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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录第十八章个人所得税制度1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2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演变2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的4
三、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归属4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纳税人和税基4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分类4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6
三、特殊事项个人所得的性质确认9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10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项目15第三节个人“四项所得”的税额计算17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8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20
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20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的预扣预缴21
五、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特殊计税规则22
六、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税额计算25
七、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特殊计算规则27第四节个人“五项所得”的税额计算30
一、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30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额计算33
三、财产租赁所得的税额计算34
四、财产转让所得的税额计算35
五、偶然所得的税额计算38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规则39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计算39
二、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41
三、外币所得的折算41第六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42
一、扣缴申报42
二、自行申报制度43
三、纳税调整制度47
四、无住所个人特殊征管规定48本章重点49本章难点49本章思考题49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所得性质的确认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个人拍卖所得性质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38号,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自2007年5月1日起,个人拍卖收入的所得税按以下规则处理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中国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除此之外,特殊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征税范围1-普通居民个人这里所谓的普通居民个人有两种一种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另一种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上述个人应就其该纳税年度内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无论是在境内支付还是在境外支付,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殊居民个人所谓特殊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当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但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纳税人上述纳税人,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中的“满六年”及“此前六年”,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也就是说,2025年1月1日以前,所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都属于特殊居民个人【例题18-3】妲姬亚是一位荷兰籍科学家,自2010年起一直在上海某科研机构工作2020年,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科技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其中通过设在美国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支付20000元,其余10000元存入其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当年回荷兰国探亲28天,期间在某跨国公司讲学取得报酬50000元,全部由该公司通过当地银行支付要求分析其2020年取得的哪些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妲姬亚属于荷兰籍个人,如无例外一般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当年在中国居住累计超过183天,但自2019年起在中国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属于特殊居民个人因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境外支付的部分,不予纳税其在国外探亲期间取得的讲课报酬50000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且全部在境外支付,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她的其他各项所得,仍应向我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的征税范围
1.普通非居民个人的征税范围这里所谓的普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83天的个人对于上述个人,仅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即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殊非居民纳税人的征免税范围所谓特殊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对这种短期来华的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所得申报纳税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见表18-1所示表18-1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居民身份境内居住时间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累计满183天的年度普通连续满6年居民个人累计183天以上,但特殊//免不超过6年普通90天〜183天/X X非居民个人特殊0〜90天/免X X
(三)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认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无住所个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认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10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的来源地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此处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此处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11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的来源地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此处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12稿酬所得的来源地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个人取得的属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来源地的认定财产租赁所得,应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因此,个人取得的属于中国境内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认定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认定,要区分不动产转让所得和动产转让所得对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应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因此,个人取得的属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对于动产转让所得,应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因此,个人取得的属于中国境内的动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而取得的动产转让所得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因此,个人取得的属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偶然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属于中国境内的偶然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的认定标准,见表18-2表18・2无住所个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认定标准汇总表所得项目境内所得的认定普通个人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在中国境内高管人员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的使用地在中国境内稿酬所得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实现地在中国境内财产租赁所得租赁财产的使用地在中国境内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动产转让地在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地在中国境内偶然所得竞赛的组织地、彩票的发行地在中国境内【例题18-4]乔治是一名英国学者,受雇于英国高校A,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折合人民币30000元,2019年7月1日来到上海高校B讲学,同年7月31日返回,取得高校B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20000元乔治的夫人安娜女士是一位英国作家,同时为中国企业C的独立董事,2019年每月取得C企业支付的董事费10000元2019年7月1日安娜随同乔治来到上海,同年7月31日返回,期间收到英国出版社D支付的书籍稿酬30000元2019年12月收到中国出版社E支付的小说翻译中文出版的版权费用30000元除7月外外,乔治和安娜2019年并未进入中国境内要求分析乔治和安娜2019年取得的哪些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乔治和安娜属于英国国籍,一般情况下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当年在中国居住累计未满90天,属于特殊非居民个人因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予征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支付的部分,予以免税例题中,高校A支付给乔治的工资薪金,7月份以外的部分,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税;7月份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高校B支付的7月份的劳务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内支付的部分,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安娜收到C企业支付的董事费,不管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7月份收到的稿酬,由于由境外企业支付,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税;12月份收到的版权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由境内支付,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项目一免税所得
