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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按(一公局党纪发〔)号)《中交第一公路工程20156局有限公司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主要指公司任命和管理的机关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各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公司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领导干部;
(三)有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以及公司所属各项目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四)其他需要谈话的领导干部警示谈话第五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如何带头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足处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教育谈话对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以及公司所属各项目内部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谈话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实施根据谈话类别不同,具体分为下列三种:
(一)对新提拔任职的公司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谈话,(所属单位正职由党委书记谈话,其他领导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谈话)
(二)领导干部诫勉和警示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纪委书记或纪委委员谈话(所属单位正职由纪委书记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委员谈话)
(三)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和部门工作人员的警示与诫勉谈话由项目支部组织,支部书记谈话第七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原则上不少于二人谈话前要认真准备,做到有的放矢,注重谈话效果,根据谈话类别,由谈话的组织部门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实施时间和方式
(一)任职廉政谈话,应当自宣布或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诫勉谈话,应在违纪违规问题核实结束后十五日内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三)警示谈话,应该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十五日之内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三)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存档备案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至实施谈话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第十条.党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纪检监察组织要主动与组织和人事部门沟通情况,抓好落实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第十二条廉政谈话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廉政谈话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思想重视,严肃对待,切实把这项制度贯彻执行下去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第十三条公司纪委将廉政谈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进行检查,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考核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谈话名称谈话人记录入姓名单位职务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内容(可附其它页)谈话对象个人承诺谈话对象签签字日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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