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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编制:单位:部门:审核:中心会同相关专业部门鉴定评估残值并提出处理意见;
3、报废资产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总裁审批;报废资产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报请集团公司董事局审批;报废原值100万元以上的报请股东管理委员会审批;
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去清理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固定资产报废单位的营业外收入或者支出处理第三十七条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各直属集团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年度购置计划(或者技改投资计划)执行,不允许无计划或者超计划购置
(二)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购置计划外固定资产的,应请示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三)对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或者技改项目列决后,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进行资产审查确认,报财务管理中心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折旧前按固定资产原价3%扣除残值,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范围、折旧方法、折旧率的计算,比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确定,具体折旧年限经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缩短以加速折旧,增强企业后劲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再也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第四十三条不写金额的银行支票,原则上不许签发,需要时必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限额,缺一不可,从严掌握;第四十四条直属集团(含子公司)的赊销货款不能超过三个月,做到及时结算,将应收款控制在合理限额内;第四十五条提取坏帐准备每年末,对企业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估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帐,并计提坏帐准备企业坏帐损失要从严控制,一经发生必须以书面形式即将报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查,经批准后调整帐务;第四十六条库存商品、半成品、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必须帐物相符,按期盘点年终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短缺、盘亏、毁损、盘盈时,要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发生损失时,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处理帐务第四十七条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日常发生的低值易耗品购入、领用、摊销等,应每季度向财务部门报告一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需用的低值易耗品,时常务副总裁批准后,由总务部门统一购置,并办好入库、领用、保管手续后,到财务管理中心报帐和摊销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财务部门和总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实行卡片管理,除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外,还要建立低值易耗品入库明细卡片,标明编号、购入时间、价格、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部门负责人详见下表低值易耗品入库明细卡片第五十一条对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必须有领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仓库保管人员才干发放各部门(车间)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发生丢失、提前报废,各领用部门(车间)自行负责,并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财务部门和总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组成清查小组,每年年底对低值易耗品盘点一次,不仅对帐内存货进行清查,而且要对帐外的和库外的存货进行清查,确保帐实相符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应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杜绝多头审批资金,计划内现金支出由财务总监审批,计划外或者大额资金,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裁(总经理)审批;
(二)现金支取必须做到日清日结,不许以“白条子”顶库存;
(三)不允许随意挪用、转借现金,不许设立“小金库”,一切资金的收支都应反映到帐面上如发生帐外资金,先由财务会计查帐,查清原因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四)各种现金的支出,必须由主管会计核对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出纳员根据凭证付款;
(五)现金使用先由经办人填写单据,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付款付款后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完成后,七日内到财务部门报帐;
(六)职工公出借款,应在归来后三日内报帐,借款一次还清,不许挪用否则,财务部门应在本月工资及以后月份工资中全额扣除,并按日5%加收罚款;
(七)采购物品购置完毕,应列出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到财务部门核销;
(八)出纳员只记现金、银行帐;
(九)收取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特殊情况需加强保管措施,于次日存入银行;
(十)严禁超浮现金支出规定范围使用现金;
(十一)出纳员以审核后的会计凭证为收付款依据对不合法的票据有权拒付;
(十二)材料、物资采购的资金支付采购款项支付必须有授权签字人审核预算内资金支出,每笔支出30万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合签批,30—100万元以内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联合签批;10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十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
1、建安投资支出,一次性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总会计师签批;50万元―200万元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签批,2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裁签批;
2、设备购置支出,单台设备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总会计师签批,20-5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签批,5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裁签批;
3、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设计费等待摊投资性质的资金支出,3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总会计师签批;3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总经理签批;10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人报废工程损失,设备、器材的毁损、盘亏、折价等投资支出,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列支;
5、不能形成固定资产部份的投资支出,如待核销项目支出、转出投资支出等,10万元以上,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列支
(十四)转抹帐的资金支付
