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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022xx—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一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四条国家对—品药用原植物以及—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品药用原植物、—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一品和精神药品第三十九条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子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品处方至少保存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年32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储存第四十六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全国性批发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第四十七条—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四十八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以及—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年5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年5第六章运输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一铁路主管部门制定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年1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第五十四条邮寄—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邮寄—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40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发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对异议进行并作出是否调整—决定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第五十九条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3门报告本地区—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再也不作为药品使用的—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发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即将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即将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六十一条—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依法收缴的―品和精神药品,除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以及其他管理信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第六十四条发生—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即将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有证据证明—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溺职行为第六十六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销其种植资格:510
(一)未依照—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的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10情节严重的,取销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精神药品的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销其定点批发资格第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销其定点批发资格25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销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2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住手相关活动,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5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赋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50001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三条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销其—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七条国家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第八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品药用原植物—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第九条—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品药用原植物第十条开展—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2规规定的行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赋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赋予警告,处万元以2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收寄—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造成—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年内不得提出有关—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5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13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住手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住手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销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伤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销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10第八十条发生—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50001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降级、撤职的处分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倍以2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52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510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油原发证部门吊销25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即将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品目录中的—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八十六条生产含—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一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品管理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军队医疗机构—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对动物用—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年―月—1987发布的《—品管理办法》和年—月—日—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n1988办法》同时废止年年图书室管理制度2022xx、管理员要建立健全图书帐册新购进的图书要及时分类、编号、1登记、上架,并定期清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损坏的图书要有注销手续,已禁止阅读的图书按上级规定妥善处理、凭证借书证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每次借阅不超过一本,并要按时2归还、要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批画、撕剪、涂写等,保持图书整洁
3、损坏图书,视情节进行赔偿;故意损坏的则加倍赔偿遗失图书,4按原价赔偿、图书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光,做好防火、防尘、防霉、5防蛀、防盗等工作图书室、阅览室管理制度—图书室管理制度⑵返回目录I、图书室、阅览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利用书刊资料对学1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其师生提供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学校应根据自己实际,结合形势,制定图书资料选购标准,复本2量及剔旧原因、图书资料应兼顾学生、教师向不同需求及国家教委、省教育部门3评审推荐的图书、书刊进行征购、图书室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有保存价值的4期刊要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记、所购图书应按《中国法》儿童图书馆、中小学古书观版进行分类
5、图书著录应按《普通中文图书标准著录法》进行
6、学校图书室应按照国家标准设卡片目录,分别设置公务目录7(书名目录)、读音目录(分类目录)和排架目录(分类目录)、建立健全书刊外借、阅览、损失赔偿等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职责
8、图书室应做到防潮、防腐、防蛀、防光、防火、防盗等六防工作,9并配置相应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外借、月浪、推荐新书等服务工10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阅览指导课、图书室、阅览室工作人员工作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经三11方(校领导、接受人、移交人)签后,才算移交完毕图书室管理制度—图书室管理制度()返回目录3|吉首一小图书室管理制度、本图书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图书室服务对象为全体在校师生
1、在未办理借书手续前,本室内图书不得擅自带出
2、如阅读课需借出本图书时,请任课老师与图书室负责老师做好借3还的登记手续、请爱护图书资料,书要轻取轻放已取下但暂不借的图书请务必4插回原来的位置,不要有散乱的现象、读者应爱护室内公共财物,损坏图书及遗失图书都应照价赔偿
7、做好书刊资料的防护、防水、防盗、防潮、防尘等修补和清点工8作读者在图书内应保持肃静及环境卫生整洁、图书室对新到书刊资料应及时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尽快流通,8定期通报本校师生、图书室对新到书刊资料应及时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尽快流通,9定期通报本校师生、新生入学后,请班主任老师先行进行图书室使用教育,然后才干10使用本室内图书小学图书室管理制度图书室管理制度返回目录4|、图书室要努力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培养学生的阅读兴1趣和能力,及时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信息资料、图书室要建立财产登记、分类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帐册,藏书室、2资料室、阅读室,应建立相应的帐册,做到帐物相符、图书分类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小学使用书》的规定执3行、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使之结构合理,复本量适当,不4断提高藏书质量对于内容陈旧和破损严重的图书要定期修补、剔除,及时注销、新购置图书,要及时验收、登记,在两周内完成份类、编目、出5架等工作,以加速图书流通、为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工具书、大型成套图书只供查阅,不6得出借教师借书须持借书证,每次借阅教学图书不超过本,文艺作品5不超过本,时间2不超过一个月;学生借书须持借书证,每次借阅只限一册,时间不超过一周;班主任为学生—借阅,每次人均本,借期个月;逾期不还者,22罚停借—月、遗失或者严重损坏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不能实现,应加7倍赔偿,孤本等珍贵图书按原价倍赔款;成套书刊遗失一册,按全套价3-5赔款,余书仍留室存藏对书刊有轻微损坏者赋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修补好、时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8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项工作,保持图书完好、教工调离和学生休学、转学、毕业要主动还清借阅图书,交回借9书证,否则,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一条—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即将住手实验研究活动,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决定第十三条—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第十四条国家对―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发布第十五条—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第十六条从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品和精神药品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品和精神药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和精神药品重大—结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住手一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第二十一条—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第三章经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发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二十三条—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2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三十条—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2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三十三条—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使用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一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一)有获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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