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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局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局名义订立的以及局实际管理的工程项目中订立的各类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履行上述合同的部门和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第二章合同管理原则、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第四条管理原则局对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局、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合同管理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
(一)法律事务部为合同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合同订立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有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向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跟踪了解履行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咨询,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如相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监督局法律事务部及各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每个工作年度,局法律事务部应当负责组织一次对全局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发生重大变更事项的;
(二)发生重大索赔及诉讼的;
(三)出现合同解除情形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发生合同转让的第八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在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部分条款任何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需由双方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代理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可订立变更或补充协议,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办理涉及下列条款的变更应征得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的同意,并填写《合同变更/转让审批单》(附件4)
1.保函、付款及其他财务条款;
2.合同生效、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条款
(二)合同订立后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合同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全部转让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合同变更/转让审批单》,交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局领导批准第二十九条合同的解除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采取书面形式,需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发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的;
(三)相对方当事人明确要求解除,我方同意的;
(四)相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五)因我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对方同意的;
(六)我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因上述情形而解除合同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合同解除审批单》(附件5),交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局领导批准第九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条合同争议的处理发生合同争议,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向相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二)承办单位应及时同相对方交涉,协商解决争议的办法;
(三)协商不成的,承办单位应按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章合同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合同档案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合同档案管理资料包括合同书、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工商年检资料、年度完税证明等)、从业资格证书、合同评审记录、合同交底记录、合同履行记录、变更处理资料、合同纠纷处理资料、起诉状、答辩状、报酬结算资料、支付单据、终止协议以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纪要、信函、传真、台帐财务结算凭证等合同基础资料中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立卷、归档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备案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报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三十三条解释、修改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三公经字
(2011)365号)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三公法字[2011)203号)同时废止附件
1.《I类合同订立审批单》
2.《n类合同订立审批单》
3.《in类合同订立审批单》
4.《合同变更/转让审批单》
5.《合同解除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代理人及联系甲方电话代理人及联系合同当事人乙方电话代理人及联系丙方电话合同经办人及合同类别联系电话主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备注II类合同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代理人及联系电合同当事人甲方话代理人及联系电乙方话代理人及联系电丙方话合同经办人及联合同类别系电话主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法律事务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备注田类合同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代理人及联系合同当事人甲方电话代理人及联系乙方电话代理人及联系丙方电话合同经办人及合同类别联系电话主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财务会计部意见签字年月日法律事务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局总法律顾问意见签字年月日签字年月日备注合同变更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原合同当事代理人及联甲方人系电话代理人及联乙方系电话代理人及联甲方系电话现合同当事人代理人及联乙方系电话合同承办人合同类别及联系电话变更/转让原因局主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财务会计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法律事务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总法律顾问意见签字年月日备注合同解除审批单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代理人及联系合同当事人甲方电话代理人及联系乙方电话代理人及联系丙方电话合同承办人及合同类别联系电话解除原因局主办部门意见签字年月日局财务会计部意见竺曳•年月日aJ・局法律事务部意见分曳•年月0Z,J・局总法律顾问意见签字年月R备注监督和指导、协调
(二)市场开发部负责主合同(指发包方(业主)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的起草、订立与交底等管理工作;
(三)投资部负责投资合同的起草、订立、变更、解除、交底等管理工作;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
(五)物资设备部负责机械、材料类合同的起草、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等管理工作;
(六)技术发展部负责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七)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理人员局各部门、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局和本单位情况其职责是
(一)登记、保管合同文件原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函件、电子邮件、传真、图表等资料;
(二)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合同文件原件整理立卷,经承办单位领导审阅签字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三章局、子分公司和项目部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局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范本的制定、完善和修改
