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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单位蠡县农业局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提高标签检查力度,查处标签使用不规范行为
(三)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加强监]管理,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
(四)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氧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吠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春耕秋播、动植物病虫害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市、县两级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和标识相符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各级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3.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4,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管单位蠡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件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全面检查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随机抽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企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种子管理总站报告,或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市、县(市、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省种子管理总站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农作物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押;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作物种子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对农药的监督检查单位蠡县农业局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药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药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农药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有关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管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经营门市、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以及春、夏、秋农药市场打假专项行动和农药标签、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与农药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药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对农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药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药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经营有关违法产品;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30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蠡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等现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转移行驶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是否有超载、超速行驶和违法载人等现象;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等是否完备有效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安全旋转的运动件连接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松动脱落的危险等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6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7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8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1行政处罚罚款;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
三、农产品质・安全监管制度单位蠡县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含有国
1.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3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A)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1:管理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1!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单位蠡县农业局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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