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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会,运用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时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据不彻底统计,自九十年代初并于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者变卖各样估价船舶二百多艘特殊是近几年,随着海事管理控制教育工作工作的不断发展,继续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运输船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变动海船和其它海上挪移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款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拍卖船舶的特征海事执行程序的拍卖船舶是指涉外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拍卖油轮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所,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
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市场条件被执行人光租订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清偿顺序或者按债权比例受偿海事诉讼程序中,参加受偿的普通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债务人的,清偿没有先后顺序,不能足额清偿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6、清偿方式不同海事清偿债务依据执行程序的法定原则予以清偿,体现出其强制性特点民航诉讼程序清偿债务,应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采用商议原则,契约债权人会议提出的分配方案和签订的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商议不成,依法裁定分配计划债权人党代表大会全体味议商议是法定程序在海事执行工作中,涉猎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涉足的人尚不多,还处在急速摸索阶段,有不少法律问题值得在理论上研究和探讨,为开辟我国海事执行理论假说领域,应加大探索力度同时,在起草和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过程中,应重视扣押船舶、拍卖法律船舶和清偿债务的国际法规范惟独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拥有权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间未履行债务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弘的确定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归属于强制措施范畴强制苏富比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所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公开拍卖船舶须经特殊某些特殊法律程序船舶是一种特定的动产,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法所规范因此,对船舶的执行程序,特殊是处分程序较其它动产的处分程序特殊,我国的海事法律对此规定十分严格例如“洗船”程序、拍卖程序等未经“洗船”程序拍卖的船舶,所有权虽已转移,船舶优先权并未泯灭,随船转移,成为“不干净”船舶,船舶优先权人拥有一支追及权海事执行与海事诉讼拍卖船舶的区别海事执行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中拍卖船舶计算机程序有相同之处,但在不少方面又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引起进行拍卖的原因不同海事而后执行拍卖船舶的其原因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被扣押后,在法院所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①船舶扣押期内届满;
②被告不提供担保;
③运输船因销毁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扣押
2、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海事中拍卖船舶针对的主体是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律程序判明海事诉讼中从扣船到拍卖关系尚未确定,仅海事请求便获得申请扣船和卖船的权利就此点而言,我国现行海事诉讼制度实际上已吸收了白苞英美法系船舶拟人化的某些合理内容
3、性质不同海事执行中拍卖船舶的性质是通过强制处分手段,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所确定尚未的应履行的义务,直接清偿债务,终结执行程序海事诉讼拍卖船舶的性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法律形态,诉讼程序并未因此结束,程序结束后,清偿或者处理价款
4、决定拍卖程序不同海事执行的拍卖船舶除权利人申请外,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具体充分体现海事诉讼中船舶必须由具有海事请求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非因申请,法院无权直接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是可能决定拍卖船舶的惟一程序
5、公开拍卖船舶错误责任不同海事执行船舶可以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拍卖错误,执行法院将承担责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受损方也有权制定赔偿准许的请求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普通要责令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有效率或者将扣船时提供的反担保有效期间延续下去到卖船程序,拍卖船舶错误的法律后果无疑由申请人承担
6、由扣船转入卖船的时间不同海事执行中扣船后进行拍卖程序的时间,是根据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限令履行义务的时间所决定的,法院对时间的限定具有自由决定权海事诉讼中拍卖舰船必须是在扣船的30天后,这个时间是立法机关时间
