或更换龙骨、面层材料
6.
3.7应对门窗扇、门窗框和配套零部件进行检查、拆除和更换特种门窗中人防门应对门扇、门框、较页、闭锁装置、限位装置等进行部分或整体更换
6.
3.8应对抹灰与涂饰、裱糊与软包基层进行处理,修补或翻新面层
6.
3.9应对幕墙单元面层板材、配套构件和安装零部件进行拆补或更换
6.
3.10应对防水基层进行处理,拆补或更换防水材料和面层保护材料
6.
3.11应对细部卫生间设施、扶手栏杆、玻璃、不锈钢座椅等进行拆除更换
6.4大修技术标准
6.
4.1装饰装修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有关规定
6.
5.2除满足上述规范外,部分分项工程还应满足下列规定1吊顶大修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内装修-室内吊顶》12J502-2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地面大修应满足无障碍、节能、防滑等相关要求;3防静电地板大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GB/T36340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隔墙大修应符合团体标准《轻质隔墙板技术规程》T/CECS907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幕墙大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防水大修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建筑外墙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T/CCIAT0042和《地下建筑防水构造》10J301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特种门窗大修应符合图集《特种门窗》17J610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人防门大修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22FJ0722T302和《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导向标志
77.1一般规定
7.
1.1导向标志大修的安装应有独立的结构体系,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
7.
1.2导向标志应规范、协调、清晰、明确、易懂、易辨,设置适当
7.2大修启动条件
7.
2.1导向标志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使用性鉴定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遭受灾害或事故后,不具备维修价值的;3存在大范围较高的故障率,箱体结构件较严重的损坏,有松动锈蚀脱落情况,标志图文信息脱色、老化泛黄,底板开裂,毗邻工程施工影响;4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5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7.
2.2导向标志大修评估标准根据使用性鉴定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整体更换1一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As级,标志牌光源衰减,局部零件损坏,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2二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厌级,标志牌箱体及零件老化、损坏程度一般,光源衰减及故障率一般,标志图文信息变淡等,不影响安全、正常运行;3三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Q级,标志牌箱体及零件老化、损坏程度较高,光源衰减及故障率较高,标志图文信息脱色泛黄,底板开裂等,不影响安全,对运行存在一定影响;4四级使用性鉴定结果为Cs级以下,标志牌箱体及零件老化、损坏程度高,有松动锈蚀脱落情况,光源衰减及故障率高,标志图文信息大面积严重脱色泛黄,底板开裂等,对安全、正常运行存在严重影响
7.3大修内容
7.
3.1导向标志大修包括进站标志、出站标志、换乘标志、位置标志、综合信息标志、无障碍标志、安全标志、消防设备及蓄光疏散标志、互联互通标志、车辆基地标志、控制保护区警示标志、车站衔接标志等内容
7.
3.2各类导向标志牌应对箱体、底板、面板、膜、光源及电源线缆等进行修复或更换
7.4大修技术标准
7.
4.1导向标志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GB/T
18574、《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DBJ50/T-274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导则》渝建发
[2019]22号的有关规定
7.
4.2更换导向标志的类型、样式、规格、版面、布点原则应与原有导向标志一致,材质工艺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7.
4.3更换的导向标志材料及工艺应环保、耐久,金属件应耐锈蚀;构造宜简洁,易维护和更换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大修技术标准第部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6Technical standardfor overhaulof railtransit facilitiesandequipment Part6:building constructionand ancillaryfacilitiesDBJ50/T-XXX-XXXX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XXXX年XX月XX日年重庆20XX道路
88.1一般规定
8.
1.1路面大修应对存在缺陷与病害位置处的原道路结构开挖,基层处理后,对该段道路重新铺设
8.
1.2道路大修时,宜采用原道路的结构、材料重新进行铺装
8.
1.3道路大修时,可根据客观实际荷载需求提高设计标准与道路交通通行能力
8.2大修启动条件
8.
