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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资质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资质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合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取得承装(务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电路线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路线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3o220千伏以上电缆路线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以上送电路线40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送电路线500公里;
2.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H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3.220千伏以上电缆路线4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电缆路线80公里
(四)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12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七)具有不少于10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4人、安装工长不少于15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2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2人;
(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四条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三)lo110千伏以上送电路线200公里或者10千伏以上送电路线400公里;
2.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四)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具有不少于5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0人;
(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3人、安装工长不少于1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十)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五条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六条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七条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八条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在48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33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10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40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A)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5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3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七)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A)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0人;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A)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六)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十三条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33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10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六)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220千伏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户内试验大厅及试验设备、可试验330千伏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户外试验场及试验设备;(A)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6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试验经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4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第三章申请第八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第九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no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96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配备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电力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赋予奖励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二问询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六条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发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赋予处分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或者妨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特殊声明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3如有侵权,请告知,即将删除.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第十条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部份或者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四章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七条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第十九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1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业绩不属实的;
(二)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浮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浮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至
(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
(三)变更后的法人执照;
(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许可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第六章监督检查修、试)第二十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承装(电力设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催促被许可人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送许可机关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或者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供的反映其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实行检查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许可机关的工作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监督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第三十条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一条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浮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等原于是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被许可人不具备从事许可事项的能力;
(五)按照本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赋予警告,1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许可申请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赋予警告,1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六条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赋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许可申请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事项变更,赋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第三十七条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赋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住手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住手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浮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许可机关赋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仍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许可证等级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或者向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赋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依法赋予赔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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