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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悬赏分501解决时光2023-2-2321161提问者:my_dreams1ink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打算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担当风险;
(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商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23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23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23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担当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否决担当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23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23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2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23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见是否成立?为什么?假如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见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打算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状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最佳答案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成力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可向赵、钱、孙追偿按商定221:1比例担当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3周主见不成立第四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O O O OO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未被执行所有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商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OOO
(二)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商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无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初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国经营环境恶化,企业严峻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打算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尝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觉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所有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所有贷款,乙表示只根据合伙协议商定的比例偿还相应的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所有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俚贷款义务要求按照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见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最佳答案解析
(1)甲的主见不能成立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对付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见不能成立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担当分额的商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商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见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见不能成立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担当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见不能成立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2)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所有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按内部商定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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