2.1道路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技术状况评价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改建、扩建以及道路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3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后;4存在大面积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裂缝、车辙、沉陷、坑洞、翻浆、剥落、塌陷、啃边、错台、毗邻工程施工影响;5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影响行车安全;6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8.
2.2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J36的有关规定执行
8.
2.3道路大修评估标准根据技术状况评价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1一级技术状况评价结果为A级,无病害或出现病害对道路交通功能影响小;2二级技术状况评价结果为8级,出现病害对道路交通功能影响较小;3三级技术状况评价结果为C级,出现病害对道路交通功能影响较大;4四级技术状况评价结果为级,出现病害对道路交通功能影响大,且存在安全隐患
8.3大修内容
8.
3.1路面大修应对原结构的道路全部开挖,基层处理后,对该段道路重新铺设
8.
3.2面层大修时,基层如有损坏,应在浇筑面层前采用相同材料修补、压实,严禁使用松散粒料填补对加宽的基层,新旧部分的强度应一致
8.
3.3路基大修应对路基结构及其防护设施大修,路基防护设施应包括路肩、边坡、挡土墙等
8.
3.4道路大修应结合新技术要求对附属设施进行大修,包括标志牌、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
8.
3.5附属设施大修对检查井、雨水口周围的碎裂、沉陷问题应采取加固措施,保障井盖周围路面平整度及耐久性
8.4大修技术标准
8.
4.1道路大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J
3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的有关规定
8.
4.2沥青路面大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092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4.3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4.4人行道的无障碍设施大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
4.5道路路基防护设施大修应满足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建筑边坡
99.1一般规定
9.
1.1建筑边坡大修应能保证被支挡坡体的稳定性能,支护结构应有足够承载能力,其锚固系统应安全有效
9.
1.2建筑边坡大修的变形控制不应超过挡墙结构或邻近建(构)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
9.
1.3建筑边坡大修应结合地形及周边建(构)筑物分布情况,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
9.
1.4建筑边坡大修的截、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不应出现堵塞、溢流、渗漏、淤积、冲刷等现象
9.
1.5建筑边坡在大修加固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监测,一级永久性边坡加固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
9.2大修启动条件
9.
2.1建筑边坡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安全性鉴定1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时;2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3对邻近建筑物安全有影响时;4周边使用环境改变时;5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时;6使用维护中进行常规性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时,
9.
2.2建筑边坡安全性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
2.3建筑边坡大修的评估标准根据安全性鉴定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为三级,宜启动大修;当评估结果为四级,应启动大修或重建1一级安全性鉴定结果为As〃级,建筑边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适当采取措施;2二级安全性鉴定结果为3sM级,建筑边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无影响整体安全的构件损坏,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3三级安全性鉴定结果为Cs〃级,建筑边坡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4四级安全性鉴定结果为Dsu级,建筑边坡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9.3大修内容
9.
3.1建筑边坡支护结构大修应包含以下内容1对承载力不足的支护结构基础、支护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进行加固处理;2对构造不当或有明显缺陷,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支护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3对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已导致连接发生变形、局部拉脱、剪坏或开裂的连接及节点部位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4对变形较大导致不适于承载的支护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处理;5对裂缝宽度影响结构耐久性或承载力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裂缝封闭、构件加固或改造处理;6对混凝土表面存在大范围缺陷、局部严重缺陷、有明显腐蚀损伤或沿主筋方向出现锈蚀裂缝、锈迹的支护构件进行缺陷整治或加固处理;7对失效的锚杆(索)进行重新张拉或替换处理
9.
3.2建筑边坡大修应对坡面防护进行修补或替换,对影响支护结构安全的周边截、排水系统进行疏通、修补或改造处理
9.4大修技术标准
9.
4.1建筑边坡大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1351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2021)3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运营维护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分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结构;5屋面;6装饰装修;7导向标志;8道路;9建筑边坡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大竹林综合基地,邮编401120)o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50157、地方标准《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DBJ50-244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术语和符号
22.1术语
2.
1.1-
2.
