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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造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造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造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造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方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造开展的假设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造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合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民用建造工程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造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造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廨」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耨口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艮告I J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方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的行为本方法所称民用建造工程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造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造工程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第五条民用建造工程节能评估按照工程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直折算的建造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铐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斤算成基准建造规模〕J〔一〕总建造面积在基准建造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造工程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造面积在基准建造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造工程,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造面积在基准建造规模以下的民用建造工程,应当填写节能登记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造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造工程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第八条民用建造工程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评估依据;〔二〕工程所在地能源供给条件及工程对所在地能源供给情况的影响;〔三〕建造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四〕建造节水设计方案评估;〔五〕建造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六〕建造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七〕建造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八〕建造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九〕建造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十〕建造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十一〕评估结论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造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造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民用建造工程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总建造面积在基准建造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造工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总建造面积在基准建造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造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造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翻斗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造工程,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造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方法规定的总建造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第十三条民用建造工程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节能审查申请;〔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按照本方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造工程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造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国家注册建造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造、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造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造应用、空调系统、给封冰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造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介,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工程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造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个工10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造工程核发民用建造节能审查意见书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造工程,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开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用建造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一〕不符合民用建造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造应用的;〔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造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不予通过审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第十七条民用建造工程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窗口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第十八条除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工程、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造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造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造规模以上的民用建造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造能效测评机构对建造物能效进行测评;建造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造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民用建造工程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造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造工程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民用建造,是指居住建造和公共建造〔二〕公共建造,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造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造〔三〕总建造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造工程是指一次出让或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造面积〔含地下建造解只〕;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造工程是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造面积〔含地下建造面积〕J〔四〕基准建造规模,办公建造、民政建造、司法建造和宗教建造是指建造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造、娱乐建造、体育建造、文化建造、交通建造等建造是指建造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造、金融建造、医疗卫生建造、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造、播送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造是指建造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造是指建造面积五万平方米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造和居住建造功能的商住楼或者建造综合体等民用建造工程的基准建造规模,按本方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造或者居住建造后,只要到达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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