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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程序恭敬的赵校长、各位老师我们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我们中学及赵校长委托,就我们学校同学李某伤害事故个案及其他案例,以《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等部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引,初步探讨和交流下学校日常的教育、安全、管理、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些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也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做一个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课题方面的交流和探讨我们观察到,近年来,学校因学生伤害事故而承担伤害赔偿的案件不在少数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作为法律人我们向来在思量,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校应当怎么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先就我们学校同学王某伤害李某事故个案为引子,共同交流和探讨下一案情回顾首先,回顾李某案件的基本情况2022年3月18日晚自习下课后,在辅导老师离开教室后,王某与李某在教室里因纠纷发生了冲突,王某用铁棍击打李某,李某受伤后被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头皮挫裂伤,头皮软组织损伤,右膝及右小腿内侧软组织损伤,腹部损伤李某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5253元因双方对费用的支付商议未果,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安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后被告王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学校为被告,法院裁定核准了王某申请,学校涉诉经我们据理力争,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从赔偿数额上降到2万余元,但遗憾的是,法院还是判决我们学校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赔偿李某7000元当时接到学校委托后,我们高度重视,深入了解案情,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和法庭沟通一审法院审理后简单认为,李某的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但没有明确学校到底是什么样的责任,就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要求学校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津贴费、补课费共计7021元一审判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老师不履行职责,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失职溺职所造成的事故)据报导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此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商议未果的情况下,以学校老师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误工费等7000余元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宋某在上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实践活动造成的事故)某中学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学生实践活动,有一天下午,学校通知该校学生上山采集白蒿12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李某的父母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3.2万元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之规定,学校安排活动,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12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教师违反体育教学规定,并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事故)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蓦地,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未尽照应和监护职责造成的事故)据《法制日报》报导西宁市昆仑中学一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学校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再也不过问了,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商议未果的情况下,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法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5、
16、17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之规定,学校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即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应和监护职责,最终延误了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刘帅是某中学七年级的学生有天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刘帅的监护人以教师体罚学生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数万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wei)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学校教师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及其他危(wei)险行为,但未采取监管措施造成的事故)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其粗暴由于时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们发现之后,就及时报告了学校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了,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有一天下午,甲和一位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导致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学校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其他危(wei)险行为,教育不到位,又未采取监管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宿舍管理教师不负责人,不向学校或者学生监护人通报信息情况,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事故)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了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即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两天后,发现了该生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学校宿舍管理老师即没有将该女孩离校的消息告知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责任,对此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某甲,女,13岁,是某中学学生,某天下午,在学校放学之前,有一位流窜人员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的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事发之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局报案,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
4.8万元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固然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判学校赔偿某甲精神安抚金1万元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老师工作方法不当,没有及时阻挠他人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某甲,女,系某中学年级的学生有一天下午放学时,某甲的父亲到学校接其回家,见到某甲哭过,问某甲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她于是,某甲的父亲带着某甲回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某甲所在班级门口时,恰逢学生某乙走出门口,某甲指着某乙对其父亲说“就是他打我”某甲的父亲一把抓住某乙的衣领,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女儿?”某乙还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脱,某甲的父亲打了某乙一个耳光这时,某乙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见此情景,便对某甲的父亲说“有什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某甲的父亲则说“他打我女儿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那你打吧,一切后果有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之后,某甲的父亲继续用手指着某乙的头教训某乙,并将某乙推倒在地,才带着某甲回家当班主任又到出事地点时,只见到某乙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某甲和其父亲已不在现场于是,帮某乙止住鼻血,叮嘱某乙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这时,某乙的家长也敢到学校接某乙,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便带某乙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某乙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某乙及某监护人将某甲的父亲及学校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万元法院最后判决,某乙的班主任在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有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八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学校在那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普通不予承担责任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或者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wei)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时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种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