1.15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1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已规定的,一律加以引用,不再另行给出定义或说明;2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的,由本标准自行给出定义和说明;3当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由本标准完善其定义和说明
2.2符号
2.
2.1-225对本标准采用的符号,需说明以下两点〜1本标准采用的符号及其意义,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规定的符号用字规则及其表达方法制定的,但制定过程中,注意了与有关标准的协调和统一问题2由于对结构可靠性鉴定采用了划分等级的评估模式,故需对每一层次所划分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等级给出代号,以方便使用为此,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国外有关标准、指南及手册,确定了本标准采用的等级代号的主体部分至于代号的下标,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规定“由缩写词形成下标”的规则,经简化后予以确定由于这些代号应用范围较为专一,故上述简化不致引起用字混淆基本规定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大修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在大修前应进行大修评估,大修评估分级分为四个等级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大修评估对象单元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大修评估方法有可靠性鉴定和技术状况评价,以及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评估说明可靠性鉴定划分为安全性鉴定与使用性鉴定两个部分可根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具体确定是采用安全性鉴定,还是采用使用性鉴定,或是采用启动这两种鉴定,以评估建筑的可靠性本条规定了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评估过程中,若要求对三级及以下的分项设施进行处理,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定,以及适修性评级要求本条规定了在大修后的目标使用工作年限内,应确保其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本条规定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大修应优先满足现行标准原则,确有困难应满足原有标准原则结构
44.1一般规定
4.
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针对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的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对各类结构的基本要求,房屋建筑结构均采用承载力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其结构构件应满足对应设计状况下的强度、变形和稳定性验算
4.
1.2各类工程材料作为结构构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影响构件各项性能的内在因素本标准涉及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所对应的主要材料分别是混凝土、钢筋、钢材、钢结构连接件、砌块(砖)和砂浆应根据构件内力和构件所处环境,从安全、经济、耐久以及操作难易性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工程材料种类和强度等级
4.
1.3结构体系受场地环境、受力状况、结构材料、施工条件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影响,通常要求结构体系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且传力路线不间断结构体系的破坏表现在各种变形增大以致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结构安全,因此本条从变形的角度限定结构体系的要求
4.
1.4构件的性能要求是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统一标准》GB50068中定义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基础归纳而来
4.
1.5合理安全的结构体系是建筑结构的基本要求,在大修设计、实施过程中均应避免对整体体系造成影响
4.
1.6房屋结构大修不应降低其原始抗震性能,针对影响房屋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其抗震设防要求建筑结构大修可能涉及结构改造、加固等方面内容,新旧材料的可靠连接,共同工作是构件发挥其承载能力的关键,因此在大修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同时在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需要充分考虑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影响,在设计和施工上采取足够的措施予以缓解,尽可能提高改造、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4.
1.7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根据人员活动情况和设备设施运行需求,将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并明确了各级防水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根据工程防水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将地下工程防水分为三级本条文涉及的地下工程应同时满足以上规范相应防水等级的要求区间隧道防排水在对应标准中另行要求,不在本条文涵盖范围内
4.2大修启动条件
4.
2.1房屋建筑鉴定是大修的前置条件,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的有关要求,明确了既有建筑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综合我国既有建筑现状及需求,参考ISO13822-2010第1章的规定并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规定了何时应进行鉴定其中,第6款“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即指应管理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业主等的要求,需对既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的情形
4.
2.2-
4.23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针对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级作为大修启动条件的判定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上部承重结构)鉴定子单元可靠性评级为I级和n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采用常规检修或专项检修进行处理;评级为ni级、IV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三级和四级,已显著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甚至使用安全,建议启动大修
4.
2.4围护结构主要指房屋建筑中的自承重外墙、内隔墙、围墙等,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各类自承重墙体及地下防水纳入子单元中的围护系统部分,以使用性鉴定评级来表征其使用功能受影响程度,当其单项评级为Cs级时,已对正常使用造成较大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大修
4.3大修内容
4.
