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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二十三局工管〔2021〕430号关于印发《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健全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全过程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监督体系,夯实项目管理基础,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二十三局办
(2021)28号)研究通过,口,请遵照执行公司中铁29日120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全过程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监督体系,夯实项目管理基础,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在建项目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在建项目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组建在建项目督察工作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督察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项目督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在建项目督察工作对象为集团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延伸督察工程公司项目管理工作重点督察以下在建项目
1.集团公司A类项目;
2.投资额25亿元的集团公司投资类项目;
3.发现有重大风险、违规行为的项目;
4.上级单位要求督察的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在建项目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副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施工生产领导成员办公室、发展规划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战备部)、安全监督部(应急办公室)、经济管理部、财务资金部、审计监事部(监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海外事业部、投资事业部、工会工作部、信息化管理中心、科学技术中心(技术中心)负责人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
2.审定督察组组建方案;
3.听取督察组的工作汇报,负责对督察组的考核;
4.研究决定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督察办设置在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战备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督察工作的日常管理督察办设主任一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战备部)负责人兼任督察办主任第七条督察办职责
1.制定年度督察计划,发布督察通知;
2.制定督察组组建方案;
3.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督察工作,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
4.协助督察组处理有关事项,督促督察工作正常开展;
5.建立督察工作管理台账,收集、归档督察报告及整改报告;
6.督促总部业务监管部门跟踪被督察单位督察问题的整改闭合;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督察组设置组长一名,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人员担任;副组长一名,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第九条督察组的职责
1.按照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完成在建项目的督察任务,如实反映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延伸督察所在工程公司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负责收集、整理督察中的资料和数据,编制督察报告,报督察办备案;
3.向领导小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4.对督察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5.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移交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6.向被督察项目和所在工程公司反馈督察意见;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督察组的权力
1.对被督察项目现场检查的权力;
2.查阅、复制被督察项目及所在工程公司与督察有关的资料、文件的权力;
3.询问被督察项目及所在工程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力;
4.召开相关会议的权力;
5.对不配合或抵触督察的单位和个人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
6.督察组组长有安排督察组成员各项督察工作和建议更换督察组成员的权力;
7.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三章督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第十一条督察办每年初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计划推进落实年度督察工作第十二条督察工作开展前,督察办制定督察组组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发布督察通知第十三条督察组制定工作方案,进驻被督察项目,召开进场会,通告督察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听取项目汇报第十四条督察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会议、询问人员等方式,了解项目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完成督察工作底稿和督察报告第十五条在建项目督察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每次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向领导小组提交督察报告并汇报督察情况第十六条召开督察工作反馈会,向被督察项目和所在工程公司反馈督察意见,并限期整改第十七条被督察项目所在工程公司按期完成问题整改和追责,经督察组组长和集团公司业务监管部门确认后,将整改情况报督察办备案第四章督察内容第十八条在建项目督察主要包含项目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环保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施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科技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九条在建项目督察的重点
1.各级单位管理制度宣贯、落实情况
2.项目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项目规章制度体系、长效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项目策划、方案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评审、优化、执行情况,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项目各种管控台账建立及更新情况,项目经济责任考核评价和兑现情况
3.分包商选择、管理、评价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转包、以包代管、疏于监管情况,评价体系是否建立、执行到位
4.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情况包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各种风险防范方案、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创优规划及落实情况,铁路项目红线管理情况等
5.经济效益情况项目责任成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成本管控情况,变更索赔工作情况等
6.物资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采购情况
7.施工进度完成情况
8.项目信用评价管理情况
9.项目科技创新管理情况
10.项目对内、外部单位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1.工程公司对项目的日常管控、督导、帮扶情况第五章督察工作相关要求第二十条督察组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各项规定第二十一条督察组应严格落实督察主体责任,规范督察工作行为,正确行使督察权力第二十二条被督察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并为督察组提供符合规定、满足工作要求的后勤保障服务,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组建督察组需要抽调的人员,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应给予支持,并督促派出人员全面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第六章督察工作考核第二十四条对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集团公司总部年度绩效考核第二十五条督察组成员存在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汇报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利用督察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权益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战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督导管理办法》(中铁二十三局工管(2020〕278号)同时废止抄送集团公司领导,部门以上领导,总部各部门(中心、事业部),存档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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