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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指挥、副指挥、成员组成(名单附后),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各街道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医疗等方面的准备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各街道镇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承担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所部署的各项任务
1、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组织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提供地质灾害险情和预报;负责及时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区域的地质调查勘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依法运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安排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治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助区政府抓好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4、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编织袋(或麻袋、草袋)等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
6、区农业局掌握农业地质灾害受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地质灾害对群众的生活保障影响,组织、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基本生活保障意见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表彰、奖励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
8、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经费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并监督使用
9、区民政局负责地质灾害灾区灾民的生活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和抢险救灾工作
10、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1、区人武部根据灾情需要,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落实重大防灾措施的任务
12、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主动协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查处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及破坏地质灾害通信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纠纷调处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送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4、区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及时发布险情预警,普及防灾抗灾知识
15、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及雨情信息,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预报、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
16、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17、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在汛期来临之前,及时督促并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仓库、房屋等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灾后及时做好受灾户的理赔工作
(四)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抢险救灾工作职责,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抢险救灾第二责任人,两位责任人在汛期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交待好工作
(五)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
1、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处镇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
2、医疗救护队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民政局协助
3、抢险救灾突击队由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协助
4、治安维护队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
(六)各街道镇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及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灾情的收集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的监测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全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网络,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或扩大
(七)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并聘请有关地质专家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三、险情预测根据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将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易发区划分如下
(一)岩溶地面塌陷区
(二)崩塌防范区区北部山区刘家庄至大河峪一带
(三)泥石流、滑坡防范区路沿线附近山口的陡险坡处及北部山区各街道镇要根据地质灾害预测分析的结果和《市区X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监测点,派驻专人,采用设桩、贴纸片、固定标尺和设置监测仪等方法对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相对位移进行监测,并结合人工巡视山体内的微地貌、地表植物和建筑物标志的各种微细变化对崩、滑、流地质灾害进行监测以定期监测和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监测为每周一次,汛期强化监测,根据降雨强度,24小时值班监测并注意收听收看当地电视台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
四、应急处置
(一)各监测点发现地质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街道、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各街道镇和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发生或者扩大,并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二)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街道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人员财产撤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相应的应急工作
(三)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应急的基本程序
1、由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达具体任务,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道、镇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发出指令
2、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和副指挥视情况现场指挥,部署全区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坚守岗位,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3、各街道镇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检查落实各自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处于临战状态,对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生地带的学校、居民、仓库,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及时做好安全转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领导带班制度防灾通信、传输设备全天候开机,确保联络畅通,时刻保持与区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的联络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高温、大雨、大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第三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6、《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四条应急指挥机构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经理组成指挥机构设在公司行政办公室第五条职责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组织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工程生产;负责灾情的收集上报;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第六条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发布天气气候预测机构预测
12、
24、48小时内有暴雨、大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预报信息传递到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由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负责及时通知到各项目部、各班组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立即通知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并报送主管领导
(三)预警预防行动收到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后,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报、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和气象灾害情况第四章应急预案响应第七条应急响应应急指挥办公室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第八条信息处理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第九条紧急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岗位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三)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四)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十条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第十一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第十二条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分公司,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公司或项目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公司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第十七条各分公司或各项目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分公司或项目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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