3.1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基础,〜兼顾耐久性极限状态的需求,分别针对不同材料的结构构件列举了大修的检修内容本节内容仅为方向性条文,各类构件大修的具体处理方法及实施方案应由对应资质的机构深化落实
4.
3.4本条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提供了现浇结构常见渗漏问题及其治理工艺,在实际大修情况中,应结合现场情况和地区经验,灵活掌握、搭配各种技术措施
4.4大修技术标准441444针对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和地下结构防水的大修分别明确了应执行的(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参建各方应结合国家及重庆市针对房屋加固、改造或新建的相关要求,严格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法规文件的规定屋面
55.1一般规定
5.
1.1考虑到原有结构安全,屋面大修应参照原有设计荷载,使用构造做法不应增加原有结构设计荷载,如需要增加荷载应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以保障建筑整体结构安全
5.
1.2考虑到屋面上构件大修上部交界处容易出现渗漏,形成防水薄弱点,影响屋面整理防水性能,故应特别注意交接处的防水处理
5.2大修启动条件
5.
2.1屋面使用性鉴定是大修的前置条件,本条规定了何时应进行鉴定其中,第7款“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即指应管理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业主等的要求,需对既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的情形5・2・2~5・
2.4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针对鉴定单元的功能使用评级作为大修启动条件的判定鉴定单元评级为4级和以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采用常规检修或专项检修进行处理;评级为Cs级、以级以下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三级和四级,已显著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甚至使用安全,建议启动大修
5.3大修内容
5.
3.1533规定了屋面的大修主要内容,其余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后,结合运营功能需求进行检修工作
5.4大修技术标准
5.4・1〜本条规定了屋面的大修施工注意的气候要求及应执行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大修完成后满足相关验收标准要求装饰装修
66.1一般规定
6.
1.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舒适的活动空间,已成为轨道交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随意拆改承重墙、楼板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为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危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6.
1.4装饰装修面渗漏水是因为结构损坏造成时,应首先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根据本标准第4章先进行结构修复合格后,再进行装饰装修面修复
6.2大修启动条件
1.
1.1装饰装修鉴定是大修的前置条件,本条参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装饰装修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综合我国既有建筑现状及需求,参考ISO13822-2010第1章的规定并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规定了何时应进行鉴定其中,第7款“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即指应管理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业主等的要求,需对既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的情形
1.2・2〜6・
2.5由于全线车站及车辆基地等房建单体分布广,类型多,同时装饰装修涉及面较多受不同工作区域环境影响,其损坏部位、损坏程度和损坏范围均不一致,故规定了功能使用等级评价,分类进行鉴定本条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针对鉴定单元的功能使用评级作为大修启动条件的判定鉴定单元评级为4级和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采用常规检修或专项检修进行处理;评级为Cs级、Cs级以下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三级和四级,已显著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甚至使用安全,建议启动大修适修性评级的分级原则是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确定的;但由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制定的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6.3大修内容
6.
3.1本标准规定了吊顶、地面、隔墙、饰面板(砖)、门窗(门窗扇、门窗框和配36套零部件)、抹灰与涂饰、裱糊与软包、幕墙(含外立面和室内、防水(主要指地下室防水)、细部等的大修主要内容,其余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后,结合运营功能需求进行检修工作
77.1一般规定
7.
1.1导向标志在大修时的安装应有独立的结构,确保安装质量,易便于维修更换
7.
1.2本条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GB/T18574总体要求
7.2大修启动条件
7.
2.1导向标志评估是大修的前置条件,本条规定了何时应进行评估其中,第5款“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即指应管理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业主等的要求,需对既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的情形
7.
2.2本条根据导向标志牌的故障率、损坏、老旧及影响使用程度作为大修启动条件的判定评估结果分为
一、
二、
三、四共四个等级当评估结果达到三级时,宜启动行大修;当评估结果达到四级时,应启动大修或整体更换
7.3大修内容
7.