(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子、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局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以局名义订立的投资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归档;负责局直管项目订立的合同的审查
(四)负责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订立合同的备案;负责所属各单位间订立的内部工程分包合同备案
(五)负责以局名义订立的合同纠纷的协调及处理
(六)负责所属单位合同主管人员培训
(七)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八条子、分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局合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二)按照合同编码、编号规则对合同进行编码、编号管理;审查、批准所属项目部的合同编号
(三)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所属项目经理部报送的各类合同的审批;负责所属项目部合同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协调和处理以本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负责本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合同审批流程,负责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范围内订立合同
(二)按照一份合同对应一个编号的原则向上级公司申请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未经批准不得订立合同)
(三)按照局合同范本订立合同
(四)负责本项目施工期间合同台账的建立、合同资料的管理
(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本项目合同的履行、变更
(六)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
(七)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章合同编码、编号第十条合同编码
(一)主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ZB]
(二)投资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TZ]
(三)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FB](含局属单位间订立的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NBFB]);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LW];联合体施工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LH]
(四)材料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CL]
(五)机械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JX]
(六)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FZ]
(七)技术合同,管理类别编码为[JS](A)其他合同,管理类别编码[QT]第十一条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管理实行一份合同对应一个编号的原则合同编号规则为公司-项目名称-合同段编号(若有)-合同类别-合同序号-年份,汉字表述以汉语拼音第一位大写字母表示(示例一公司淮固8标项目经理部2010年第一份工程分包合同,表示为1GS-HG-8-FB-01-2010)局各部门、子分公司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的,应当按照合同编码规定和编号规则自行编号项目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的,应当向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合同编号;未取得合同编号的,不得订立合同订立补充合同应当沿用原有合同编码、编号(可附加“补
1、
2、3…”),并按照原合同审批流程办理第五章合同的谈判与起草,第十二条合同的谈判订立重大、复杂的合同,承办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小组,进行合同谈判工作(重大、复杂合同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界定)合同谈判小组由熟悉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和法律、财务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所需的专业人员合同谈判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谈判,或者次数多、时间长的谈判,谈判小组应及时制作谈判纪要谈判纪要作为合同文件归档,第十三条合同的起草由承办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应当提交法律事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由相对方起草的合同,由承办单位、法律事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起草合同,应当优先适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格式文本或招标单位规定的格式文本以及局制定的合同范本没有上述文本的,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要条款和具体项目的商务谈判条件拟定合同文本第六章合同的审查与订立第十四条订立合同的原则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承办单位规章制度,考虑实际履行能力和经济效益合同条款清晰、含义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合同的形式所有合同,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六条合同主体订立合同,应当以局名义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加盖印章订立合同前,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书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第十七条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授权委托书》合同相对方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身份、授权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订立合同上述《授权委托书》应作为合同文件归档第十八条合同的审查合同订立前,承办单位应详细了解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资格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不能提供担保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相对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相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合同中是否有侵犯我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五)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七)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第十九条合同审查分类合同审查分为I类合同、II类合同和HI类合同I类合同是指项目部订立的使用局《常用合同范本汇编》规定格式的劳务分包合同II类合同是指局与业主方订立的主合同及局《常用合同范本汇编》中收录的除劳务分包合同外的其他合同in类合同是指除I类合同、n类合同以外的其它各类合同第二十条合同审批权限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局各类合同审批权限划分规定,履行合同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流程合同审批应当遵照以下流程I类合同应由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附件1)n类合同应由主办部门、法律事务部、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附件2)III类合同应由主办部门、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局分管领导、局总法律顾问签署审批意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局领导的知情权和审批权合同审查过程中涉及较大金额或者审查部门认为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保证局总经理及其他局领导的知情权和审批权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意见法律事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审查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应予采纳;合同承办人未采纳,但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及其它重大风险的,审查部门应向局主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订立管领导报告经审查批准订立合同的,印章管理部门根据《印章管理办法》凭《合同订立审批单》,加盖印章《合同订立审批单》和合同文本原件由承办单位保存,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立卷、归档承办单位应将《合同订立审批单》复印件交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公证、登记、批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办理公证、登记或者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办理第七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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