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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标准》标准编制组年月20225则直接按国家或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垃圾处置
5.5垃圾根据其组分进行分类根据组分的不同,将垃圾分为有机类垃圾、无机类垃圾两大类垃圾分类参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有机类垃圾可作焚烧燃料、生物催化制气材料、生物发电材CJJ/T102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进行安全填埋等;无机类垃圾可作一般场地、堤防、道路、公园、绿地、商用建筑、公用建筑、市政公用建筑等基础回填原料,或破碎用作混凝土再生骨料、石粉渣回填材料等余沙处置
5.6余沙在资源化利用前要进行污染物检测在本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余沙的检测项目和限值参照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选择了常规GB36600-2018污染物项目进行检测,限值均等于或低于指导值其中总珅的指标限值参照《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中规定的“珠I DB44/T1415江三角洲土壤背景值”,确定为25mg/kg余沙根据资源化利用条件进行分级根据余沙资源化利用主要途径,一级标准限值采用了强度等级为混凝土用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C30贝壳含量等要求;二级标准为《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中混凝土、水泥砂浆用砂的标准三级余沙是指符合余沙污染C25〜C15物检测项目并且含泥量不大于含泥量大于10%,按余土处置考虑到用途可能对建筑物有腐蚀性,规定了氯化物的限10%值不大于其他指标不做要求三级余沙可以用于场馆用地、绿化
0.06%,用地、商业用地、公共市政用地基础用土,一般公路、等级公路路基用土,市政管道工程沟槽回填用土,堤防排水反滤、陆域形成用土,海绵城市设施用土等余土处置
5.7为促进对河湖底泥的资源化利用,本文件规定河湖污泥经处理后产生的余土应按照污染物指标水平进行分级处置处置方式的规定,综合考虑余土性质和产量、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做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中对污泥处置方式做GB/T23484出了规定,有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农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焚烧等方式而河湖污泥和市政污泥有着一定的区别市政污泥是由细菌真菌活体细胞及其形成的菌胶团和水形成的固液混合物,有机质含量高,含量一般在范围内河湖污泥是含有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体和人20%〜50%体的物质,经过长时间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而沉积于河湖水体底部所形成的粘土、泥沙、有机质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有机质含量低,含量一般在范围内河湖污泥经过污泥厂处理后产出的余5%〜20%土,有机质含量进一步降低,远远低于市政污泥有机质含量余土体积大,量多,有机质含量低,从经济上考虑不适合进行焚烧处置在土地利用方面,余土的处置方式有做园林绿化用土和其他用地用土,但因为有机质含量低,不能优先用于土地改良和农用因此,余土处置方式中包含了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多种方式余土分级处置前,要进行检测余土的必检项目包括含水率、水稳定系数、值在余土基本检测项目满足限值要求后,再进行基本控制项pH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检测和相关分级值参照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pH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进行确定;含水率数值低于《城镇GB/T23485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中小于的要求,GB/T2348560%是因为河湖污泥体积大,数量多,后期处置需要大面积的处置场所,就深圳实际情况而言,可用土地资源不多,只有对河湖污泥尽可能的做到减量化、稳定化处理,产出物余土才能便于下一步处置,且目前河湖污泥处理厂的技术先进,能够将河湖污泥产出物中的余土含水率控制在以下;40%参照了国内回填处置工程经验,确定了水稳定系数及其限值为指导资源化利用途径选择,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本《标准》建议检测指标宜结合余土资源利用、处置方式进行选择检测余土满足基本检测限值后,下一步可进行分级处置本文件中规定余土根据污染物控制指标进行分级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分为必检控制指标和选择控制指标广东是重金属企业,电子产品企业,电池企业聚集地,重金属污染尤为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就是环境的污染,由于过去环保意识不强,污水没有进行处理就排放到周边的河湖,垃圾、污染物等都沉积到河湖的底泥中,造成底泥的污染,重金属污染尤其突出所以,余土的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常见的八种重金属指标镉、汞、碑、铅、铭、铜、银、锌,以及两个无机物常规指标氟化物、氧化物等,共计项基本控制项目从两个方面进行污染水平的控制,即总量控制10和浸出控制余土根据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进行分级根据污染物含量的不同,将余土分为五级级余土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I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风GB36600-2018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及现行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确定》“污染场地土壤筛选值”中的工业/DB11/T88商服用地筛选值确定级余土适用于非住宅用地,其中总碑的指标限值I参照《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中规定的DB44/T1415“珠江三角洲土壤背景值”确定为所有控制指标限值均严于《土25mg/kg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级余土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限值,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II置制甚用泥质》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GB/T25031用泥质》的相应污染物指标限值制定CJ/T314级余土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III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风GB36600-2018险筛选值”及现行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确定》DB11/T“污染场地土壤筛选值”中的工业/商服用地筛选值确定其中,总881镉指标限值的确定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要求,确定GB36600-2018为总铜因为国内外住宅类用地指导值