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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业务股室、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各类公示网站平台、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办公场所公示栏等,鼓励运用新媒体方便群众查找或知悉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基本信息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等;(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局属各执法机构可结合实际条件,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手册或者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安排专人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局属各执法机构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第H■一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征收金额、征收依据、征收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五)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对象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第十二条执法机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信息(含双随机抽查)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根据上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予以公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第十六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相关业务股室、局属各执法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和具体业务负责相应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公示前需要核实法律法规依据的,由局法制机构负责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重大执法信息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示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更新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报请局领导予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更正的,由法制机构及时组织核实后报请局领导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由局政务服务机构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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