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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制度的完善作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03期摘要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实行了约束型放权式,这是符合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的选择,但是,现行合议庭职责和签发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少不完善之处,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便能够在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强化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院、庭长对于合议庭的监督、指导职责关键词合议庭职责;裁判文书;签发权限中图分类号DF813文献标识码A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合议庭职权悬空状态日益受到挑战,并最终导致对司法裁判权威的质疑上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各级法院先后自发开始对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进行改革,成为继庭审模式改革探索以来最深刻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这一举措并于2000年开始自上而下进行推行,其基本目标就是落实合议庭的审判权这次改革对于保障和发挥合议庭的功能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配套制度的滞后、改革节奏的失调以及外部环境的制约等因素,这项改革在一定程度地实现既定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一结果促使我们对前期的改革措施进行重新思量,并自发地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这些调整更多地是一种解决眼前问题的暂时之举,整体局面较为混乱为了理顺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促进合议庭良性运行,我院成立了完“善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制度”课题组,通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表、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实证调研,形成为了本调查报告,对该问题从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进行了研讨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操作思路
一、合议庭制度与裁判文书签发制度
(一)合议制与签发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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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发回改如东被发回改判率02002年:年:2006年和!即06年发回改判和被发回改判情况
①2年00和22022年发回改判和被发回改判情况注产歹于高度放权式具有代表性,2022年对于约束型放权式具有代表性,故以这两年的数罪斓¥全,以此反映两种模式对案件质量及两级法院关系的影响;发改率的下降可能成为两级法院关系缓和的有利因素,而被发改率的下降则可以一定程度]也表明案件质量有所提升现阶段院庭长签发制度的问题剖析虽然现阶段院庭长签发制度仍有存在之必要,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诸多问题1增加了中间环节和层次,妨碍了决策的快速形成,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判效率2尽管院庭长签发本质上是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但是这种手段若用之失当,很容易造成对审判权正常行使的干扰,如通过不予签发等手段间接影响裁判结果,加剧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色采,并挫伤法官的积极性3不利于权责的统一由于裁判文书的签发是形成裁判结果的重要环节,如果裁判结果错误,签发人应难辞其咎但由于签发人并未参预案件审判,亦不会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因而事实上的责罚必要性与法律上的责罚无据就使得对签发人的责任追究陷入了一种两难选择,也影响了对其他有关人员责任的落实4与二“五改革”纲要的精神不尽一致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审“委会委员可以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合用意义的案件,全面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这些规定均明确释放出了逐步弱化签发制度的信号5院庭长压力过大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院庭长签发的案件数也会随之上升,加之其本身还担负着院、庭的司法政务管理工作,长此以往,会造成其不堪重负的局面,进而影响其他工作的发展将上面两个方面的分析论证结合起来,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从应然角度来看,逐步弱化签发制度、强化合议庭职责应当是符合司法活动发展规律的做法,换言之,高度放权式的合议庭职责和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制度安排仍然应当是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从实然角度来看,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权限的保留甚至一定程度的扩大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必要组成和保障
四、完善合议庭职责和合理配置签发权限的制度设计一重构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设想基于前述对设置合议庭职责和签发权限足以产生影响的诸因素的分析,可以推导出,目前对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进行合理配置的关键之处在于,要在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院庭长监督、指导之间寻觅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使之既能够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够充分发挥院庭长的指导监督作用,显然,约束型放权模式是当前符合这种需求的选择因此,应当进一步对其进行理性设计,特殊是要立足于对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的签发权限作出合理划分本着这一原则,课题组对签发权限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初步设想,划分标准主要考虑到了人员素质、案件数量及案件性质等因素见下表注该表只是对签发权限作出的一个大致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甚至于不同合议庭在具体配置签发权限时要注意结合自身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分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判决书(院庭K保网签发权限的除外)审判长民事网解书审签裁定书审判K承办的案件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监馅的案件在当地有近大影响的案件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岐的案件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存在不同认VI,可能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件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拟发回重审,或者需要对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改判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法律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长审竽庭K承办的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自已签发的案件
