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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脚沟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与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汇编营脚沟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水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水安办通
[2013]40号及水安办通31号文件的安排,为了认真落实(黔府办发电【2013】131号、黔府办发电
[2013]13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关爱生命、科学发展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大检查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我矿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全矿开展全方面、系统、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施,确保我矿不发生安全事故,完成各项安全工作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预防为主为中心,以安全发展为主线,以强化安全责任为突破口,通过以各种检查方式,整顿落实各种安全隐患,在检查同时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切实推进煤矿本质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坚决遏制重、特大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从根本上建设一个本质安全型矿井,进一步促进煤矿健康和谐发展
二、检查工作重点
1、双七规定的落实情况,完善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
2、瓦斯综合治理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要求,健全防突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防突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效突效果是否达标,煤矿是否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的要求,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是否完善,瓦斯抽采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3、防治水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治水机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健全、完备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检查井田范围内老窑、废弃巷道、采空区水患分布情况,矿井排水系统的完善情况;雨季三防措施的健全及落实情况
4、矿井通风、防灭火、机电设备管理、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三、安全大检查时间安排6月-9月在全矿范围内,以小组为中心分员检查,检查出隐患及问题时必须立即下隐患整改指令,明确落实隐患整改人、责任人、整改时间,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完毕
四、组织机构成立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雷帮华副组长江明忠成员李明玉王大宣杨朝江陆明富兰红旺钱贵吉朱祖平李贤先李明玉吴恩来
五、领导小组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雷帮华王大宣杨朝江陆明富兰红旺钱贵吉朱祖平李明玉吴恩来
六、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内容
1、双七规定的落实情况,完善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
2、瓦斯综合治理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要求,健全防突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防突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防突措施,效突效果是否达标,煤矿是否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的要求,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是否完善,瓦斯抽采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抽采是否达标
3、防治水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治水机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健全、完备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检查井田范围内老窑、废弃巷道、采空区水患分布情况,矿井排水系统的完善情况;雨季三防措施的健全及落实情况
4、矿井通风、防灭火、机电设备管理、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5、每周五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对各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脱岗、漏岗、睡岗等现象发生
6、对井下顶板围岩情况进行检查
7、对进下的支护、水患等进行检查
8、井下文明生产、地面工业广场及办公场所卫生
七、有关工作要求
1、进一步强化安全检查责任,检查领导小组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检查工作必须严字当头、落实责任,严格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已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进行落实整改,对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2、检查领导小组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跟踪督促落实,以便于复查销号,争取隐患整改合格率达百分百
3、加强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到期依旧未能整改的问题和隐患,本着从重不从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
1、每月对隐患工作检查的情况进行每月总结一次,9月底结束后进行汇总
2、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各隐患及问题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给予公布
3、切实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变现有的安全状况,将安全第一推到最新高点营脚沟煤矿2013年6月24日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确保营运客车安全运行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2.3《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
2.4乌什运输站安全管理制度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乌什运输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
4.安全例检体系和例检原则
5.1安检体系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
6.2安全例检原则
7.
2.1本预案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4.
2.2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5.
2.3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5.安全例检要求及程序
5.1例检单位应做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工作,保证客车达到《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安全要求
5.2班车发车前,客运站负责对客车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合格后客车凭《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例检合格通知书》)到客运站报班
5.3包车每趟发车前24小时内,客运企业负责组织客车到例检单位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凭《例检合格通知书》方可签订包车合同或包车协议
5.4农村客运班车每周例检一次
6.5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5.6县运管局维修驾培处对例检单位进行审核,并在县运管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6.7例检场地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6.
7.1应配备与例检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车间、汽车检验台、地沟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手持工作灯、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等检测工具地沟长13700mm、宽600mm、深1600mm、地沟内须安装固定或移动照明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5.
7.2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汽车检测经验并持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员”(质量检验员)证或持有汽车维修专业高级工证的质检员
6.例检单位和客运企业职责例检单位和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客车安全例检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操作规程和检验流程
6.1客运企业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明确驾驶员在客车安全例检中的职责客车驾驶员是汽车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人,每次发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客运站如发现客车驾驶员不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客车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给予通报处理并记入企业和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车辆给予停班3日,在企业内进行整改
6.2例检员应依据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完整填写《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见附件2),填表应规范用语,字迹清晰
6.3《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须经例检员、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客车例检合格后由例检员签发《例检合格通知书》《例检合格通知书》加盖例检单位印章后方能有效例检不合格的客车应在故障排除后重新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单位对当次例检结果负责
6.4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可根据需要增加例检次数,但不得另行收费
7.5客运站、客运企业委托例检单位实施安全例检要签订委托书例检单位不按技术要求进行安全例检的,县运管局对例检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安全例检资格
7.附则
7.1本预案于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8.2本办法预案由乌什运输站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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