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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途径作者陈邦达来源《理论探索》第01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条款,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也面临某些突出问题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不明,专家辅助人口勺对抗手段有限,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交叉问询不充分等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应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日勺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日勺诉讼地位,明确专家辅助人日勺意见属性,处理专家辅助人及技术服务机构日勺管理问题〔关键词〕有专门知识日勺人,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质证〔中图分类号〕D
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01-0123-06
一、问题日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日勺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日勺“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在立法之初,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认为是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日勺重要手段,是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得益彰日勺、提高鉴定意见质证程度效果日勺配套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汇报提出要完善鉴斯也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原有鉴定人日勺基础上增加了“专家”日勺规定,赋予他们向鉴定人提出问题以及向法院和控辩双方解释其职业权限范围内日勺问题
①这都是具有专家辅助人性质日勺制度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日勺意见属性专家辅助人刊登日勺意见属不属于证据,它日勺法律属性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官、律师和鉴定人认为专家辅助人刊登日勺意见日勺法律属性相称于鉴定意见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对“专家辅助人”刊登意见属性日勺误解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92条规定日勺理解,专家辅助人刊登日勺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属于证据范围理由如下其一,由于我国刑诉法增加日勺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日勺某些相似的成分,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日勺专家辅助人就是专家证人
②实际上,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两种不一样日勺制度,二者在诉讼中日勺功能、选任方式、法律属性等方面存在上文所提及日勺种种不一样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专家辅助人刊登的意见就是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其二,根据刑诉法日勺规定,专家辅助人刊登的意见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而是用于对鉴定意见质证日勺手段,只能作为对鉴定意见质证日勺根据,只能作为证据日勺质证意见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我国证据法定日勺种类,它直接作用的对象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是针对鉴定意见自身,是协助法官、控辩双方认识案件鉴定意见证据以及与之有关日勺专门性问题日勺内容因此,它不能直接成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处理专家辅助人及技术服务机构日勺管理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日勺“有专门知识日勺人”需求上升日勺现实状况,全国许多地方先后出现称谓不一日勺专家辅助人技术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在为以便当事人选任专家辅助人日勺同步,也给与司法鉴定有关日勺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某些亟待深入研究日勺问题专家辅助人与这些所谓日勺“技术服务机构”该不该管理,通过什么手段对它们进行有效日勺管理我们认为,对专家辅助人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是保障这项制度可以健康发展日勺必要手段目前,针对专家辅助人日勺管理模式重要有如下三种思绪第一种是参照司法鉴定人日勺管理模式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通过长期日勺运作与实践,已经形成登记管理、资格考核、质量控制、责任监管等一套相对系统、成熟日勺管理机制专家辅助人在处理诉讼中专门性问题方面与鉴定人具有最大的相似性,实践中二者日勺身份常常具有高度日勺重叠性参照鉴定人日勺管理模式,并根据二者日勺详细差异进行量体裁衣,不失为建立专家辅助人管理机制较为简便易行日勺思绪我们可以设想按照这一管理模式日勺规定,专家辅助人必须是通过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是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日勺前提条件专家辅助人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例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库名单里的组员进行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制定执业操守规范;必须通过立案登记才能具有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过,这种管理模式日勺代价也是沉重的,意味着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投入大量日勺人财物建立一套管理机制,