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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辽宁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月20206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作为国家重工业基地的地位,更深刻地彰显“辽宁精神”,更突出地体现我省在共和国建国70年来的“工业建设史”,更合理地保护我省工业类历史建筑,提升工业类历史建筑管理和保护利用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村镇处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辽宁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省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和保护利用提供制度规范和工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5章21条,第一章总则、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分为三章,即“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保护利用”具体内容如下.关于“第二章认定标准”从第7条至第8条7条,认1定工业类历史建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8条,对工业类历史建筑概念加以补充和完善,在一定条件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关于“第三章认定程序”从第9条至第15条第92条,明确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涉及的部门职责、认定流程和备案期限第10条,明确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的一般程序第11条、12条,规定了工业类历史建筑备选名录产生途径和初步认定方法第13条,提出了工业类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的具体操作流程第14条、15条,明确了工业类历史建筑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公布的有关责任主体和内容要求.关于“第四章保护利用”从第16条至第19条第316条,明确了工业类历史建筑的分类原则,细化了三类工业类历史建筑所对应的保护要求第17条,明确了工业类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责任主体、图则内容和征求意见范围第18条,明确了对工业类历史建筑挂牌保护、日常维护管理和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的规定事项第19条,提出了在工业类历史建筑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限定要求
三、编制过程在《办法》编制过程中,我厅现场走访听取部分工业类企业的想法,咨询听取有关专家建议编制初稿成稿后先后两轮纵向征求各市主管部门意见,并与厅法规处研究讨论后,横向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多部门、多渠道、多方位意见和建议,重点针对如何将工业类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与产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有效统
一、有机衔接进行了思考和设计,明确在工业类历史建筑认定程序中需征求产权人意见并在认定为工业类历史建筑后,主管部门应与产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约定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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