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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规定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合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导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行为合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安监局的处罚有时间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也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3、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规定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参考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网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南平市政府网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条件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五百条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以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答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在边远水上交专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属但应当出具省级人民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5、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目的不包括哪些没有提到特种设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允许,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耍,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即将启动制修订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坎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催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催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wei)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省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普通事故,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典型的较大事故,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发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暴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催促整改(A)加强源头监管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催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管理,防止职业病发生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摆布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22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各地区要于2022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22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重大危(wei)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材、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预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wei)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wei)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造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会萃场所和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哺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销或者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六)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住手施工、住手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住手供电、住手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22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辟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A)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总结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工伤预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22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挪移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溺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4月2日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7、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实施哪些处罚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赋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住手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责令住手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住手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普通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赋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即将排除的,应当责令即将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wei)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允许,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的期限普通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许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管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管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管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管理或者整改、管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赋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抛却上述权利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采集有关证据对确需即将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住手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问询,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问询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问询和检查情况,并由被问询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问询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问询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相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赋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用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用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预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许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主办机构没有采用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导致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即将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第二十八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责令住手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赋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待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即将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允许,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抛却听证权利第三十五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合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合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问询;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之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合用听证程序的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赋予处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赋予处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妨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妨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礼聘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四十五条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造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时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即将住手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住手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合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五十三条对同一辈子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赋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规定相关的资料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即将排除的,应当责令即将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wei)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允许,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的期限普通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许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管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管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管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管理或者整改、管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赋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抛却上述权利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中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采集有关证据对确需即将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住手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问询,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问询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问询和检查情况,并由被问询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问询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问询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相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赋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住手建设、责令住手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赋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待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即将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允许,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抛却听证权利第三十五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合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入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合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问询;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之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合用听证程序的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赋予处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赋予处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妨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妨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礼聘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四十五条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造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时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即将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住手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赋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合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gViO第五十三条对同一辈子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赋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妨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住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住手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六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第六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十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住手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住手建设、住手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赋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安监局的处罚有时间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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