1、企业用生产的产品抵抹帐的,抵抹帐价格原则要高于市场价格20%以上,20%以下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签批;低于市场价格的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2、企业用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抵抹帐,原则上以高于市场现行价格和物资净值20%以上确定,符合这个要求的,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由董事长、总经理签批;抵账造成财产物资净损失2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批准转抹账企业间必须相互商议并签订有关转抹账协议、合同,抹入物资管理权限与物资采购权限相同,抹出物资管理权限与销售产品管理权限相同转抹帐业务完成后,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出具正式发票
(十五)陈欠对付款的支付偿还陈欠款,应详细列明还款对象、债务产生原因、标的金额、还款理由、还款方式与还款资金来源等事项1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总会计师签批;10—30万元以内由董事长、总经理签批;3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十六)赊购的资金支付
1、赊购的商品,可比用货币资金购买时价格略高,定价也需赞比三家”,普通不得超过用货币资金购买价格的5%,超过5%,由董事长、总经理联合签批,如超过10%以上,需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2、赊购材料、物资的货款支付,每笔支出5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供应部门提出经了解与商议的购入价格,由总经理签批;5万元「10万元的,经董事长、总经理签fit;10-30万元的原材料赊购,要经联席会议通过,3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七)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资金支付
1、企业计算和发放工资,必须健全工资卡、考勤记录、生产任务单、扣款通知单等原始资料;
2、工资计算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资料负责发放;
3、财会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工资结算单”和“工资结算汇总表”统计实发工资数,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向当地银行申请提款,工资(计算)员普通不宜兼管工资发放;
4、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结算单”领款人栏内签章,因故未领的工资,要上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对已发过工资的“工资结算单”要认真审查,防止漏发、冒领等情况,并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5、各直属集团要在本年度逐步实现用个人信用卡发放工资,以降低企业现金提取数量并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工资等弊端发生;
6、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奖金发放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制度的确定与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集团公司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严格控制工资总额支出,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十八)企业领导人的借款与报帐董事长、监事长、总会计师因公借款与报帐,由总经理签批,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总经理借款及报帐,由董事长签批,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要防止自我操作,无人监控企业领导人因公借款,3万元以上,需经同级联席会议批准,5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七、承包、租赁企业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承包、租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所有企业均合用本制度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五十七条出租(发包)方集团所属企业第五十八条承包(承租)方集团外企业或者以承租(承包)人为法人代表注册的公司第五十九条出租人的权限
(一)集团公司普通不直接以发包人(出租人)的身份发包(租赁)企业,委托直属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以适合于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企业实施承包(租赁)经营
(二)直属集团的子公司实施承包(租赁)经营时,其标的与合同文本,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六十条承包(承租)人的资格
(一)承包(承租)企业的个人必须承诺并允许执行本制度;
(二)租赁企业的个人须注册以承租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以其注册的企业为承租人;
(三)承包(承租)人必须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经济案件前科,无经济欺诈行为,并且经出租人审查确定的人员;
(四)承包(承租)人要熟悉和精通承包(租赁)企业生产经营业务;
(五)承包(承租)人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承租企业之前,要先交付不少于半年的承包(租赁)费第六十一条发包(出租)人同承包(承租)人签订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允许可以续签第六十二条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之前,承包(承租)人要认真了解企业所有的内部和外部情况发包(出租)人除发包(租赁)企业资产外,不得向承包(承租)人承诺任何附加条件,承包(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情况的变化,发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承担承包(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第六十三条发包(出租)人要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认真的测算,合理确定租赁费第六十四条承包(租赁)合同要求承包(承租)人原则上在承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足一年的承包(租赁)费,最低不得少于半年承包(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租赁费,否则发包(出租)人有权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第六十五条承包(租赁)合同要注明承包(租赁)企业的员工为承包(承租)人所聘用其员工的工资、劳动保险、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承包(租赁)企业员工应当享受的所有待遇由承包(承租)人承担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集团公司净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第四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充分考虑国内、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并以此制定战略和计划;
(二)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的地缘、资源、资本、资产优势和条件;
(三)充分考虑集团公司及直属集团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四)充分预测当年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成本构成和费用等变化及其他增、减利因素;
