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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记录工作制度为了深入加强学校教育记录工作,保障记录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记录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育记录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记录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根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记录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记录调查、记录分析,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实行记录监督
2、学校根据教育记录任务的需要,设置记录工作岗位,配置专兼职记录人员,依法管理、开展记录工作,实行记录调查学校记录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记录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毕记录任务学校记录人员必须准时、如实提供记录资料
3、教育记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有与其从事的教育记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如实整顿、报送记录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记录资料与记录调查对象报送日勺记录资料日勺一致性负责
4、加强对教育记录人员日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记录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记录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记录人员日勺稳定性
5、记录人员不得伪造、篡改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记录资料
6、应当根据记录资料,对当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记录分析和监测,提供征询意见和决策提议建立教育记录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记录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7、记录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记录分析措施,提高记录分析和应用能力
8、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记录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记录台账,建立健全记录资料的审核、签订、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记录资料必须由记录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记录资料的审核、签订人对其审核、签订的记录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教育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记录保密制度,完善教育记录内控机制,做好有关记录资料的I保密工作
10、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记录机构和记录人员依法搜集、整顿的教育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记录人员伪造、篡改教育记录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记录违法行为日勺记录人员打击报复
11、教育记录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记录资料应当真实、精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虚假教育记录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2、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教育记录工作中有记录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负责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提议
13、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罢职处分;情节严重日勺,予以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教育记录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记录机构、记录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记录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也
(3)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记录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
(4)对揭发、检举记录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有前款第
(3)项、第
(4)项规定行为日勺,应当从重处分
14、教育记录机构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对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有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诚信档案
(1)未经同意私自组织实行记录调查日勺;
(2)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记录资料日勺;3不准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记录资料或者规定记录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记录资料日勺;4违法公布记录资料的I;5泄漏记录资料导致单个记录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日勺;6违反规定导致记录资料毁损、灭失日勺;7其他记录违法行为
15、违反记录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运用虚假记录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记录资料或者规定他人编造虚假记录资料日勺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时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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