1.奖金所得免税所得项目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
2.利息所得
(1)个人持有中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3.津贴所得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2)发给“两院”资深院士的年度津贴,即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
4.补助救济所得
(1)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补偿性所得
(1)个人因遭受各种损失而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款
(2)退伍、转业军人取得的转业费、复员费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股票转让所得
7.社会保障性所得
(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8.外籍个人所得
(1)外籍个人取得的若干特殊所得,具体包括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此项优惠政策持续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发
[2013]6号文中,国务院曾建议取消此项税收优惠,但迄今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根据此文件精神发布废止此优惠的规定,因而此政策在地方层面可能存在执行差异
(3)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专家是指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等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根据两国政府文化交流项目或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文教专家;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专家
(4)外国外交人员的所得按照我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9.其他所得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所得减税所得项目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减税
(2)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减税
(3)个人出租住房,其财产租赁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得第三节个人“四项所得”的税额计算本节所谓的“四项所得”,是指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前三项所得在性质上属于劳动所得,而特许权使用费则兼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双重属性,所以不能用一个用劳动所得来概括这四项所得止匕外,虽然居民个人对这四项所得实行综合征收,但非居民个人仍然采用分项课征方式,因此也不宜用综合所得来概括这四项所得在这样的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逻辑的一致性,本书把9项个人应税所得分为“四项所得”和“五项所得”但是,为了与法律表述保持一致,对居民个人的“四项所得”仍采用“综合所得”的表述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额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之和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费用扣除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包括四部分标准费用扣除、专项费用扣除、专项费用或支出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标准费用扣除为每年60000元;专项费用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专项费用或支出附加扣除共计6项,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此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不超过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
(1)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演变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依据主要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但该税法主要是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设计的其立法背景主要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外籍人员到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情况日益增多,因此,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一起,形成了我国个人所得课税三足鼎立的局面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个人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共经历了7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次修正(1993年)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个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与1994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同正式建立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次修正(1999年)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删除了对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规定,重新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正(2005年)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由800元提高为1600yc o
(四)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次修正(2007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0元,不可享受专项费用扣除和专项费用附加扣除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现行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表是在原“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延续了原来的七级累进结构,但税率级次有所调整,见表18-3表18・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年税率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换算为月税率表计算税额,见表18-5
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其年度税额计算公式为(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表18-3中对应数值)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收入额+年稿酬收入额+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也就是说,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为所得的80%,稿酬的收入额为所得的56%【例题18-5]李先生在上海工作,为独生子女,父亲超过60岁,名下无房产,每月租房支出2千元,无子女,2019年无大病医疗支出2019年共取得税前工资薪金12万元,劳务报酬3万元,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稿酬2万元全年缴纳五险一金共计2万元计算李先生2019年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额【解析】李先生的全年专项附加扣除=
0.15+
0.2x12=
4.2万元李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12+3x1-
0.2+3Xl-
0.2+2xl-
0.2xl・
0.3-6-2-
4.2=
5.72万元李先生的应纳税额=57200x10%-2520=3200元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的预扣预缴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卜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表18-3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18-5,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义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20%表18-4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预扣率表预扣率%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例题18-6]王先生是中国居民个人,2019年1-12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每月缴纳社保4000元,从1月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假设无其他扣除2019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税前30000元,稿酬税前20000元计算王先生2019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数额和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额【解析】1王先生累计预扣税额为工资薪金收入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3000-5000X12=96000工资薪金收入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96000X10%-2520=7080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义1-20%=24000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额=24000X30%-2000=5200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X1-30%X1-20%=11200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11200X20%=2240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80+5200+2240=145202王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96000+24000+11200=131200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131200X10%-2520=10600年度汇算应补税额=10600-14520=3920即应退3920元
五、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特殊计税规则-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表18-4,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央国有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例题18-7】李先生在上海工作,为独生子女,父亲超过60岁,名下无房产,每月租房支出2千元,无子女,2019年无大病医疗支出2019年共取得税前工资薪金15万元,年终奖12万元全年缴纳五险一金共计2万元计算李先生2019年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额【解析】李先生的全年专项附加扣除二(1500+2000)x12=42000元李先生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60000-20000-42000)义