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至今效果尚不理想日勺现实状况下,这种做法日勺可行性更是堪忧第二种是通过行业协会管理的模式即通过由鉴定技术专业成立行业协会,例如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模式中日勺司法鉴定协会管理、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日勺管理,专家辅助人也可以借鉴这些组织日勺发展经验,建立起一套属于自己日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由业内人士构成协会组员并制定自己日勺行业规范和职业守则这种组织管理日勺长处在于可以发挥社会自治日勺功能,通过行业协会组织,集中业内人士日勺资源和力量推动行业日勺自我发展,防止单一依托行政管理而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和手段出现的管理盲区,灵活地由行业管理方式来弥补这些漏洞但其局限性在于首先,行业协会日勺发展需要一种相对漫长日勺过程;其次,行业协会假如不依托政府日勺支持,有关日勺工作也难以展开这一点可以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日勺管理经验得到某些启示目前司法鉴定实行“两结合”模式,即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管理并存日勺管理体制,在建立行业协会中碰到许多日勺问题,例如经费问题、协会班子构成等问题,必须依托司法行政机关才能处理此外,行业监管不具有强制性,缺乏行政管理日勺必要力度第三种是通过法院管理日勺模式即由法院进行管理,由法院指定专家辅助人名单,从名单中供控辩双方选择这种设想日勺重要内容是专家辅助人必须对法院负责,保持较为客观、中立日勺立场,通过法院来管理可以处理现阶段专家辅助人管理空缺日勺问题正如同司法鉴定人日勺管理,也是逐渐由法院管理过渡到司法行政管理日勺笔者认为,为了以便法院选任专家,可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专家库”,广泛征求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意愿,将他们纳入到专家库名单可以由法庭根据当事人日勺申请从专家库中聘任、指派专家辅助人,唯此才可以保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中立性笔者认为,选择专家辅助人及其机构日勺管理模式必须把握如下基本原则第一,要体现管理对象的特殊性由于专家辅助人是一种新型诉讼参与人,其诉讼职能与诉讼地位的特性决定了其管理模式不可能简朴依附于其他诉讼主体的管理模式,只能参照其他模式进行管理相较而言,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具有最大日勺相似度,二者都是依托专业知识服务于诉讼活动假如参照司法鉴定人日勺管理模式,就需要成立一种专家辅助人的管理部门,将纳入专家辅助人名册日勺专家纳入管理对象第二,要考虑到管理对象在不一样发展阶段日勺不一样特性,根据这些特性决定现阶段应当采取日勺对应管理模式许多事物都是先通过法律规制,再逐渐形成较为健全的组织管理时专家辅助人在目前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大的规模,在这个阶段假如一味采取强调通过刑罚追究出庭法律责任后果日勺管理方式,既会损害专家辅助人日勺出庭积极性,又会扼制这种新生制度日勺发展第三,应兼顾公正与效率日勺目标目前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案件比例很小,通过法院指定专家辅助人名单供控辩双方选择,可以防止另起炉灶建立一套专家辅助人管理模式日勺人财物花费因此,现阶段对专家辅助人日勺管理模式可以通过省级法院牵头成立专家库,专家库日勺组员重要由司法鉴定人中选任产生为主,从非鉴定人日勺专家选任产生为辅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专家库日勺人员规定其权利、义务及必须遵守日勺职业规范进行规定注释
①在俄罗斯刑事诉讼中,专家指具有专门知识、根据法典规定日勺程序为了在研究刑事案件日勺材料方面协助查明、确认和提取物品和文件、采用技术手段、向鉴定人提出问题以及向控辩双方和法院解释其职业权限范围内日勺问题而被聘任参加诉讼行为日勺人员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黄道秀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64-65页
②早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之初,便有学者认为《修正案’第69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日勺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日勺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由此建立了专家证人制度这一规定适应了证据制度科学化日勺发展方向,处理了司法实践中需要非鉴定专家证人,但这种证人及其证言在诉讼法上缺乏根据日勺问题”参见龙宗智,苏云《刑事诉讼法修改怎样调整证据制度》,《现代法学》第6期,第117-122页参照文献〔1〕刘长.中国式专家证人出庭公家不再垄断司法鉴定话语权〔N〕.南方周末,-07-
04.〔2〕汪建成.司法鉴定模式与专家证人模式日勺融合——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日勺方向0〕.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4).〔3〕赵杰.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0〕.中国司法鉴定,
(4).⑷朱华,王绩伟.赋予“有专门知识日勺人”独立诉讼地位〔N〕.检察日报,・
16.〔5〕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日勺证据法〔M〕.李学军,刘晓丹,姚永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杨在平定人出庭制度,这对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程序日勺完善提出新规定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此项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能否到达改革日勺预期目标,值得关注整体观之,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日勺诉讼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义务、意见效力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日勺认识差异,这与新法规定过于笼统不无关系,既有时研究成果将鉴定人或专家证人日勺有关理论牵强地用于阐释、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立法日勺理论问题,也导致这一规定存在着某些实践困惑,其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鉴于此,通过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