(二)完善合议庭职责的对策探讨应当说,上述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配置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合议庭、院庭长审判职责划分方式是当前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内部需求和外部压力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从长远来看,强化合议庭职责才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议庭运作机制乃至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为了加快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现阶段,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为合议庭职责的逐步完善直至最终实现还权于合议庭的目标创造条件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要实现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重要的还在于拥有良好素养和)尤秀品质的法官队伍现有法官的整体素质问题是强化合议庭职能、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的一大制约因素因此,必须通过采取改革法官选任渠道、改进法官选任办法以及加大法官培训力度等措施,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使之真正成为一支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队伍明确审判长、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特殊是要明确其他合议庭成员的附加职责: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审判,是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不同于民事权利,具有不可抛却的特征因此,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必须参加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且在发表意见时必须展现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逻辑推演过程,不能简单地以同“意”或者不允许”等方式变相抛却这一权力而且,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未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审核意见,任何人不得签发裁判文书
[10],从而为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能够充分反映集体智慧提供保障,落实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与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结合,实现责权的有机统一以往,案件若差错时,普通只是追究承办人和审判长的责任,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不大,而对于那些经过院庭长层层审签的案件,又会浮现人“人承担责任,人人不承担责任”的尴尬局面因止匕,从责权利相统一的角度看,应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差错案件承担责任
[10]150,同时,如果是签发行为促成为了差错裁判结果的产生,也应当追究签发人的责任,以此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提高案件质量提倡院庭长亲自办案通过院长、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或者承办人,切实从认定事实和各用法律上把好审理关和审批关,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
[3]35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检查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1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组织评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确定原因和责任通过质量评查的方式,院庭长既没有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又未对合议庭放任不管,而是多角度、多层次地加强了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
[1]117采取有效手段,促使信息畅通在现阶段尚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下,对于争议较大,可能产生不同判决的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答复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新型、疑难案件的裁判情况,通过印发《审判参阅》、《审判信息》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发布,以防止和减少司法不统一问题的发生结语从高“度收权式”一高度放权式”一约“束型放权式”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经历了保守的高“度收权式”和激进的高“度放权式”以后,合议庭职责与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制度改革在逐步地走向科学、合理、积极、妥帖发展的轨道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实行了约“束型放权式”,这是符合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的选择,但是,现行合议庭职责和签发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少不完善之处,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便能够在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强化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院庭长对于合议庭的监督、指导职责JS参考文献[1]王仲云,合议庭运作机制改革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2003春季卷109[2]王光龙「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思量[J]改革前沿,20032613]徐瑞柏合议庭工作机制的改革[J]法律合用,20037丫[4]张永泉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J]法律合用,20031214[5]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合议制度研究——兼论合议庭独立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2[6]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09[7]左卫民,周长军法院内部权力结构论[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21[8]林劲松我国合议庭评议制度反思[J]法学,20051014[9]汤景桢论合议庭独立审判[J]当代法学,20035102[10]陈国庆,陈宏琼构建合议庭评议制度的思量[J]人民司法,2022337Subs如油触剂峻1蝌#阑he Functionof ColleuiateBench and the Systemof thePurview ofTheResearch Groupof ChongqingNo.I IntermediatePeoples CourteoplesCourt,Chongqing401147,ChinaChongqing No.I IntermediatePwith re独距阻都既制bt网福慎叱弹晚如sfi*崩岫RW例4K母端M邓瑞唯能神辘\申the presentfunction of collegiate benchand thesystem ofsubscribing judgmentdocument.It isnecessary toamend thesystemreasonably soas toguarantee thatthe collegiatebench canexercise jurisdictionabiding bylaw,to strengthenits importance.On thispremise