(五)立足于资产的不断增值和优化,迅速提高资产的创利能力,增强集团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第五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产品品种、产量、质量及质量合格率、主要消耗指标和费用指标、单位成本及总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投资回报等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六十六条承包(承租)人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法规的要求,缴纳在租赁经营期间的全部税费第六十七条承包(租赁)合同要求承包(租赁)人向发包(出租)人逐月真实全面的提供月度会计决算报表,并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六十八条承包(租赁)合同要求发包(出租)人定期或者不定期以财务检查或者审计的方式检查承包(租赁)企业的财务状况,以规避承包(租赁)风险第六十九条承包(租赁)合同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出规避承包(租赁)风险的措施第七十条承包(租赁)合同要制定当发包(出租)人或者承包(承租)人一方不具备发包(出租)或者承包(承租)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七十一条承包(租赁)合同的条款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发包(出租)人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承包(租赁)企业进行财务、固定资产使用、生产经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保证生产经营财务运行情况同报表的一致性,发现问题要即将要求承包(承租)人改正第七十三条发包(出租)人每年要进行年中和年末两次财务审计第七十四条发包(出租)人在对承包(租赁)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或者审计时要特殊注重检查承包(租赁)企业资产保值情况及经济效益的真实性,防止以虚盈实亏,提高或者隐瞒对付款的方式骗取不合法承包(租赁)收入第七十五条承包(租赁)合同到期时发包(出租)人必须对承包(租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审计,并明确承包(租赁)双方的权益和分配第七十六条发包(出租)人向承包(承租)人提供的资产应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第七十七条在发包(出租)人满足第七十六条的前提下,承包(承租)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第七十八条发包(出租)人应重视对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要求承包(承租)人限期整改第七十九条承包(承租)人购建的使用期超过合同截止日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购建,同时确定投资者和权属第八十条承包(承租)人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后应符合当地和安装位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第八十一条房屋和建造物要结构完整,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八十二条设备的运动精度、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结构完整、零部件齐全,有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正规发票第八十三条合同期满,按当地的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第八十四条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承包(承租)人有权处置自己购建的动产对于不动产,承包(承租)人在处置时不能危害发包(出租)人的财产和安全生产第八十五条发包(出租)人在财务检查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承租人已不可能履行承包(租赁)合同时,要及时解除承包(租赁)合同第八十六条承包(承租)人在不可能履行承包(租赁)合同时,除及时解除合同外,对承包(承租)人给承包(租赁)租赁企业造成的损失,发包(出租)人应依据承包(租赁)合同要求承包(承租)人赋予补偿,商议不能解决时,应诉诸法律解决第八十七条发包(出租)人因合同签署不严密,或者因检查、监督、管理不当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发包(出租)人负责,集团公司依据损失大小赋予发包(出租)人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八、责任合同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责任合同管理,确保责任合同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合同双方的共允许愿,并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第八十九条责任合同指直属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的任期目标责任合同,董事长的经济责任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第九十条责任合同的制订和管理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第九十一条任期目标责任合同期限三年,经济指标和工作目标责任状期限为一年第九十二条直属集团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必须签订责任合同,否则不能履行其责任,行使其权力第九十三条责任合同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起草,法律事务部审查,行政工作会议审定,董事局会议审批,签订后报股东管理委员会资产委备案第九十四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季度对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并确认合同履行存在问题,须报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对责任人进行通告,并要求其制定改进措施与办法;检查、确认合同已无法履行,须报请董事局会议批准,可予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责任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规定交纳责任保证金,董事长、总经理10万元,监事长、总会计师5万元全部上缴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第九十六条合同期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检查并提交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审计确认,于每年元月末按合同条款实施奖罚附件一任期目标责任合同第一条某某某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委托先生与先生(乙方)平等商议,自愿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推荐乙方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三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条任期内工作目标
(一)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
1、依据某某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本公司的管理和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实现本公司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全面落实“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机制、约束机制:推行分配制度的改革,实现分配与效益的量化管理
(二)企业员工年平均收入递增%o第五条任期内经济指标
(一)净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现利润年均递增%(亏损企业扭亏或者减少亏损%)
(三)累计实现折旧万元;
(四)实现总积累年均递增%;
(五)上缴投资回报年均递增%o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万元,该保证金同时用作年度经济责任状的保证金,乙方因未完成年度经济责任状甲方需扣减保证金时,乙方应及时补足保证金第七条乙方所在公司年实现利润及年实现和上缴投资回报在乙方任职期间统一计算为负增长时,除正常兑现年度经济责任状和目标管理责任状外,甲方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经营活动,如认为乙方无能力完成任期目标时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有自主经营权附件二经济责任状为确保公司年度各项计划的全面完成,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某某某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王学镇先生同公司董事长先生签订年度经济责任状内容如下
一、经济指标
(一)上缴投资回报万元;
(二)固定资产保值以上年年末资产总额为基准;
(三)实现折旧万元;
(四)实现利润万元;
(五)安全生产C
二、奖罚兑现
(一)上缴投资回报的奖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奖励5,000元,全年事故损失超过5万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罚5,000元;
2、其他性质直属集团公司全年不发生损失超过3,000元的事故,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奖励2,000元,全年事故损失超过10,000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罚2,000元;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当地安全和劳动部门处理,不重复处罚,但造成的资金、财产损失仍按
3.