0.03=840元由于12/12=1万元/每月,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o李先生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x
0.1-210=11790元
(二)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表18-3),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四)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补贴收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一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个人以免费旅游方式获得企业或单位给予的营销奖励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货物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九)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例题18-8】王女士2019年8月在单位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三年退休,获得一次性补贴共30万元,1-8月获得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股票期权10万元王女士1至8月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计算王女士2019年全年应纳税额【解析】王女士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3000X12=4000元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额=4000X
0.03=120元提前退休补贴的应纳税额=[(300000/3-60000)义01-2520卜3=4440元股票期权收入的应纳税额=100000X
0.1-2520=7480元王女士全年应纳税额=120+4440+7480=12040元
六、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税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综合计征方式,仍然采用分项课征方式,其税率分别使用表18-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18・5个人所得税月税率表(适用于非居民个人)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元的302超过36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
(一)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月度税额计算公式为(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表18-5中对应数值)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税,以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税额计算公式为(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表18-5中对应数值)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应纳税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义(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非居民个人的稿酬所得按次计税,以每次稿酬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的70%为应纳税所得额其税额计算公式为(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表18-5中对应数值)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每次应纳税额=每次稿酬收入X(1-20%)X7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税,以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税额计算公式为(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表18-5中对应数值);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每次收入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拥有多项特许权或者将一项特许权多次转让分别取得收入的,应分别作为一次征税;纳税人每次转让特许权取得的所得是分笔支付的,应将分笔支付的收入合并为一次征税【例题18-91玛丽小姐为美籍无住所员工,2019年5月14日来上海工作,10月3日离开回到美国,为独生子女其父亲超过60岁,名下无房产,每月租房支出2千元,无子女,2019年无大病医疗支出2019年8月,玛丽共取得境内企业支付税前工资薪金1万元,劳务报酬3万元,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稿酬2万元要求计算玛丽小姐2019年8月应交个人所得税额【解析】2018年玛丽小姐并未离境,所得工资薪金为境内企业提供,其工资薪金收入额等于1万元非居民不能享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玛丽小姐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5000xO.1-210290元玛丽小姐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0000x1-
0.2X
0.2-1410=3390元玛丽小姐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000x1-
0.2*
0.2-1410=3390元玛丽小姐的稿酬所得应纳税额=20000x1-
0.2X
0.7X
0.1-210=910元
七、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特殊计算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以下称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兼顾其纳税人身份及其相应纳税义务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规则O-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高管人员报酬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当月境内支付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当月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数额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xx薪金收入额一」薪金当境内外当月工金所属‘H工资薪金总额工作期间公历天数此处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例题18-10]皮特先生是一位美籍工程师,受雇于美国企业A,2019年4月在中国境内工作20天,A企业发放工资1万元,A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发放工资2万元2019年皮特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50天请计算皮特2019年4月国内工资薪金收入额【解析】皮特先生全年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为特殊非居民个人,适用公式一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x2/3X20/30=
1.3333万元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境内外X------------------------------------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当月工,薪金收入和=3薪金总加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例题18-11]皮特先生是一位美籍工程师,受雇于美国企业A,2019年4月在中国工作20天,4月份A企业发放工资1万元,A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发放工资2万元2019年皮特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120天请计算皮特2019年4月国内工资薪金收入额【解析】皮特先生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为普通非居民个人,适用公式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义20/30=2万元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当月境外支付当月工资81卅内斗L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工谎薪金致舒—x-------------------X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当月境内外薪金收入期工资薪金总腐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工证薪金总额【例题18-12]皮特先生是一位美籍工程师,受雇于美国企业A,2018年2月首次入境2019年12月在中国境内工作20天,4月份A企业发放工资1万元,A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发放工资2万元2019年皮特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200天请计算皮特2019年4月国内工资薪金收入额【解析】皮特2019年全年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为居民个人适用公式三当月工资薪金总额=3x[l-l/3x10/30]=
2.6667元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题18-131皮特先生是一位美籍无住所工程师,受雇于美国企业A,2010年2月首次入境,其后长居中国,每年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o2026年4月在中国境内工作20天,12月份A企业发放工资1万元,A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发放工资2万元请计算皮特2026年12月国内工资薪金收入额【解析】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皮特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连续满六年,属于普通居民个人,全部收入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当月工资薪金总额=3万元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第2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⑴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例题18-14]皮特先生是一位美籍工程师,受雇于美国企业Ao2019年3月起被派往A企业的境内子公司担任高管,12月份在中国境内工作20天,当月A企业发放工资1万元,A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发放工资2万元2019年皮特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50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分别于2007年7月和2008年10月减征和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五次修正(2007年)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六)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正(2011年)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税率第一级调降至3%,税率结构由9级减至7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七)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2018年)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较大改动主要包括