thechief justiceandthpresiding judgefully takethe responsibilityof supervisingthe collegiatebench.Key Words:the functionofcollegiatebench judgmentdocument;purview本文责任编辑唐力合议庭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具有三项基本理念平等参预、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l]o其中,平等参预和共同决策在我国各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其彻底属于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的范畴所谓横向运作机制,是指合议庭内部各成员(包括法官、陪审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而独立审判在我国则要受到合议庭纵向运作机制的制约所谓纵向运作机制,指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和审委会之间的分权制衡机制在审判长选任改革之前,其主要表现是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在审判长选任改革之后,则主要表现为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和特定案件的审批制度(后者范围较小)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拟制后,须报经有关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者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方能作为法院的正式判决或者裁定制成文书予以发布的制度
[2]签发制度与合议庭职责制度的关系o体现为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和指导,换言之,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和合议庭职责等制度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的基础上,院庭长在签发权限内,通过认真审核文稿,从实体、程序、文字多方面严格把关从而对合议庭卜.述权力予以一定程度的约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从制度层面上看,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具有隐性约束的特点,因为院庭长在签发文书时,只能允许或者不允许裁判内容,而不能直接改变裁判结果当院庭长不允许裁判文书内容时,合议庭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院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最终提交审委会讨论,这是基于保护合议庭独立行使裁判权限的需要此外,院庭长还可以将案件返回合议庭进行复议,合议庭可能采用院庭长的意见而对原来的评议结果作出改变,在此情形下,院庭长的意见对合议庭审判权构成相当程度的影响综上,院庭长并未通过行使签发权去直接分享审判权,而只是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指导
(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法理依据我们认为,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具有法理学上的正当性,其理由是虽然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中享有对案件进行裁定或者判决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离不开院庭长的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督、指导权力来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现行领导体制的授权,建基于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利益失衡并导致腐败这样
[3]关于正当性问题,还可以进一步作出如下论证合议庭通过评议案件来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意“志性”和创“造性”的主观成份即便经过合议,仍不能彻底排除这种主观性凯尔瑞斯对此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并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无非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这便是所谓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合用法律的统一而院庭长在签发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其固然会对案件事实和合用法律形成自己的认识,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此其认识中所包含的客观成份往往会与合议庭认识中的客观成份相互叠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其与合议庭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会相互碰“撞”,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4]可见,实行签发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编织层层审签的严密网络,使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尽管它仍不能彻底排除理解和合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者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的精神而且,事实证明,在司法金字塔结构中,越接近塔尖的程序政策决策职能就越突出,这也成为签发制度得以存在的一个理由至此,签发制度的运作机理已经清晰地呈现出来,那就是——借助集体主义决策机制在决定法律问题时综合不允许见,以准确解释和合用法律,避免或者减少判决之间的冲突,从客观上增强判决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将合议庭审判中发生失误或者腐败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5]o
(三)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渊源首先,从制度方面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制,亦非合议庭独立审判制度,比较强调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整体的审判权力[6]正是由于这种审判制度的原因,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不是绝对的和孤立的,要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各种制约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便是这种制约之一,也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别法官(包括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其次,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是以前苏联的法院体系为样本逐渐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虽然在规模、结构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在内部管理上仍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渗透到审判活动中就体现为院庭长作为不同级别机构的领导必须对其所领导机构内的审判人员的裁判文书负责,为了履行该项职责,其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力,在一“五”改革纲要基本实施完毕的今天,主要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7]o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仍然差强人意,法官的审判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案件质量较难保证如果在法官不当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通过