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8.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9.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所谓的意外,是指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但此类案件在实际处理上要复杂得多,法院处理时往往是合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为受害人对自己受伤并无过错,如果要其自行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
10.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案例大堰中学一学生从家中赶往学校参加中考途中被洪水冲走由于该校安全教育做得非常到位,且在学生回家前还特殊强调了要注意洪水的安全事项,学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予承担责任(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
12.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九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迅速组织救治只要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无论谁的责任,学校都有义务救治受伤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及时报告并通知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学校或者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伤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报告,争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匡助隐瞒不报,已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划清责任界线
4.进行商议和调解如果当事人各方商议未果,则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组织调解可以求助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
5.做好事故总结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及时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学校和学生安全同时,学校还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案件十建议学校积极联系家长对学生共同进行安全、法制教育,避免事故发生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民法通则》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的职责、义务、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与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护的义务,使得学校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无疑充当了监护人的角色,但是,这个阶段的学生正处青春期,青春萌动,容易冲动,判别是非能力又不够,而学校对学生不法或者不适当行为的防范和控制能力又是有限的在此也建议学校应当积极联系家长对学生共同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教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当在维护自身安全方面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违法犯罪等危(wei)险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和评估,让学生做到能够发现、避免、制止、报告危(wei)险行为和事件,做到教和学和谐有序发展谢谢大家后学校认为一审判决理由失当和不明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寄宿式管理学校,对学生在教室发生斗殴事件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对于李某在教室的受到伤害负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学校在李某校园伤害事故中未彻底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李某的人身伤害承担次要责任该案审理时,浮现两种不同焦点或者看法一学校已尽到教育、安全、管理、保护责任和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1中及班级一贯对师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此事系突发事件,学校对此无法预见亦无法预防该案发生在晚自习下课后,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而非教学时间事发前,1中未曾经发现涉事学生王仁旭有打架的迹象,也无法预见这种突发事件,学校对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学校发现后,及时对学生采取救助措施,组织受害学生及时到医院治疗、以及进行探望和补课,事后尽到最大化的补救措施学校的所谓“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理解为其在事先可以预见、预防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且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与救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二学校未尽到或者说未善意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存在管理缺陷和瑕疵,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中是寄宿式学校,涉案学生双方均寄宿,且事发时间是在教室即特定和狭义的教育场合,肇事者王仁旭携带钢管伤人,学校对于像钢管等不属于教学或者生活方面的物件没有及时发现,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安全、管理、保护义务存在漏洞和瑕疵,法院综合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认为学校对原告李春晓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在这里补充说明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不承担监护转移的责任,但其只是行政规章,法律渊源或者法律层次、效力低,不是人民法院合用法律的固然依据,但现在法院已经已经明确认可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不承担监护转移的责任,也就是监护权利和义务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普通意义上都是特定亲属身份关系即父母,为什么行政规章和法院都会这么认为?原因是学校普通都是国家开办的事业单位,都是财政列支,且是义务教育,如果赋予学校承担更大的或者全部责任,将对学校明显的不公平,将造成学校教育经费支出过大,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伤害更大多数学生的教育权利这个问题上,我们学校做的比较好,办理有学生伤害责任险,也避免了这个问题我们评析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诉讼,该类案件存在常因相关法律规范尚不一致或者指引不明确或者不具备可操作性,导致判决标准和结果浮现了一定差异,同时又因涉案主体是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份敏感性容易引发社会关注,以及未成年人涉民、涉刑案件均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庭简称少年庭审理,而法官又在审理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容易做出带有一定倾向的判决,造成为了裁判结果浮现一定的不一致、不公平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类型-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二类型
1、学生做游戏时受伤学生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如教学设施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校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学校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伤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站、罚跪等形式
4、外来人员的侵入学校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学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5、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起的事故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6、学生在校园内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一旦发生事故,学校普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自身原因所致不少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三正确看待学校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法律对学生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已经做了充分的预见和义务性规定事实上,即便彻底符合这一规定的学校活动,如由学校有组织的、采取了必要管理防范措施的实验、体育、旅游、竞赛等活动,也很难说彻底没有风险性因为未成年学生天性好动,爱慕游戏和运动,对各类新鲜事物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冒险,但同时身心方面的发展却远未成熟,缺少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其在参加各种学校活动时极有可能发生伤害事件即便学校和教师尽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也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地杜绝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苛求由学校来承担全部伤害责任对学校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会极大地抑制学校的正当办学活动学校应当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学校或者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应当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就是一定的过错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和风险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救济受伤害的未成年学生,首先取决于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在此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法定关系说其中理论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为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即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并肩负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职责这种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同于监护人所担负的私法领域内的监督、保护职责,实质上是一种家庭保护之外的社会保护,两者不可替代学校惟独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五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构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学校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这种过错表现在学校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管理、保护的义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学校违反了这种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末学校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学校可不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学校和老师在日常的教育工作怎样做才算履行了这种义务呢?