1.修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标准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判断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年改为183天2,合并和撤销税目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撤销原“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3,改变征收方式将征收方式由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由原来的按月或按次分别计算改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4.调整税基扣除方式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设定为标准扣除(由每月3500元改为每年60000元),并设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5.调整税率结构对于综合所得,在原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扩大较低税率档次的级距,相应缩小中高档的级距,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6.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天请计算皮特2019年12月国内工资薪金收入额【解析】皮特属于高管,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12月工资薪金总额=2万元⑵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公式三【例题18-15]皮特先生是一位美籍工程师,受雇于美国企业Ao2019年3月起被派往A企业的境内子公司担任高管,12月份在中国境内工作20天,当月A企业发放工资1万元,A企业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发放工资2万元2019年皮特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120天请计算皮特2019年12月国内工资薪金收入额【解析】皮特属于高管,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适用公式三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x[l-l/3x10/30]=
2.6667元第四节个人“五项所得”的税额计算本节所谓的“五项所得”,包括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营所得的税偶然所得这“五项所得”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等方面,不完全相同
一、经额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一般确定方法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个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的确定,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个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此处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经营所得的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一60000元一专项扣除一专项附加扣除一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8-6表18・6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例题18-16]唐先生一家经营一个饭馆,适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2019年收入总额为40万元,其中,成本费用共计22万元唐先生夫妇没有其他类所得,有一个10岁的女儿正在上小学2019年唐先生缴纳社会保障支出2万元唐先生为独生子,母亲超过60岁唐先生2010年按揭购买首套房产,每月还贷5000元计算2019年唐先生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解析】唐先生的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为2000+1000+1000xl2=48000元唐先生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400000-220000-20000-48000-
600000.1-1500=3700元
2.核定征收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附征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纳税人适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经营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率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o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率或附征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X征收率(附征率)【例题18-17]唐先生一家经营一个饭馆,适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2019年收入总额为40万元,税务局核定期应税所得率为20%,计算唐先生2019年的应纳税额【解析】唐先生2019年的应纳税额=400000X
0.2X
0.1-2520=5480元【例题18-181唐先生一家经营一个饭馆,适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2019年收入总额为40万元,税务局核定征收率为3%,计算唐先生2019年的应纳税额【解析】唐先生2019年应纳税额=400000义
0.3二12000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或合伙人按以下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例题18-19]唐先生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协议约定分配比例为20%,2019年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此外该企业为唐先生女儿购买汽车一部,价值20万元,计算唐先生2019年应纳税额【解析】唐先生2019年应纳税额=(1000000x
0.2+200000)x3-40500=79500元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额计算
(一)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税,适用税率为20%,没有费用扣除因此,每次收入就是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x20%
(二)特殊规定
1.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确认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口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I月的法定中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中报缴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题18-20]李女士为某非上市公司A和某上市公司B的股东,已持有两只股票超过一年2019年7月取得A公司的分配红利2万元,B公司分配股息红利2万元,计算2019年7月这两笔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解析】A公司分配红利的应纳税额=20000X
0.2=4000元李女士持有B公司股票超过一年,免征个人所得税XX
三、财产租赁所得的税额计算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实行按次计税的方法,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扣除的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税金指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印花税财产租赁所得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租赁缴纳的增值税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以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转租房屋所得的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财产租赁所得的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在5%征收率的基础上减按
1.5%征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2019年1月起,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的税额计算公式若每月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每月租赁收入-800)-每月实际缴纳的税费】X适用税率若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则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每月租赁收入x(1-20%)-每月实际缴纳的税费】X税率【例题18-21]李女士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对外出租,2019年7月取得房屋出租所得8000元,小汽车的出租所得3000元,未缴纳其他相关税费同时2019年支付小汽车的修理费用1000元,计算这两笔所得的应纳税额【解析】房屋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8000X(1-
0.2)x
0.1=640元小汽车的租赁所得应纳税额=(3000-800-800)X
0.2=280元
四、财产转让所得的税额计算
(一)一般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按次计税的方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此项财产原值对不同形态的财产而言有不同的含义,具体是指
(1)对于有价证券,财产原值是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对于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对于机器设备、车船,财产原值是购时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对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例题18-22】李女士2019年2月购买有价证券,买入价10万元,并缴纳相关费用2000元,2019年4月卖出该证券,取得收入15万元,并缴纳相关费用3000元计算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解析】李女士应纳税额=(150000-100000-2000-3000)X
0.2=9000元
(二)特殊规定
1.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X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个人处置部分“打包”债权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65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x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公司股东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244号)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自2007年2月27日起,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一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一注册资本额一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X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一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一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4.个人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时的征税问题
(1)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2)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此外,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偶然所得的税额计算
(一)一般规定偶然所得按次计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扣除费用,因此,每次收入就是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x20%
(二)特殊规定