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等途径进行救济的话,就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因此,为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司法成本,对法官作出的裁判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把关包括对裁判文书实行签发制度也就成为理所固然的事情最后,从合议庭运作机制方面来看设立合议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所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可能浮现的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合议庭的民主和平等原则,但缺乏贯彻该原则的程序和方法[8],相反,由于案件数量的压力以及工作量计算方式的不合理,合“而不议,合而不审”现象随之产生,除审判长与承办人外,其他合议庭成员对于裁判文书的审核流于形式,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功能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对合议庭以外的制约因素的介入提供了空间换言之,在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纵向运作机制必然得以强化
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发展历程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形成于人民法院建设初期,并沿袭至今,无非,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高“度收权”签发模式时期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前,几乎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经过院庭长审批签发才干予以发布,更为重要的是,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可以对文书进行修改,包括对裁判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合用、裁判结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者不当之处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增添内容,或者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的变更[9]本文将此签发模式称之为高“度收权式”在这种模式中,签发人行使的本质上是一种审判权力,签发行为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可见,在签发制度形成之初,其的确带有浓厚的司法行政化色采,一定程度上分解和弱化了合议庭的审判权高“度收权式”的签发制度在法院建设初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该模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特殊是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现代法学理念的传入,该模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其最受诟病的地方便在于造成为了审、判分离的局面,伤害了法院裁判的公正与透明具体而言,签发行为是事实上的审判决策行为,而这种决策行为不是以签发人对案件的亲自审理为基础签发人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所载的内容或者是参预讨论所获得的信息,而非细致入微的开庭审理,即对案件做出最终的裁判决策,不足以保证案件裁判的正确性,并且导致审与判相分离,违反了审判合一的审判原则,与审判合一原则相关的一些具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发挥也随之受阻,使裁判决策不公开、不透明,通过这种方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其合法性也必然会受到怀疑该模式的另一主要问题是,合议庭依法享有的裁判权受到侵蚀,合议庭功能被削弱虽然合议庭经过评议形成为了裁判意见,但在报请院庭长签发时可能遭到直接否决甚至修改,合议庭实际上是以法院行政下属的身份来审理案件,院长、庭长则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决定案件,造成为了合议庭对案件惟独审理权而无彻底的决定权的事实,合议庭功能被严重虚置,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10]o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与司法改革的要求形成冲突,于是很快便成为司法改革关注的对象特殊是此前以庭审方式改革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进一步促使改革的重点转向到对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改革二对高“度放权”签发模式的初步尝试实行高“度放权式”的基本状况11年99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就关“于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后,各地法院纷纷开展审判长选任和合议庭职责改革,并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及《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进一步确认上述改革措施和规定的重要内容均包括将大部份法律文书的签发权回归合议庭,以强化合议庭职能,并籍此将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在这些规定和措施出台以后,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各法院相继制定了有关合议庭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对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限重新作出了规定,将大部份裁判文书签发权交由审判长行使从2000年开始至2003年摆布,我院辖区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签发方式大都采取了高“度放权模式、我院辖区两级法院实行高度放权式的基本情况为刑事案件——除拟判处死刑、缓刑的案件以外,均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民事案件——除管辖、移送、保全等涉及程序性问题的裁判文书以外,均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行政案件——除确认国家赔偿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外,均由审判长签发二审案件则无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除发回重审以外,均由审判长签发固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仍由院长签发以我院辖区某基层法院的情况为例,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该院审结民事案件812件,其中合用简易程序审理581件,合用普通程序审理231件,以判决形式结案23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453件调解书均由审判人员签发,230份判决书中除7份由庭长签发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4件案件由院长签发外,其余219份判决书由审判人员签发这一实例展示了高“度放权式”的基本图景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其一,上述签发权限的划分涵盖了主要情况,但未穷尽全部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其二,由于辖区各法院案件数量、审判人员配备及领导思路的差异,在这一时期,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均实行了高度放权式在个别案件数量少的法院,放权的幅度较为有限,仅仅由原来的院长签发转变为庭长签发对滴度放权模式’的评价1高度放权式的正面效应作为一种全新的裁判文书签发模式,高“度放权式”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强化了合议庭职责伴有着审判长选任制度的推行,大部份以前由院庭长签发的案件转而由审判长负责签发,这种变化不应该简单地被看做为权力的再分配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核心人物,其在主持庭审和评议之后,还要负责