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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日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多种财政I性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行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第五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口勺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H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日勺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欧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I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第八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获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第九条本省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日勺法律、法规,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范围和原则收取和提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设置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原则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统一的帐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按规定期间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财政部门告知银行从其资金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第十四条预算外资金勺收取,应当使用国家或o H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日勺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不一样性质实行分类管理I第十六条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和单位可在指定银行设置一种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专户中拨付欧预算外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I第十七条预算外资金专题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其他专题资金,其支出按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单位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题使用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拨付,单位应按同意的项目、范围和原则使用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勺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H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用于购置专题控制商品方面日勺支出,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本条例第十七条日勺规定外,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按从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二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部门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开支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三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原则,对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并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批,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二十四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I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帐户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稽查及资金拨付制度,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加强收费原则欧审核,查处多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审计、监I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规定,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区管理实行监督检查I第二十七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日勺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状况,并接受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违法资金全额收缴上一级财政,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违法资金全额收缴同级财政,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违反规定私自设置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原则时;-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以及无证收费的I;三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部门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违反规定滥发奖金和实物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欧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I,第三十条违反规定用预算外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专控商品勺,不按规定编报预算外H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日勺,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拒绝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日勺,由任命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勺,可依法申请复核和申H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实行中的详细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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