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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以下简称)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肃纪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2008)6号、新党组通字33号)、市委组织部(乌党组办字[2017)H号、乌党组办字[2019)6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费由党支部、党委逐级收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及所属党组织第四条计入党费收缴的工资项目: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第二章党费收缴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年工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奖金)第五条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每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六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部分内部退养人员,按事业单位党费收缴办法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七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九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新市区)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一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每月10日前主动按时以现金形式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第十四条党员按规定比例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时,组织委员要当面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党费证》登记签名第十五条党费的收缴测算工作,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测算后收取(党费按双进位法计算)第十六条下级党组织在向上一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要做好汇总工作,党委所属党组织收缴党费全额上缴党委,党委将于每月固定日期汇入区(新市区)党委党费专户第三章党费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十九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四章党费管理第二十条党费由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并承办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将每月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定期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二条党委每年要对所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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