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判权由此得到了完整体现,客观上强化了合议庭职责,使审判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一定提高而且,较之于由未参加开庭审理的院庭长签发,这种方式显然更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第二,增强了审判人员提高专业素质的热情以前,院庭长享有文书的签发权,滋长了审判人员对领导的依赖心理放权后,对裁判文书的把关责任转移至案件承办人和审判长身上,能否把好关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声誉,其成败则取决于审判人员是否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法学素养,因此,在放权以后,审判人员迅速认识到必须通过学习来尽快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以此塑造和展现自我形象,于是自觉学习的热情显著提高第三,提高了办案效率放权之前,尽管案件早已有了判决结果,但囿于院庭长批案的程序,宣判案件难免会受到迟延,审判期限因工作程序的繁琐而延长,审判效率低下放权后,减少了院庭长批案的程序,使结案周期缩短,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
(2)高度放权式酌负面效应尽管高“度放权式”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第一,放权的步伐过快,力度过大,不符合审判队伍的现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决定放权是基于对审判人员经过前期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锻炼,业务水平已逐步提高,放权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的考虑,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评估和判断还是过于斗胆和超前了因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一旦真正放下去,审判人员就必须扔掉院庭长这根长期依靠的拐“杖”,这对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客观地说,目前的审判人员素质还达不到高“度放权式”所提出的要求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法官未曾经接受过法律知识的系统教育,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法官的学历层次有了很大提升,但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法官本身是一个经验型的职业,审判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依赖于审判经验的积累,而高学历法官在审判经验方面还有所欠缺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无疑是影响审判质量的硬伤,偏离了高度放权所要求的客观条件,而在不彻底具备高度放权的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就彻底放权,有操之过急、掴苗助长之嫌,其效果必然不会理想第二,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首先,审判人员在对社会效果的把握能力和对各方关系的协调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案件质量在目前的评价体系中,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平,也关系到审判人员对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把握能力以及在遇到外界干扰时所具有的协调能力析法院审判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和谐的内在要求由于普通审判人员乃至审判长在政策的了解渠道方面的先天不足以及意识的不到位,其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对于社会效果不重视、不敏感,缺乏足够的把握能力;而在遇到案外因素干扰时,由于司法权威远未建立,法官(审判长)所掌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极其有限,不足以协调各方关系相比之下,院庭长在业务能力、审判经验,特别是在大局意识以及协调能力等方面较之普通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均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些优势能够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我国法官的社会化倾向对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提出了严峻考验熟“人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于法官而言,既是一种诱惑,又是一种压力在高“度放权”的签发模式之下,一旦法官职业道德缺失,权“力寻租”、司法腐败问题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于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官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甚至会主动要求院庭长乃至审判委员会介入案件审理第三,造成信“息孤岛”现象,加剧司法的不统一,并导致院领导对外部监督无法作出及时反应高度放权式”的签发模式适合信息社会,它要求加强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依赖于高速高效的信息传输和处理系统,而我院辖区两级法院至今仍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审判庭之间、审判庭内部各合议庭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研究机制,加之有约束力的判例指导制度尚未建立,这种状况一是会导致司法不统一加剧由于各个审判组织即使基于相同的信息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这本是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的必然结果,然而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中是决然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的,因此会造成对法院裁判权威的冲击,并加剧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矛盾司法不统一现象可以说是动摇裁判文书签发权限下放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削弱了院领导对外部监督的应对能力由于大量案件由合议庭自行签发,导致上层组织无法及时掌握充足的信息以便协调下层各组织之间的工作,特殊是相当部份的外部监督在向院领导提出时,院领导无法及时作出反应,这可能导致处理不及时的风险,也削弱了党委政府对法院改革的支持第四,与现行司法体制和领导体制形成冲突法“院最大的官是法官,最大的长是审判长是司法改革初期的一句流行语,听来令人欢欣鼓励,但是只要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模式未发生根本改变,它便只能是一句空谈同样,要求法官独立的高“度放权模式”也会由于缺乏适合其生存的土壤而无法获得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高“度放权式”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领导体制之间的冲突,从社会公众在认为法院裁判不公的情况下找领导,即使是人大等监督机关也是直接找法院领导这种现象中便可窥见一斑第五,造成审判长责权利的不统一审判长除了自己要承办案件外,还要主持合议庭的所有庭审活动、签发大量法律文书,而所有这些活动都与责任相联系,合议庭如果全年办理案件数量较多,则审判长必须牺牲歇息时间才干勉强完成工作,且责任重大,微薄的审判长津贴(该项津贴现已取销)显然无法提供有效的激励,这种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审判长的积极性,规避裁判风险和有权不用现象随之浮现
