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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查检测(如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设备详细范围根据国务院同意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邛勺方针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如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日勺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发现其不再具有对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I,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的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登记的根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日勺所有材料,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登记或者不予许可、登记时决定;不予许可、登记的I,应当书面向申请人阐明理由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波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实行许可、登记审查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勺工作人员与许可、登记申请人,被监督检查的相对人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获得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的I单位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规定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查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反复进行检查检测,不得限制本行政区域外依法已获得有关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对应活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日勺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修理、改造等经营性活动;不得规定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查单位日勺商业秘宓LJJ o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时,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该特种设备安全负有许可、登记审查、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检查检测职责的检查检测机构的责任,对有失职、失职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查检测活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日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日勺规定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获得对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日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国家明令淘汰、严禁制造日勺特种设备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的,责令停止制造,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日勺罚款;私自变更制造场所制造特种设备日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对已确认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日勺产品不及时告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进行处理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处五万元如下罚款制造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I,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者安装国家明令淘汰、严禁制造、强制报废日勺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日勺,吊销对应许可证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违法使用产品日勺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如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者私自对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充装日勺;或者给非法制造、检查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超量充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口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I,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获得制造许可日勺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日勺,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严禁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者销售前款规定严禁销售的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不懂得该产品为严禁销售日勺产品并如实阐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
(一)委托未获得许可的I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查检测;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三)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时第三十八条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立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日勺,或者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原使用单位未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的I,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的I罚款第三十九条获得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许可的单位私自容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日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个人私自转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日勺罚款有前款规定欧I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书、证件第四十条私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有关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被启封、使用的特种设备及有关物品等值如下罚款私自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有关物品日勺,处被转移、隐匿、买卖、损毁的特种设备及有关物品等值以上二倍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不依法受理检查检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具检查检测汇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严重延误检查检测,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日勺部门日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I,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实行许可、核准、登记时;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私自从事特种设备的I生产、使用或者检查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日勺;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有有关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不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或者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I;
(五)对依法在其他地方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法已在其地方检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反复进行检查检测时;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
(六)发既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日勺行为或者在用得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口勺;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或者接到汇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时
(八)泄露被检查、检测单位商业秘密,导致经济损失日勺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个人购置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其他产品的,在审查行政许可资格的过程中收取费用时,由其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许可、登记的过程中收取费用时,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I费用;情节严重的I,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规定所规定的行政惩罚,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日勺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用于核设施、航天航空器、军事装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的特种设备不合用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日勺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日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获得对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查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献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意或者核准手续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I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波及安全性能的I部件、元件、附(配)件(如下简称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制造的I单位,应当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严禁制造日勺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获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告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严禁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副(配)件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查、检查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日勺气瓶,不得予以充装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日勺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不得超量充装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献,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获得制造许可的I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严禁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日勺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已依法获得对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六个月以上,应当向原登记日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申报检查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国家对特种设备日勺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日勺,使用前办理保险手续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有关安全知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和水泥的购置、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检等状况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运行状况记录,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纪录,出厂合格证、施工的技术资料、设备操作维修阐明书、安装、调试、检修等状况记录和检查纪录,设备故障与事故纪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第十五条从事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日勺经营单位,必须配置与所开设的游乐项目相适应的I救护和急救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影响的程度,组织必要的演习,以保证所配置日勺救护和急救措施、设备和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第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报原发证部门立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三章检查检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检查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和检查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标、有关技术规程和经核准的I检查范围,独立进行检查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依法实行下列检查检测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日勺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安装、重大维修和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四)对新型特种设备及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九条检查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查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完毕检查检测工作,检查检测工作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对检查检测成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查检测汇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查检测机构提出检查检测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检查检测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到异议日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查检测成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I结论为最终止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查检测成果是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查检测成果的检查检测机构承担第四章安全监察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检查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察实行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获得监督执法证件第二十二条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的安全监察和委托检查检测机构实行的检查检测、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单位日勺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生产、使用、检查检测有关的状况;
(二)查阅、复制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活动的单位的有关协议、票据、工艺文献及其他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或者有其他明显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重要部件进行查封、扣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启封、隐匿、转移、使用、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有关物品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察状况记录制度,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日勺问题及处理状况作出记录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规程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原因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用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登记事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有关标精确定日勺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时,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获得同意日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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