这是学校及老师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也是我们今天交流的重点六学校的教育、管理、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学校的管理、保护义务要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种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这也是造成法院实际裁判不一致、不公正的原因为了准确把握学校管理、保护义务的内涵,依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学校的日常教育工作中,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选任、管理、教育合格教职工的义务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聘用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学校应当对教职工依法进行监督、教育和管理,确保学校教职工的身体及心理素质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避免浮现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学校的卫生保健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做常态教育和考核第二,安全、法制教育义务(这一点我们学校做的很好)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指导师生懂法、守法、用法比如学校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参加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自护自救演练,使学生熟悉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同时,学校要对教职工进行时常性的学校安全管理和应急培训,使教职工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熟悉安全规章制度,了解学校安全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机制,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第三,安全管理义务,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指定专人协调、处理和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管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和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定期接受安全业务培训;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及时上报可能引起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学校应当确保建造物内的楼道、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公共场所通畅,禁止堆积杂物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在校园内容易发生拥挤的时间、地点,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疏导学校或者施工单位在对学校建造、道路等设施进行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应当在教室、走廊、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wei)险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学校应当建立包括应急响应程序、人员分工安排、抢险救援组织、后勤支援、安全保卫、善后处理等内容的安全应急预案第四,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义务学校应当加强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适宜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在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应当配备专门人员随时注意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维护学校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学校应当确保其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学校应当对水、电、气、供暖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对于老化或者损毁的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学校使用的体育与游戏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器材应当及时赋予维修或者更换(分享下我上学的高中案例,导致踩踏事故发生,此种情况下学校赋有彻底责任)第六,公共卫生安全义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学校应当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定期卫生防疫检查和消毒,发现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传染病疫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严格管理餐饮用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食堂应当定点采购物资,完善索证、备案以及饭菜留验制度餐饮从业人员应当定期体检第七,消防安全义务包括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八,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监测制度负责考勤的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等信息对于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报案,避免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和学校教育管理而发生伤害事件第九,校车安全管理义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资格审核、备案,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学校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委托具有运营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车辆出租企业,并与其就学生安全签订责任协议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校车运营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校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并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第十,安全保卫义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安保人员或者其他有能力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学校安保人员应当定时巡逻校园,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登记、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将非教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禁i)险物品带入学校第十一,寄宿制学校的义务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寄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寄宿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特别对女生宿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寄宿制学校在接收未成年人寄宿时应当与其家长签订寄宿合同,明确双方在维护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第十二,对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的注意、关照义务学校应当了解、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予以必要的注意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施救,避免加重不良后果第十三,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生危(wei)险行为的义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wei)险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并与家长联系,重点教育和管理第十四,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五,因外部因素产生的防范、救助保障义务由学校以外的行为主体产生的,主要责任人是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但学校对此亦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学生伤害如与学校未尽注意义务有间接的关系,则学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报告义务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交给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保护义务,如就校园安全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义务等上述的义务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管理、安全、保护义务,在具体的学生伤害案件中,不仅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情形,还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来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七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为了便于学校和各位老师更好的理解学校的管理、保护义务的内涵,结合近年来真实发生的一些校园伤害案件,具体分析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安全检查疏忽造成的事故)据《法制日报》报导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顽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该县法院判决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津贴费等共计
1.6万余元校方疏忽对旗杆的检查与维修,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据《深圳法制报》报导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导致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上述案例中,是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对商家提供给学生的食品把关不严;学校管理人员对食堂出售的有毒米饭监管不力造成的事故)东北某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是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于是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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