面临日勺问题进行分析,祈望为新刑诉法专家辅助人立法日勺实施效果提供一种客观的检验与反馈,在此基础上为此后的立法完善提供协助既有研究成果在分析“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时,普遍存在一种误区——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出现的“有专门知识日勺人”作为一种整体概念进行分析,据此探究其身份与权能然而,综观整部《刑事诉讼法》,其中共有到处出现“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各自所指代之人员却不尽相似以文本解释日勺角度审阅之,《刑事诉讼法》有关“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日勺规定在整体上可归纳为如下三类不一样日勺主体第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即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指派或者聘任日勺专门从事勘验、检查工作日勺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是司法鉴定人员这一称谓源于1979年刑诉法用于指代鉴定人日勺提法,这种称谓一直沿用至今细察该法条在《刑事诉讼法》章节中的位置及前后语境日勺内涵不难发现,它指日勺便是司法鉴定人第三类是专家辅助人员亦即本文所探讨日勺“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工它是基于刑诉法第192条日勺规定,在法庭审理阶段辅助控辩双方就鉴定人作出日勺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日勺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之专家辅助人特指刑诉法第192条规定日勺“有专门知识日勺人
二、专家辅助人出庭面临日勺问题为了对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现实状况有一种更为直观日勺认识,有必要通过司法实践日勺个案样本进行实证调查笔者搜集了近年来媒体报道、新法实施以来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了全国首例专家辅助人出庭案例、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浙江省首例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例专家辅助人日勺案例,等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考察,我们发现专家辅助人出庭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步也面临某些较为突出日勺问题:-专家辅助人日勺资格条件不明刑诉法规定“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出庭”,但对于“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必须具有日勺资格原则、选任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学者们对于“有专门知识日勺人”与否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全国首例专家辅助人案例中,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是高校法医系教授,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望,也曾经担任过湖南黄静等疑难案件日勺鉴定人但我们发现,在其他个别案例中,法院审理中通知出庭日勺专家辅助人也未必尽是鉴定人例如,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勺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申请日勺专家辅助人是来自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日勺一名法医学博士硕士;而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案件庭审中,法庭通知的专家辅助人甚至是网络企业日勺负责人这些事实阐明,由于立法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日勺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不一样日勺做法,法庭通知的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未必具有鉴定人资格,他们可以是具有某方面专业理论知识日勺专家,也可以是具有某方面工作实践经验日勺行家二专家辅助人日勺对抗手段有限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刊登意见日勺权能,但并没有赋予保证专家辅助人刊登意见所必须具有日勺调查、检测等权利,实践中专家辅助人无权进行司法鉴定,只能动用个人资源和社会关系去接触与原有司法鉴定有关日勺材料,到案发现场了解案件鉴定日勺过程由于没有调查与案件有关日勺鉴定材料日勺权利,专家辅助人所能获及时检材大多由侦控方提供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无异于“以短剑对抗长矛:殊难期待其发挥强有力日勺辅助质证作用例如,在祁门县公安局警员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专家辅助人刘良教授并没有措施亲身接触该案口勺鉴定材料,也无法参与见证尸体解剖日勺过程,甚至连获得有关检材样本的机会都没有,仅仅根据之前鉴定人的书面鉴定汇报以及有关日勺法医鉴定专业知识进行书面复核与鉴定人相比,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详细状况日勺把握方面力量悬殊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虽然刘良曾带着自己日勺三名助理去了趟案发地时现场,还特地去黄山祁门县察看被害人熊军死亡日勺地点,但采取日勺手段除了查阅原来的两份尸检汇报以外,也就只能让助理在民警讯问被害人日勺审讯椅上模拟试验[1〕根据这些细节判断,专家辅助人在调查有关材料方面日勺权利不充分,提出质疑日勺手段有限,这也正是专家辅助人难以充分、有力地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日勺立法局限性所在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交叉问询不充分从详细个案来看,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进行刊登意见与接受问询日勺全部时间一般是十几分钟到半个小时在祁门县两民警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专家辅助人向法庭提供了一段书面意见,为了节省法庭审理日勺时间,在庭审中没有全文宣读,只是阐明了重要观点在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刊登意见日勺时候,鉴定人并没有同步出庭,也没有在之前或者之后出庭法庭上看不到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日勺分歧针锋相对的场面因此,目前日勺专家辅助人规定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上控辩双方日勺专家证人交叉问询日勺场面还不完全一致,与立法之初学者们所期待日勺弓I入英美专家证人对抗制元素日勺设想还存在差距在全国首例专家辅助人案件中,刘良教授陈说之后由律师对他进行发问,采取律师与其一问一答日勺方式,刘教授被安排在辩护方日勺证人之后出庭,法官没有对他进行发问,检察官也没有就专业性问题提出异议进行诘问,只问了一种细节问题“你是什么时候去现场查看日勺?”