范围65mg/kg14~30000mg/kg,工业类用地指导值范围根据风险评估计算,总铜确定为14~240000mg/kg,严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10000mg/kg,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要求总银指标限值的GB36600-2018确定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要求,确定为总36600-2018900mg/kg锌国内外住宅类用地指导值范围工业类用地指导值范67〜60000mg/kg,围计算风险控制值高于背景值,所以,总锌的限值参照《场67-61000mg/kg,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确定》“污染场地土壤筛选值”DBU/T881中的工业/商服用地筛选值确定为总铭国内外住宅类用地10000mg/kg指导值范围工业类用地指导值范围34~120000mg/kg,34~1800000mg/kg,计算风险控制值高于背景值,所以,总铭的限值参照《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确定》“污染场地土壤筛选值”中的工业/商服用地筛选值确定DB11/T881为2500mg/kgo级余土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限值根据风险评估法则,余土污IV染物暴露风险受体、暴露途径和各项参数,进行各个暴露途径的模型计算,级余土的处置方式避免了余土中无机污染物和人直接接触的危险途径IV比如口腔摄入、皮肤接触、吸入灰尘等,所以对余土的无机物指标总量没有进行控制,对余土的浸出液无机污染物含量进行控制因此,对IV级余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的规定进行浸出试验,模拟余土在特定场合中受到地表水或地下水的557浸沥,其中的有害组分浸出而进入环境的过程,控制限值参照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确定级余土的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限值,按余土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满V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的相应浓度限值确定;对余土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定为非危险废物,可以视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填埋处置、单独填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规定;在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消纳处置时,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规定本文件在余土基本控制项目中列出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污染物浸出液浓度控制在判定余土级别时级余土需要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I〜III要求;、级余土只需满足污染物浸出液浓度控制要求IV V余土选择控制项目是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煌类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与化学农药、石油烧及邻苯二甲酸脂类等五大类,共项3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项,多是化工等多个16行业的产或重要生产原辅材料,在河湖底泥污染物调查中有检出率多环芳烧有机污染物共项,主要包括苯并[]花、苯并[]慈、苯并[]荧意、7a ab苯并[]荧慈、二苯并[]荧意、苯并[]花等代表性的多环芳烽k a,h1,2,3-cd污染物多氯联苯与化学农药包括多氯联苯总量、氯丹、敌敌畏、
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共项另外石油类与邻苯二甲酸酯类在河湖底泥污染10物调查中也常有检出级余土主要参照《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确定》I DB11/T881“污染场地土壤筛选值”中的住宅用地筛选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GB36600-2018选值”进行确定级余土主要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II〜III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GB36600-2018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确定》“污染场地土壤筛DBH/T881选值”中的工业/商服用地筛选值进行确定级余土主要参照《土壤环IV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GB36600-2018二类用地风险管控值”进行确定级余土用于填埋,现行标准没有对有V机污染物总量进行规定,这里主要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管控值”与GB36600-2018《东莞市河涌和水库淤泥处置技术规定》中“回填土有机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第二级标准值”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值进行确定余水排放
5.8目前,我国对河湖水环境治理工程的污泥治理余水排放有统一的排放标准,根据现有的工程经验,目前国内已实施的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水环境治理工程余水水质均以悬浮物为主要控制指标,对于重金属污SS染治理的工程,除了指标控制外,还需要控制水体中溶解态重金属的SS浓度所以标准中规定对于排入正在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的河湖水域内的余水,其悬浮物指标值应低于原河湖水体的悬浮物指标值;当河SS SS湖污泥存在重金属污染时,余水的溶解态重金属浓度还应低于原河湖水体的重金属浓度因为此时的余水是从正在实施工程的河湖水体中来,然后排放到原水体中,没有对此河湖带来新的污染源对于排入其他河湖水体或城镇排水系统的余水,其排放标准应符合的有关规定DB44/26余水作为再生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等方面用途时,还应满足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取样与检测
5.9余土的必检控制指标中浸出控制根据处置方向不同,浸出限值也不一样,同样,浸出方法也不同级余土浸出方法应符合的规定;I〜IV HJ557级余土浸出方法应符合的规定适用于评估在受到地V HJ/T299HJ557表水或地下水浸沥时,余土中无机污染物的浸出风险危废的鉴HJ/T299别的浸出方法,适用于余土再利用的无机物的浸出毒性鉴别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6本文件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没有冲突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情况7本文件没有采用国际标准在国内,目前我国现行的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标准主要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排放标准、污泥处理处置标准,也包括适于不同处置方式的污泥泥质等产品标准、污泥检验方法标准等其中,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主要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24188-
