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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DB31上备案号CCS Z60海市地方标准DB31/872-20**代替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of AirPollutants forprinting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实施一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xx-xx2023-xx xx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1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原辅物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文件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上海行政管辖区现有企业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2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印刷技术术语GB/T9851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HJ1261术语和定义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DB31/872-***印刷
3.1printing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刷生产
3.2E[3printing production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印刷油墨
3.3printing ink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挥发性有机物
3.4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标准状态
3.5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压力为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
273.15K,101325Pa气为基准非甲烷总烽
3.6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的总量,以碳计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
3.7existing facilityand newfacility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新建企业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排气筒高度
3.8stack 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9maximum allowable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o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10maximum allowable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o企业边界
3.11enterprise boundary指印刷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排放要求4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印刷油墨、清洗剂、胶黏剂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1有组织控制要求
4.2自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的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的标准42120**11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序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污染物污染排放监控位置(mg/m3)(kg/h)苯
110.03甲苯
230.1二甲苯
3120.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苯系物
4150.5非甲烷总烧()5NMHC
501.5a6颗粒物
100.4注当的净化效率不低于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a NMHC90%净化效率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4220与一心净侬率=t XIOW式中CH、C2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筒污染物浓度,mg/m3oQii、Q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筒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o21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烽初始排放速率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
2.322kg/h应不低于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80%,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
4.
2.4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人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应执行表的要求利用锅炉、
4.
2.5VOCs12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表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1表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序号污染物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排放限值mg/m3二氧化硫1a1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氮氧化物2150,原辅材料成分含硫的,需监控该项目进人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426VOCs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⑵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3%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P mg/n;基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o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o实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P mg/m3进人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VOCs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蓄热燃烧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RTO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处理VOCs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4.3VOCs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的规定VOCs3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3VOCs监控点限值mg/m3污染物项目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6非甲烷总燃监控点处平均浓度值lh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20值自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的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的标准
4.420**44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序号污染物限值()mg/nP苯
10.1甲苯
20.2二甲苯
30.24非甲烷总烽
0.4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多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
4.515m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相距较近时,若两根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目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工艺管理要求5企业涉及无组织排放(包括涉及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
5.1VOCS VOCSVOCS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控制及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执行的规VOCS GB41616定o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5.2净化处理装置应先于生产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5.3净化处理装置应记录并保存如下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
5.4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等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参数记录并保留相关记录至少年5监测要求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
6.139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
6.2保护总局令第号)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28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处理设施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气筒集合,
6.3应在各排气筒上分别设置采样孔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或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监测采样要
6.4GB/T16157HJ/T397HJ/T75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6.55表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5序号污染物方法名称标准号HJ1261苯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1HJ584苯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环境HJ644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2非甲烷总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烽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763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HJ/T42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II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5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实施与监督7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
7.2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当排气筒和排气筒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A.112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A.2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计算A.1Q=Q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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