1.个人取得企业支付不竞争款项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氯(财税[20071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2.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的规定,自2007年2月27日起,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例题18-23]2019年9月1日学生A参加某企业举办的竞赛活动,取得奖金10000元,之后在该企业实习,取得实习工资10000元2019年该学生无其他收入计算这两笔收入的应纳税额【解析】奖金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0000*
0.2=2000元实习工资属于劳务报酬,全年收入未超过6万元,应纳税额为0元(但在发放工资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返还)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规则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计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限额为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首先,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其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再次,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O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实行“分国不分项”的抵免规则,但按照“分国分项”的方法计算计算某国(地区)的所得税收抵免的汇总限额
1.境外综合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力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的-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能够直接调整人们的收入水平,因此,成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通过两个方式一是通过设定免征额,使低收入的人不纳税或只需缴纳较少的税;二是通过设定累进税率,使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的税二筹集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居民收入为纳税对象,税源广泛,在很多西方国家成为了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我国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但依然可以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三维护国家利益为保障国家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应对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国公民以及在境外取得收入的我国公民征税,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三、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归属2002年前,除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为地方税2002年以后,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2018年,全国税收收入156401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
13871.97,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
8.87%o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纳税人和税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分类―纳税人确定的原则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都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前者是指对属于一国的居民或公民,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何处,均应对其征税;后者是指对在本国地域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无论何人,都应对其征税根据这两个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居住并有所得或者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不论是本国人或是外国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专项费用-专项附加费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X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来源于某国(地区)综合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X[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总额]
2.境外经营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经营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经营所得收入额-6万元-专项费用-专项附加费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X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来源于某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X[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外经营所得收入额总额]
3.境外其他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某国(地区)其他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即为该项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4.境外所得的汇总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汇总抵免限额为以上三类所得抵免限额之和来源于某国家(地区)所得的汇总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例题18-24]中国居民个人王某2019纳税年度来自甲国的所得项目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纳税3000元;经营所得40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同时来自乙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纳税1000元;经营所得3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股息红利收入2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纳税3000元;来自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100000元假定王某2019年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一共为30000元要求计算该中国居民2019年度的应交个人所得税额【解析】
(1)2019纳税年度,王某的境内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外100000元;来自于甲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为50000X(1-
0.2)+30000X(1-
0.2)=64000元来自于乙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0000X(1-
0.2)=48000元综合所得收入额总额=100000+65000+48000=213000元综合所得按照我国税法的应纳税额=(213000-60000-30000)xO.l-2520=9780元来源于甲国的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9780x(64000/213000)=2939元来源于乙国的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9780x48000/213000=2204元2经营性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0000+30000X
0.1-1500=5500元来源于甲国的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5500x40000/70000=3143元来源于乙国的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5500x30000/70000=2357元3来源于乙国的股息红利收入的抵免限额=20000x
0.2=4000元4来源于甲国的所得的汇总抵免限额=2939+3143=6082元来源于乙国的所得的汇总抵免限额=2204+2357+4000=8561元5在甲国已纳税额=5000+3000+4000=12000〉6082元,因此当年可抵免6082元,剩余5918元可在下一年度甲国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乙国已纳税额=1000+2000+3000=60008561因此,当年可抵免6000元6王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780+5500+4000-6082-6000=7198元
二、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例题18-251某知名人士取得一项股息红利收入200000元,为表示其对家乡教育的支持,决定拿出100000元通过县政府设立教学奖励基金要求计算该笔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解析】1该知名人士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没有扣除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2慈善捐赠扣除限额=200000x30%=60000元3扣除税法规定的慈善捐赠限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60000=140000元4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40000x20%=28000元
三、外币所得的折算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计算,应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非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非人民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六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一、扣缴申报扣缴申报包括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及向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自行申报制度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5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上述
(二)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八)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九)其他有关问题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三、纳税调整制度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四、无住所个人特殊征管规定(-)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确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管方式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C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本章重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
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税额计算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额计算本章难点
1.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计算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特殊计税规则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本章思考题
1.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哪个更重要?
