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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及直属单位第三条合同是指单位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是指单位在收支、采购、资产等经济活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组会是单位合同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定经济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二)督促各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合同相关事宜;
(三)协调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相关决策事宜第六条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合同项目预算资金财务审核,档案管理、用章管理、执行与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纠纷涉法事务处理等工作
(三)纪委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执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实施项目的合同的起草、论证、修改、签订、履行、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第七条各部门(以下称为合同经办部门)是单位合同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组织、协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合同文本的草拟、对合同相对方的审查组织评审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包括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索赔)等风险管理
(三)负责合同的论证、修改、签订、履行、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第八条合同拟定与合同审查;合同审查与合同审批;合同审批与合同订立;合同执行与合同监督等不相容职责,由不同岗位和人员负责,相互分离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九条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开展必要的合同调查,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拟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谈判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超过一定数额的物资采购项目和建设项目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一)一般合同或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由合同经办部门进行谈判
(二)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适时归档第十一条合同拟订合同经办部门拟订合同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条款齐全,措辞严谨原则上使用国家、省的各类格式合同,也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实际,拟定特定的非格式合同,但不得订立任何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合同条款第十二条合同内容规范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按照相关要求设定完整的合同条款第十三条合同审查由合同经办人员发起合同会签流程,依托**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系统(即一码钉合同系统,以下简称合同系统),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对登记合同进行预算审核、综合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金额万元以下合同由合同经办部门自行签订,无5需通过合同系统办公室预算审核及综合处合法性审查环第十合同签署完成审批后的合同文本需提交双节,仅在合同系统进行备案方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合同主体和合同落款必须为单位全称第十五条合同用印管理用印岗根据已完成审批的合同流程和已签署的合同文本,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用印岗保管并记录使用情况如需要线上签约,则按照合同系统有关要求进行线上签约.第十六条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完成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认证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订第十七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2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四章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进度跟踪合同经办人员应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我方义务的同时,敦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第十九条合同价款结算合同经办人员依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提起合同报销申请,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收支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和支付手续,审批通过后局办公室办理价款结算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内容变更时,合同经办部门需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重新执行审批程序后执行合同变更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合同金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的变化第二十二条合同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合同经办部门需重新发起采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并且保证原合同采购金额与补充协议的采购10%,金额在预算范围内合同追加后无需重新执行审批程序,仅上传合同系统进行记录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与合同追加均应订立补充协议,其中涉及原合同金额万元以上的或者补充协议金额万以上的,需经55党组会讨论通过解除合同的,需严格按照合同解除条款执行,不符合解除条件但确需解除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商定未尽事宜处理措施,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方能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可提出合同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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