1、
3.2款执行;
4、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只计算企业净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部份不计算在内附件三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为确保公司年度各项计划的全面完成,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某某某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王学镇先生同公司董事长先生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如下
一、原则
(一)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健全“两权分离”、“三权分立”、“责权明确”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全面推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实现分配与效益的量化管理;
(三)规范工作程序,在工作中建立并实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推行“四个机制”,建立健全按劳取酬、按效取酬的分配制度;
(二)重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控制;
(三)应收款下降;
(四)更新改造基本建设项目;
(五)重大经营举措;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三、考核及兑现奖罚
(一)分配制度及工资总额认真制定和完善分配制度,岗位工人实行按产量或者工作量兑现工资,领导和综合管理部门按工作目标和效益兑现工资,供应销售等经营部门按采购成本和销售量兑现工资不制订分配制度或者制订了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好或者工资总额突破计划的扣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据经济责任状兑现奖励的10%,同时扣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年工资10%o
(二)“四项费用”计划计划指标突破部份上缴集团公司,扣减董事长、总经理年度工资的10%
(三)重要经济技术指标重要经济指标为共项未完成指标,以单项计每项扣减总经理年末依据经济责任状兑现奖励的1-5%
(四)应收款未完成应收款下降幅度,扣减总经理年末依据经济责任状兑现奖励1-6%O
(五)更新改造项目未完成计划,以单项计扣减项目责任人年末依据经济责任状兑现的奖励的%o
(六)重大经营举措未实施或者实施不好,以单项计按每项5-10%扣减责任人依据经济责任状兑现奖励的%o
(七)企业文化建设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企业班子不团结,员工思想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扣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据经济责任状兑现的奖励的5%
(一)直属集团经营班子拟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定,董事会将审定后的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对各直属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行政工作会议审定;
(三)经行政工作会议审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并批准;
(四)集团公司以文件将业经董事局会议审议并批准的计划下发并执行
三、统计报表第七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并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定期、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第八条统计报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第九条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单列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上报统计报表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要求的统计报表格式填报;需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按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规定的格式填报第十一条各计划单列企业每月7日前向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报送报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月份生产统计报表报股东管理委员会、董事局、监事会、行政班子
四、安全生产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第十三条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要建立健全以董事长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专业划分的安全生产机构第十四条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直属集团及子公司所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
(四)认真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五)设备的维护保养;
(六)易燃、易爆、易中毒及矿业等特殊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七)事故调查及处理;
(八)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内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开工生产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的设备(含压力容器)和装置未经过政府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对于易燃、易爆及关键生产设备和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财产保险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直属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要求直属集团限期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十九条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为规范和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维护集团公司资产权益,充分发挥直属集团受托管理资产的作用,确保资产安全和净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造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直接参预生产的设备或者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视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集团公司以任何形式获得的合法资产其明细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固定资产明细帐为准第二十四条直属集团应随时对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每月汇总,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直属集团上报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审定并及时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年元月末前将上年度的固定资产状况分析评价后形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局和行政班子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二级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为一级管理部门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盘点、帐务、价值(原值、已提折旧、净值、残值)的管理和监督;
(二)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确认、大修、技改、调拨、报废、出售的管理和审批,并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三)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属物业范畴内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直属集团为二级管理单位,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直属集团董事会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并保证受托固定资产的安全第三十条直属集团根据股东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建安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以原价为标准原价应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购入价加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价值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入帐;
(三)集团公司通过购并、重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转入的帐面原价入帐,需要评估的固定资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入帐;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融资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合计支出入帐;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之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彻底价值入帐;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八)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直属集团每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于下年元月末前将固定资产变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情况不符,应查明原因,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和调整帐面结存数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含子公司)对现有固定资产要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生产特点、工艺技术特性实行分类汇总并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根据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固定资产数据库调整一次
(一)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后,计算损失的价值和清理残值并设立“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进行核算确属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视情节轻重,由董事局会议决定赋予处罚
(二)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毁损时,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应由使用单位按现行价格负责赔偿
(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益应做为营业外收支处理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流动、质量、效益实施责任制管理
(一)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
(二)充分发挥优良资产的创利能力;
(三)活化不良资产通过技术革新、改造、优化生产方案等措施,降低不良资产比率;
(四)启动闲置资产对闲置资产有预期收益的,要研究启动方案,制定启动措施对启动难度大,预期效益不明显的要采取转让、变卖等形式处理;
(五)活化不良资产、启动闲置资产工作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审批
(一)购置固定资产,按其购置价格,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购置后履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入帐制度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按集团公司、直属集团董事会职权规定实施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划拨、调入、调出、报废、出售管理
(一)固定资产划拨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对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有偿划拨,财务管理中心依据划拨文件调帐
(二)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
1、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直属集团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有偿调入、调出;
2、调入、调出程序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入、调出单位签字盖章,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总裁签批;
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调拨单做账务处理;
4、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直属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固定资产出借或者租赁
(三)固定资产清理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对盘盈、盘亏资产形成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董事局
(四)固定资产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审批;
2、直属集团向集团公司提出报废申请,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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