而在浙江首例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案件中,鉴定人规定专家辅助人回答提问尽管专家辅助人坚持认为鉴定人日勺发问超过了他日勺专业领域,拒绝刊登意见,但法庭规定专家辅助人必须回答鉴定人提出日勺问题这些状况可以阐明,由于缺乏科学证据交叉问询日勺规则,并且在许多状况下仅有专家辅助人出庭,而鉴定人不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交叉问询规则还不够充分、明确
(四)专家辅助人聘任难新刑诉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出庭日勺案例数量极少我们同上海市检法系统部分一线办案日勺法官、检察官、律师日勺访谈中也发现,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存在难以聘任日勺问题专家辅助人难找的原因重要在于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尚未普遍形成专门提供专家辅助人技术服务日勺机构,当事人对于诉讼中碰到日勺专门性问题应该聘任哪方面的专家缺乏足够日勺信息渠道,可供当事人选择专家辅助人日勺相对便捷日勺方式是从司法鉴定机构中聘任但我国目前日勺司法鉴定机构重要分为三类一是事业单位性质日勺鉴定机构,例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高校司法鉴定中心、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等;二是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即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日勺技术鉴定部门,这部分鉴定机构在设置、立案、登记等方面由侦查机关内部管理;三是民营司法鉴定机构由于专家辅助人日勺重要职能是针对鉴定意见刊登意见,虽然从理论上说,存在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支持、补强日勺情形,但实践中更为常态日勺却是当事人对检控方出具日勺鉴定成果不满意才聘任专家辅助人,请他们针对鉴定意见日勺疑点进行质证和反驳因此,专家假如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相称于与鉴定人对抗,而大多数专家是不但愿参与“业内对抗”勺,认为这是一份轻易得罪同行日勺工作并且,鉴定人也有繁忙日勺本职工作,从事专家辅助人其所在日勺鉴定机构不计入工作考核可见,在既有司法鉴定体制基础上引入专家辅助人这一对抗性日勺元素,还需要有关日勺理念更新与鼓励制度跟进五专家辅助人机构管理面临新难题伴随诉讼中对专家辅助人需求日勺增加,社会上自发形成了某些专门提供法庭鉴定技术服务日勺机构,例如浙江省出现了面向社会日勺专家辅助人机构——天平鉴定辅助技术研究院,上海也出现了一家名为“勇鹤科技有限企业”日勺机构,主营全国性日勺专家证人服务网络平台这些机构日勺出现为以便当事人聘任专家辅助人日勺同步,也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带来了新日勺问题,这种机构虽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但其绝大部分日勺技术人员却是司法鉴定人,包括在职、退休日勺司法鉴定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日勺决定》日勺有关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管理,而专家辅助人并非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机构也并非鉴定机构,这就给管理部门提出了新口勺难题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日勺完善途径专家辅助人立法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其运作效果尚未达致初期目标,为此应对症下药,以增进其功能日勺发挥-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日勺资格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日勺资格应明确如下问题
1.不应合用鉴定人日勺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必须具有什么条件没有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具有专门知识”,但对专家辅助人必须具有的资格条件,法典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轻易引起争议的是刑诉法第192条第三款“合用鉴定人日勺有关规定既然鉴定人出庭必须具有有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那么专家辅助人出庭与否也满足这个条件?由于理解不一导致实践中存在不一样做法笔者认为,该规定不适宜进行扩大解释根据程序法的基本法理,刑事诉讼法只能就刑事诉讼中日勺程序性问题进行调整鉴定人必须具有司法鉴定主体资格日勺条件,这是由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做出日勺实体性规定,并非源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规范早在,《决定》对鉴定机构日勺管理、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事项以及鉴定人日勺资格条件就已经做出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登记的鉴定机构才能挂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也只有获得鉴定人执业资格日勺人员才能成为司法鉴定人《决定》为鉴定人日勺职业资格设定了门槛,不能据此认为“合用鉴定人日勺有关规定”就意味着专家辅助人也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这一门槛条件对刑诉法“合用鉴定人日勺有关规定”日勺理解必须限定在出庭程序性规定日勺范围内,否则将僭越程序法力所能逮日勺调整范围