(三)向约“束型放权”签发模式的转化高度放权的签发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使调整和完善合议庭职责及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配置成为必然此外,从大环境来看,法院改革已进入二“五改革”时期在总结一“五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调整了二“五改革”的步调法院改革已经抛却了不断试图突破和挑战现有司法体制的方法和路径,回归到了越发遵循司法规定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轨道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扩大势在必行实行约“束型放权模式”的趋势基本确立2年oo我6院《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规则(试行)》实施,审判长主持合议庭讨论决定案件的权限和文书签发权限随之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二审改判案件的文书签发权由审判长调整为庭长(发回案件文书原即由庭长签发),这是可预见的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的开始而在制度层面之外,签发权限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比如,民事一审案件的签发权限除撤诉和调解结案的以外,已经基本调整到院庭长这一层级其他中级法院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变化曲线也与我院这种情况大致相同而在此之前,基层法院签发权限的调整工作就已基本完成我院辖区某基层法院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庭领导签发合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由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并报请院领导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领导签发;其余的,由庭领导签发”这种签发权限划分方式具有极强的代表性,现阶段为大部份基层法院所采用总体来说,这种裁判文书签发模式可以称之为约“束型放权式,在本次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就签发权限配置的相关问题向辖区两级法院、重庆地区各中级法院、成都中院以及广州中院等法院发出调查问卷表共计559份,收回402份调查问卷表反馈的总体情况如下所有的中级法院目前均是实行约“束型放权模式”,90%以上认为约“束型放权式更适合法院现状,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70%以上的基层法院的现行签发模式为约“束型放权式”,80%以上认为约“束型放权式”更适合法院现状,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约束型放权模式”的基本特征把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强化合议庭职责与加强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约“束型放权模式”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高“度收权式”由于违背了审判分离的基本审判原贝II,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而备受指责,而高“度放权式”又片面强调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该模式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却因为脱离了我国国情和现状而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挫折约“束型放权式”正是在吸纳前述两种模式的优点、拨弃其缺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模式首先肯定和尊重合议庭拥有案件审理权和决定权,具体表现为,院庭长在签发文书时,必须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在此前提下,如果对合议结果有异议,其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参加复议并赋予指导,从而体现院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但是,即便经过复议,合议庭还是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其结果可能是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一阶段仍然侧重于对合议庭审判权的尊重可见,通过上述复“议——指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可能有的环节)——签发”的程序设置,院庭长在不侵犯合议庭职权的基础上实现了对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既保障了合议庭功效的正常发挥,又没有脱离院庭长的监督、指导
三、对现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深层思量
(一)现行裁判文书签发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无制度支撑虽然实践中的做法在不断寻求适合现状的操作方式,但这些做法应当以制度的方式加以规范,否则便缺乏约束力和稳定性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除极少数中、基层法院以外,大部份法院没有制定裁判文书签发权限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即便原来已有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大多已经被废止或者发生变异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重庆范围内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乃至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其裁判文书的签发方式都不尽一致,存在随意性过大的问题,而裁判文书的签发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环,其运行理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因此,制定相关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二是矫枉过正,权力过度回收高“度放权式”固然存在不少问题,但不能因此对其全盘否定,走回行政审批的老路高“度放权式”挨弃了高度收权模式下院庭长在签发时可以直接或者指令改变合议庭裁判结果,破坏法定的审判权分配机制的做法,使签发制度回归到了监督、指导的本位,对这一基本成果不能丢弃调研中发现,有的法院在应对放权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时,明显准备不足,方法过于简单、机械,功利性太强而缺乏长远性、全局性考虑但凡遇到问题,就一味地用收权去解决,既不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对症下药;又不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多管齐下,结果越收越紧,有走老路的嫌疑
(二)对现行院庭长签发制度存废理由的比较分析现阶段院庭长签发制度的存在理由1首先,形成院庭长签发制度的客观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本文在第一部份对签发制度的形成原因作了分析,这里再也不赘述正是由于那些原因的存在,才使院庭长签发制度具有了必然性甚至是合理性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特殊是经过近10年的司法改革,尽管司法制度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签发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在制度、体制、客观以及合议庭内部等几个方面的存在理由虽然在逐步减弱,比如法官素质有所提高、行政化管理色采逐渐淡化以及司法权威有所增强等等,但并未彻底消失,甚至由于中基层法院年度考核制度的推行,还一定程度地强化了签发制度的存在乎义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院庭长通过签发裁判文书,切实加强了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有效克服了高度放权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特殊是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缓解司法不统一以及缓和上下级法院关系效果显著(对此可通过我院2002年和2022年相关数据对照来加以反映,见下图)上述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交织在一起,为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继续存在甚至是强化提供了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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