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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精致米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刘俊一人出资,设立郴州市精致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根据《公司法》“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投资人承诺此前未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本章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郴州市精致米业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君鑫物流城5栋19-21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农副食品加工业、粮油、预包装食品、水果、乳制品(不含婴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持股比例、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出资比例认缴情况股东姓名(100%)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刘俊10050万元2035年3月30日货币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一次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方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执行董事及报酬事项;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五)决定公司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十一)决定聘任公司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财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公司股东担任,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七章公司合并、增资、减资第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冰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的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续第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十八条公司需要建设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子公司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社区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人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费;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外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计划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名(盖章)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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