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党政综合办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制度(2011年12月20日)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的管理,提高组织性、纪律性,特制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鼓励办公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休假第二条办公室人员需要请病假、事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报办公室考勤员备案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的,说明事由,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秘书请假报分管副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的,需书面写明事由,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请假,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请假、休假结束,返回单位上班,必须到办公室考勤员处销假
(三)外出公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以上请假或外出公差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在管委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处理第四条病假、事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得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待遇,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假期计算
1、病假、生育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第六条旷工的界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岗的
2、请假时间己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病假证明和急诊证明弄虚作假的
5、不填写干部休假表擅自休假的■
6、在工作时间以执行公务为名外出,事先未向领导报告,也未告知本部门其他人员,既不在机关,又无人知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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