7、债务人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海事执行中船舶担保物权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未客船进行债权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但不等于零丧失债权,依然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第2页可以普通债权参加清偿,其它普通债人无须注册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制订海事诉讼程序中,对该船拥有的任何一种性质的债权,必须进行债权注册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不得参预债权分配船舶拍卖权以船舶的财产属性,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动产但鉴于作为海运工具的性质特殊性,世界各国法律在若干方面将船舶作为不动产处理,我国也不例外,目的是加强对船舶的管理船舶所有权,船籍港、船旗和某些权利的登记制度等,都仅限于强制性规范与民法意义上的动产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于是决定了扣押和拍卖必须合用某些特殊规定按以往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在中根据执行规定第H3条第3款规定无须扣押和拍卖船舶由于船舶带有专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卖,也不同于普通财产的公开拍卖,形成为了一套轴果的程序,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处理船舶程序上的复杂和严谨执行整个过程中的疏漏,极易造成执行错误的后果我国目前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三位,但因种种原因,近几年前三我国法院扣船和卖船均在世界上排名前列,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往来和海上交通运输申请加入极不适应世界上更发达的航运国家,扣押和拍卖船舶由专门法院或者专门司法、执法机关行使为了规范我国的司法扣船、卖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船舶的扣押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海事检察院,实际上这是对执行法规第113条第3款的修改从而确立了海事法院对扣船和卖船行使专门司法权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委托内河船舶也可以的就近的海事法院如地方法院自行扣押或者拍卖,也应参照特殊新规定处理拍卖船舶的程序强制拍卖船舶因其独特的法律普通性,决定了既不同于意定公开拍卖,也不同于普通财产的拍卖,形成为了一套独立的程序,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成立拍卖委员会根据海洋渔业诉讼特殊程序法的更为重要规定,强制拍卖船舶不允许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必须成立法院指定的执行员为主持人的拍卖委员会,并礼聘国家认可的型体、验船师等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礼聘的人员对拍卖委员会负责,而不对刑事处分司农县或者组织负责,拍卖委员会承担拍卖船舶有关的事宜,主要包括对船舶的鉴定、评估、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相关手续等拍卖委员会受海事法院监督,其地位和性质类似于合议庭,这说明估价船舶是海事法院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第二种权的一种体现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价值观念发布公告标示出了强制卖船向社会公开的特点公告的主要目的一是让公众了解船舶拍卖事宜,以召引竞买人,有明示要约邀约的意思;二是债务人告知船舶担保物权人及时办理债权登记两者具有含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灾难性,前者相当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收购要约引诱,没有法律效力,后者相当于公示催告,具有法律效力,逾期不登记的,承担部份相应的法律后果买船登记和展示船舶参加竞买被拍卖展开船舶须到法院进行买船登记并提供保证金,这是拍卖船舶功用程序的又一特殊之处任何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都可以参加竞买,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参加登记竞买的人有权了解船舶的现时状况,因未登轮察看而导致竞买的不良后果由自己承担,作为实际拍卖人的海事法院不承担被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责任船舶检验、评估和底价确定被拍卖船舶的检验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认可的船舶认同检验机构展开,最为妥帖,或者说也可委托有评估结果资格的其它评估机构,并向法院提供具体内容检验评估报告,该报告对确定价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在此基础上,由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确定底价,底价普通不公开债权登记法院法官拍卖的船舶应当是不附有任何债务,实践中,被拍卖会船舶基本上甚至都附有债务,特殊是优先受偿债务,为了剥离掉这些债务,必须经过某种程序予以“清洗”,使买受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船舶是一艘“干净”的船舶,债权登记催化作用在法律上就起到了这个积极作用形象地说,债权注册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洗船”任何一种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普通债权并不随船转移,随船转移的债权借款人是船舶担保物权,因此,债权登记“清洗”的是客船担保物权,包含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担保物权通过油轮债权登记程序被“清诜”后,该船所附担保物权被泯灭(实际上被转移到清偿债务计算机程序),成为“干净”船舶船舶担保物权在公告时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抛却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不登记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抛却债权或者债权泯灭,但由船舶担保物权降格为普通债权拍卖拍卖是整个程序的中心环节,其方式有多种,根据形式一口价的不同分做有底价和无底价、密封式和公开式、增价和减价、公开叫价和投标式、不限时和限时、定向拍卖与不定向拍卖、强制性与任意、自行与委托公开拍卖等方式法律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模式,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底价、密封式的拍卖方式拍卖时,竞买人的报价达不到底价,拍卖委员会宣布收市,收回拍卖标的物,择日再拍卖或者借出拍卖或者变卖成功,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拍卖委员会刀蛭与买受人在船舶停泊地移交船舶,签署移交完毕确认书,同时发布拂拭扣押船舶发布命令买受人在船舶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后,完成为了法律规定上的船舶所有权转移债务清偿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只是一种手段,最终所要达到的授信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海事执行运输船拍卖船舶后的债务清偿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不少,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民诉法和执行规定中对担保物权的程序顺序与海事诉讼特殊清偿法对船舶担保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基本原则船舶一致,因此,在对偿清船只担保物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做法没有异议,拍卖船舶所得扣除拍卖和司法费用外,按海商法规定,优先清偿船舶担保物权,法定清偿顺序为
①船舶优先权;
②船舶留置权;