3.1导向标志所包含类型,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GB/T
18574、《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DBJ50/T-274,《重庆市轨道交通车站衔接导则》内的名称统筹编制
7.
3.2导向标志牌可根据实际情况整体更换,也可更换相应配件
7.4大修技术标准
7.
4.1更换的导向标志应与原有导向牌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免出现两种或多种样式影响使用
7.
4.2导向标志采用的材料按照《重庆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准》DBJ50/T-274相关要求执行
7.
4.3导向标志灯具更换时在满足功能及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推荐使用LED灯具道路
88.1一般规定
8.L1~
8.L3道路大修应结合客观实际的交通量来执行是否提升原道路技术等级以保障大修道路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8.2大修启动条件
8.
2.1道路技术状况评价是大修的前置条件,本条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J36的相关要求,明确了道路需要进行技术状况评价的情况其中,第6款“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即指应管理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业主等的要求,需对既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的情形
8.
2.2-
8.23本条采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J36针对路面的综合评价指数PQI作为大修启动条件的判定鉴定单元评级为I级和n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采用常规检修或专项检修进行处理;评级为III级、IV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三级和四级,已显著影响道路使用功能甚至使用安全,建议启动大修
8.3大修内容
8.
3.1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大修的主要内容,问题应结合道路等级和破损程度,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后开展检修工作
8.
3.3本条结合道路的特点,规定了道路路基的大修范围路基防护设施包括路肩、边坡、挡土墙等边坡是为保证路基稳定,在路基两侧做成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边坡稳定是路基稳定的必要条件按功能边坡属于路基防护设施的范畴,包括边坡及边坡防护
8.4大修技术标准
8.
4.1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大修的规范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道路明确执行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建筑边坡
99.1一般规定
9.
1.1坡体稳定是边坡支护工程的根本目的,《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中根据不同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和边坡类型,给出了对应的边坡稳定安全系数以量化坡体稳定性能建筑边坡的变形控制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本条条文强调建筑边坡的变形控制要求
9.
1.3建筑边坡的技术方案与地形及周边建(构)筑物分布情况关联性较大,边坡大修时应对此进行充分考虑,选择经济可靠的方案
9.
1.4由于边坡的稳定与安全和水的关系密切,因此本条条文对截、排水设施的通畅提出要求,在设计和日常维护中均应引起足够重视
9.
1.5条条文强调建筑边坡的工程监测要求及时间
9.2大修启动条件
1.
1.1建筑边坡鉴定是大修的前置条件,本条参照《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既有建筑边坡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从大量的边坡工程鉴定实践项目来看,95%以上的边坡工程鉴定项目是以解决安全性问题为主要目的,对涉及安全的边坡工程耐久性问题也逐步提到日常工作中来,大部分边坡工程对正常使用性的要求不高,只有少数的边坡工程涉及正常使用问题因此,用以指导建筑边坡大修的边坡工程鉴定以安全性鉴定为主导
1.2・2〜本条采用《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针对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级作为大修启动条件的判定鉴定单元评级为As〃级和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采用常规检修或专项检修进行处理;评级为Cs〃级、Os〃级时,对应大修评估标准的三级和四级,已显著影响建筑边坡安全性能,建议启动大修
9.3大修内容
9.
3.1建筑边坡的大修内容以边坡支护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基础,兼顾建筑边坡耐久性要求,对建筑边坡选型、构件承载力及构造要求、变形控制、裂缝、锚杆(索)等方面列举了大修的检修内容本节内容仅为方向性条文,挡墙大修的具体处理方法及实施方案应由对应资质的机构深化落实
9.
3.2建筑边坡的坡面防护和坡面排水设施对边坡耐久性和稳定性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在大修时应同步对其进行维护或修补处理
9.4大修技术标准
9.
4.1本条文针对建筑边坡大修明确了应执行的(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参建各方应结合国家及重庆市针对建筑边坡加固、改造或新建的相关要求,严格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法规文件的规定
9.
4.2建筑边坡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因此支护结构尚应符合对应结构类型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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