2.专家辅助人应具有怎样日勺资格专家辅助人与否应当设定原则,应当设定怎样日勺资格条件?目前,学界提出的处理方案可归纳为几种不一样的思绪其一,主张专家辅助人必须具有鉴定人资质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应当如鉴定人那样由专门日勺管理部门设定资格条件,并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以利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择确定合格日勺专家辅助人出庭详细而言,只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制定日勺鉴定人全国名册中登记日勺鉴定人才可以接受双方当事人日勺委托,担任当事人日勺专家辅助人〔2〕P17-28其二,主张专家辅助人不必具有鉴定人日勺资格条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是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日勺移植,以弥补鉴定权模式下对鉴定意见质证弱化日勺局限性专家辅助人“一般应当是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也不规定是具有某种职称、头衔日勺专家,只要是具有对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日勺人都可以”〔3〕P307同步也承认,资格条件与质证意见日勺效力是关联日勺,倘若专家辅助人日勺学识能力不被法庭承认,质证意见日勺影响力也必然是相似日勺成果当事人则应当对其选任日勺专家辅助人质证不利日勺法律后果承担风险其三,主张以鉴定人为主导,以非鉴定人为补充日勺折衷方案代表性日勺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以从鉴定人中选任为原则,以从其他具有专门知识日勺人中遴选为补充理由是,这样既可以保证绝大部分专家辅助人具有法定资质,又可以满足某些特殊状况日勺不备之需〔4〕专家辅助人既不一样于英美法系日勺专家证人制度,也不一样于大陆法系日勺鉴定人制度,而是具有中国特色上述不一样思绪,折射出英美专家证人模式与欧陆技术顾问模式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设计理念日勺交错与融合,也反应出我国日勺专家辅助人立法具有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特性日勺“两栖性:因此,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日勺资格条件十分重要其一,专家辅助人没有必要参照鉴定人设定资格条件这是因为“专家辅助人”在平常工作中可能是分布于各行各业日勺专家,如工程师、医师、大学教授等等,他们之因此成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刑事诉讼,只是因为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需要他们提供专业意见这种活动不具有固定性、长期性和职业性,没有必要将他们参照鉴定人另起炉灶制定一套资格原则其二,庭审中法官对专家辅助人也不能不作任何的资质审查就容许其出庭专家辅助人之因此被称为“有专门知识日勺人”,原因在于其掌握有一般人所不具有日勺专业知识其出庭日勺任务是辅助控辩一方就鉴定意见刊登质证意见,要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确凿日勺质证意见“伴随人类感官察觉日勺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日勺世界日勺辅助工具所揭示日勺真相之间鸿沟日勺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日勺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5〕P200对科学证据日勺质证并非常人力所能及,专家辅助人须有别于常人日勺不凡之处,否则只是增加了人财物费用、虚耗了冗长累赘日勺庭审答辩时间,甚至可能导致本来清晰日勺鉴定意见越辩越浊日勺负面后果,这些都与设置该制度日勺初衷背道而驰从目前看,由鉴定人包括退休日勺鉴定人、教授、工程师担任专家辅助人比较合适,因为这些主体可以体现专业性方面日勺优势,又可以满足当事人诉讼服务需求(-)明确专家辅助人日勺诉讼地位对日勺定位“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日勺诉讼地位不仅仅是处理其称谓的问题,这种定位背后日勺法理将决定其在诉讼中日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意见效力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决定诉讼中怎样对日勺处理“有专门知识日勺人”与鉴定人日勺有关法律合用问题
1.“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是新型诉讼参与人“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是一种新型日勺“诉讼参与人”,其理由重要如下从诉讼参与人日勺内涵与外延分析,“有专门知识日勺人”符合诉讼参与人日勺基本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日勺基本原理,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日勺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日勺,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日勺人一般认为,诉讼参与人日勺内涵实质上包括三方面的基本特性
(1)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日勺主体例如,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庭审旁听的,就不能视为诉讼参与人
(2)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日勺诉讼义务的主体
(3)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日勺主体根据这三点特性,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有权对鉴定意见刊登意见,其自身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基本符合诉讼参与人日勺特性
2.“有专门知识日勺人”是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控辩双方处理案件所波及日勺专门性问题提供协助日勺人“专家辅助人”强调日勺是协助控辩一方或者事实裁决者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突出辅助性在功能上,专家辅助人是辅助控辩一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手段;在权限上,专家辅助人并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实际上,专家辅助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基础上增加当事人主义元素日勺产物从域外日勺有关制度看,意大利在1988年开始的刑事诉讼制度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日勺改革中,就创设了“技术顾问制度我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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