③船舶抵押权认识上不同之处的焦点在普通时序债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一种观点认为船舶有别于其它财产,受海商法调整,债务清偿合用海事诉讼特殊的受偿顺序,不合用执行程序,受偿范围仅限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且必须在公告期间进行了债权登记这种实际上就是按海事诉讼程序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一种观点认为船舶虽具有特殊涵义,但强制拍卖船舶是一律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受偿范围和顺序除了合用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区域外,也应合用执行规定,即混合合用具体地说,与本船无关的债权也有权受偿,但必须进行登记不会登记的不能参加清偿还有一种观点凡是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任何一种普通债权,都有权参加清偿,但进行登记的普通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普通债权上述观点的关键之西北侧处在于债务清偿的法律合用对普通债权法律的清偿范围和法律合用范围,关系到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公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对上述观点,笔者转让给不同见解笔者认为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诉法中独立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在海事执行中,强制公开拍卖船舶因其心理因素特殊因素,必须参照参考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外,对普通债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应当执行程序的规定,理由有二
1、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海商法的实施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提议而制定的,同时也因民用航空审判的特殊性对民诉法进行的必要补充海诉法并明确规定,该法合用于海事诉讼,该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合用民事诉讼法和其它有关普通法规定,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仅有3条规定涉及海事执行,第11条针对海事仲裁裁决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控管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所在国的海事案件的执行管辖作出了规定,第22条五条新规定了海事执行扣船的除外原则,第43条规定的是海事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清偿债务;参酌参照第三章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的规定上述三条已涵概了海事执行和港航拍卖船舶的特殊点实际上,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第一章总则中已经了明确提出该法的目的是及时审理海事、海商航运及其它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因此,被拍卖船舶的债务清偿不合用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
2、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第十章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的规定没有合用海事执行程序或者参照的规定海事执行程序在于海事一案程序的根本区别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未确认决定了海事执行扣船、受偿范围与海事诉讼存在着上的不同从法律后果看,执行扣船、卖船、清偿债务特殊针对被执行主体海事诉讼除了针对被请求人外,从某种意义外说,针对的是船舶,即对物权,将船舶作为拟人化主体,有对物诉讼的法律特征海事诉讼卖船清偿债务有二个法定条件,一是仅限本船债务;二是必须进行债权注册登记这个规定从立法上剥夺了本船以外的其它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利显然海事执行程序必须合用债权登记制度的根本,主要是从法律上泯灭对之上被拍卖船舶的追及权然而普通债权在任何条件下对被拍卖船舶并不拥有条件者追及权,不拖累被拍卖船舶所有权的正常转移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是核心的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实现权利人的本息海事执行中均的扣船、卖船的最终目的是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担保得以满足世界上有海事诉讼的国家在执行程序中对船舶的强制至清偿债务与我国的执行制度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被执行人所欠经生效法律文书判明的强制执行债务,包括涵盖被拍卖船舶以外的其它普通债务,都有权在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所有的普通债权是否与否进行债权登记,并不干扰受偿权利,因此,在这一点上混合合用海诉法和执行规定在法律上解释不通综上,被竞拍船舶的债务清偿原则和顺序应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至96条的规定清偿海事执行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普通债权执行程序债务人的区别海事执行程序和海事诉讼程序在船舶被拍卖后,已进行债权登记的船舶担保物权的清偿原则、范围、顺序是相同的但对偿还债务一般债权的清偿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清偿范围不同海事执行程序中海上凡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债权,都在清偿之列,具有清偿范围广的特点海事诉讼处理过程中的清偿范围仅限于被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换言之,仅限于附蛛属所负有的债务,超过此范围的授信不予清偿,具有带有清偿范围的限制性特点
2、合用法律不同海事执行程序清偿债务所合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乎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执行程序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海事诉讼程序清偿债务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在目前我国诉讼制度建设中,是惟一在诉讼程序中对更重要拍卖标的物价款进行债务清偿的特殊法律制度
3、借款登记与否的后果不同海事执行程序中,船舶担保物权未登记的,视为抛却优先受偿权,但债权人不等于抛却普通债务人受偿权对普通债权人而言,不实行债权登记制度登记与否,都有权参加清偿海事诉讼程序实行严格的债权登记制度,无论是内河担保物权人,还是符合登记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在发布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视为抛却受偿的权利
4、权利主体不同海事执行程序中,不论何种性质的请求产生的债,权利主体都归结为申请执行人海事诉讼有权受偿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海事请求权并经登记程序确认的海事债权人,排除了民事和其它请求权人,系统生成为了它的惟一性和法定性
5、清偿程序不尽相同海事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具体情况和被执行人的性质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合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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