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4-2009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23485-2009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23486-2009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24600-
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石专用泥质》GB/T24602-2009GB/T、《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25031-2010CJ/T309-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城CJ/T314-
2009.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城镇污水处理厂CJ/T362-2011污泥处理稳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510-
2017、《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土CJ/T221-2005GB4284-1984壤环境质量标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GB15618-1995准暂行》等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HJ/T350-2007的污泥,一般都含有大量有机物质及营养物、病原菌、寄生虫卵、重金属和某些有毒有害难降解有机质等,同时具有含水率高、体积大、易腐败、产生恶臭、比重较小、颗粒较细等特点这些标准的提出,对于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的各环节处理,以及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河湖污泥通常具有成分复杂、含水率高、结合力强、收缩率大等特点,且往往含有大量有毒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复杂有害成分,这与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特性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河湖污泥的处置方法并不直接适用于河湖污泥的处置本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紧密结合河湖污泥的特点,适当参考了现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相关标准及《湖泊河流环保疏浚工程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文件中的规定或要求与国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相似类别标准相比,本文件能够更好地适应河湖污泥特点,具有较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及依据8无重大分歧意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9()建议本文件在批准发布后即可实施1()建议对采用该标准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2制造(供应)、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宣贯培训
(3)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收集相关使用意见及建议,适时对本文件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无制定背景1由于城市人口迅猛增加、经济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与工业布局不合理、工业污染源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市生活污染物处理率低、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容量等原因,导致我国较广泛地存在河湖水体污染、河湖污泥淤积、河湖景观和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开展的水环境治理项目情况,多数河流水体及底泥污染均比较严重,某些地方甚至出现水体黑臭情况,多数河道底泥普遍存在重金属、有机物污染问题,加上污染底泥淤积严重,引发内源污染,而内源污染又加剧了水质的恶化,使得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河湖内源污染治理过程中,环保清淤产生的大量污染底泥,很大部分可能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甚至为危废,被雨水冲刷浸出后容易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在日益提高的环保标准下,河湖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难题在此背景下,应对我国河湖污泥相关标准进行分析研究,了解现有标准对于工程活动开展的适用性,积极开展河湖污泥处理处置空缺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以进一步规范河湖污泥清淤与处理处置工程活动的开展与管理,促进污泥处理产出物的无害化、环保化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本文件的制定旨在解决广东省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的处置问题,防治二次污染,维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来源2为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和保障河湖内源污染治理活动环保、高效开展,科学、规范管理河湖污泥清淤及处理处置工程活动,全面提升广东省河湖污泥治理的效果和技术水平,引领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化发展,编制出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环保实用的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标准,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生态公司”)向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秘书处提交了团体标准《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标准》立项申请根据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广东省水库物业化管理养护标准》等项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粤水协函()号),由电8202124建生态公司牵头组织申报的团体标准《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标准》立项正式获批根据通知要求,电建生态公司作为牵头起草单位组织开展本文件的编制工作,参与起草单位包括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电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工作过程3标准初稿编制