2.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是否应该限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支出用途?
3.为什么要对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经向外国政府缴纳的税收从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4.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定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5.个人慈善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为什么要加以限制?
6.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是否还有必要?按照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长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其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种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需要依照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个人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中国居民个人,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具体判定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1.住所标准住所通常是指个人长期居住或具有长期居住意愿的场所,按其居住意愿的不同特征可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从法律上说,户籍所在地通常就是永久性居住地而习惯性居住地可以是永久性居住地,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而经常居住的场所我国税法按照习惯性居住地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住所标准是一项法律意义上的判断标准,因此,习惯性住所不一定是实际的居住场所
2.居住时间标准所谓居住时间标准是对不符合住所标准的个人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为判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居住时间标准适用于无住所的个人,因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已经满足了住所标准,就必定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了而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满足居住时间标准,就应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否则就是非居民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中国居民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有以下两种情形
1.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上述个人是指其户籍、家庭不在中国境内,同时也未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这些个人就是某一纳税年度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他们之所以会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因为他们从中国境内取得了个人所得
2.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上述个人是指其户籍、家庭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例题18・1】乔治先生于2019年1月1日被其所在的英国公司派到中国工作2019年乔治先生回国休假一次,共50天;去其他国家出差3次,共25天,则乔治先生在2019年是否属于我国居民个人?【解析】属于我国居民个人因为他2019年在我国居住累计超过183天【例题18-2]日本某研究所的田中先生受邀来华对某中国汽车企业进行临时技术指导,2019年1月6日入境,1月16日离境,则其1月份在中国停留天数为多少?【解析】进出境当天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计入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田中先生1月在中国实际工作天数=(16-6-1)=9天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应纳税所得项目,分别是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和
(9)偶然所得对于居民个人而言,第
(1)至第
(4)项所得的加总为综合所得,本书将第
(5)项至第
(9)归类为非综合所得,分别进行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居民个人,由于第
(1)至第
(4)项所得并不实行加总,因此综合所得的概念只适用于居民个人尽管如此,有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概念和税基确定规则,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是相同的
(一)综合所得(四项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从概念上说,工资薪金是指个人从任职或受雇单位取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一般并不将工资和薪金加以区别,它们适用相同的征税规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在性质上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并不是指支付单位工资单上所列的金额当然,在工资单上所列的金额,也并非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些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免税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年终加薪和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津贴、补贴中,除了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之外,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在本质上属于独立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稿酬所得在本质上属于独立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就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在1987年开征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中被单列一类,实行有别于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办法1994年的税制改革仍然对稿酬所得单列一类,以便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我国税法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际上包括特许权的转让所得(所有权转让)和特许权的提供(使用权让渡)所得两种不同性质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3)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个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非综合所得(五项所得)
1.经营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本质上兼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双重属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的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质上属于资本的持有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禾I」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利息,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和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根据每股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的息金和利润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本质上也属于资本的持有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应纳税的财产租赁所得不包括分期收取的不属于租金的财产价款对于财产转租收入的纳税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如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4.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移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特许权的转让所得
5.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三、特殊事项个人所得的性质确认
1.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自2005年7月1日起,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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