3.1年下半年,电建生态公司组织相关参编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2021制定标准编制工作计划,讨论确定标准主要章节内容和技术要求标准编制组充分考虑广东省各市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特点等,结合已有河湖污染治理工程经验,收集整理广东省河湖内源污染治理、河湖内源污染研究、河湖底泥研究等相关资料,在深圳市地方标准《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已发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调整相关指标,修改完善了部分章GB36600-2018节内容和相关要求,完成了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形成了初稿标准咨询
3.2年月中旬,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城市河湖水环20223境治理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及工作规定等五项团体标准咨询会,标准编制组向与会专家汇报了标准项目的立项背景、编制目的、编制过程、文本内容等情况,专家组针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详细审查、质询和讨论,共收到咨询意见与建议条9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
3.3标准编制组根据标准咨询会专家意见,结合广东水环境治理以及水务工作实际情况,认真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原则4规范性原则1本文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做到文字简练明确、GB/T
1.1—2020形式规范,有利于理解和实施,且符合程序和相关规定本文件和系列配套标准之间在标准的文体、术语等方面保持一致性,与其它相关标准之间,包括与基础标准、上、下级标准、非本专业、非本行业标准等,保持协调性科学性原则2本文件编制以广东省河湖污染底泥治理中面临的形势及问题为导向,以国内外河湖内源污染治理、河湖底泥研究等工作及经验成果为基础,既有原则规定,又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标准的控制尺度,综合考虑河湖清淤污泥可能造成的危害与处理处置费用成本、污泥处理技术,制定科学的处置标准可行性原则3本文件的编制既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又充分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既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前瞻性,又体现可行性全控性原则4本文件条款涵盖了污泥处理厂对污泥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臭气、噪声等各方面的控制指标及限值,从而对河湖污泥处理厂的产出物进行全过程的规范和控制,并提出了各环节的取样与检测相关规定资源化原则5本文件针对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等产出物,提倡在满足产出物处置标准的基础上,以资源循环再利用和能量回收利用为原则,鼓励污泥实现无害化、稳定化和资源化利用主要技术内容说明5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垃圾处置、余沙处置、余土处置、余水排放、取样与检测等内容范围
5.1本文件规定了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垃圾处置、余沙处置、余土处置、余水排放,以及取样与检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的处置,可为污泥处理厂处理处置规划、设计、运行和管理等环节提供指导规范性引用文件
5.2本文件引用的相关规范和有关标准,直接引用了其中的内容相关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引用的相关标准,当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术语和定义
5.3
(1)关于“河湖污泥”的定义界定“河湖污泥”所指的范围,与“污水处理厂污泥”或“市政污泥”进行区分,同时为“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定义做铺垫()关于“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定义2对于污泥处理厂,目前较为广为人知的是专门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或市政污水管道污泥的污泥处理厂,而对于河湖水环境治理工程中专门处理河湖污泥的污泥处理厂,还未有统一的概念,因此专门进行定义
(3)关于“产出物”的定义本文件中的“产出物”指代的意思不简单等同于污泥处理厂的产品或是排放物,而是对河湖污泥污染物进行一系列处理垃圾分离、泥沙分离、泥水分离、脱水固化、污水处理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的总称关于“垃圾”的定义4垃圾,广义上是指不被需要或无用的固体、流体物质在本文件中,“垃圾”指代的是从河湖污泥中分离出来的固体废弃物它们主要来自污泥中的底栖垃圾以及污水中的漂浮垃圾关于“余沙”的定义5本文件的“余沙”指的是河湖污泥经垃圾分离后,经过重力沉淀或离心式旋流等设备筛选出来的粗集料固体混合物它是河湖污泥经过筛选、淋洗等处理后的产出物关于“余土”的定义6本文件的“余土”指的是河湖污泥经垃圾分离、泥沙分离之后,通过泥水分离、调理调质、脱水固化等工艺处理后得到的细集料固体混合物它是在垃圾、余沙分离后,经过系列工艺处理后的污泥处理厂的最主要产出物,与通常所述的“土”或“土壤”有着一定的特性差异,因此予以界定关于“余水”的定义7本文件的“余水”指的是河湖污泥在各环节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水的总称基本规定
5.4本章主要对污泥处理厂的产出物处置规定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由此,确定了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的总原则由于广东省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自然气候条件、河湖水环境治理规模等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在对污泥各环节处理深度、产出物处置途径的选择方面,必须要结合河湖污泥处理综合成本控制以及各地区治理需求、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定,从而达到可执行、高水平、科学性地保护整体环境的目的这也是本文件针对余沙、余土、余水分别根据指标值进行分级,再分别规定各级别产出物相应处置途径供选择的最主要原因,以便各地可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污泥各环节的处理深度并确定相应的处置途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以安全环保处置为目标,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各产出物在进行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时,除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外,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产出物中的垃圾、余沙、余土进行处置前,先按GB
5085.1〜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不适用于本文件,应7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处置此外,污泥处理厂及产出物处置场所的恶臭污染物、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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