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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家具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家具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一」
1、目的为加强企业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粉尘爆炸管理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企业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检查管理
3.2现场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4、程序及要求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两层以上(含两层)不得设置防盗窗;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作业面积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
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A)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第五章营运管理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一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家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领导班子及其它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中层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管理、车间、工序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企业设专电工必须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行政部和生产部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一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推台锯.平刨.压刨.双面刨等)机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机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本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
2、对已确定的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如锅炉.蒸气房.库房等,喷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3、为保证安全整改措施落实,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方案,严格落实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资金到位,责任人,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得到及时的治理和排除
4、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档案,妥善保管
5、对危险有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成立消防安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家具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四」
一、雇佣
1.雇佣同各主管提出经生产主管批准,同人事部门办理实施手续
2.凡应聘人员必须满18周岁持有有效身份证和其它证件才准应聘经人事面试查证,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以实际技术来录取并办理入厂试用手续
3.新进人员应接受本公司的试用一个星期,如不合格无薪辞退,如合格根据个人职级和各方面表现来定
二、离职1当然解职2辞职3自动离职4解雇
1.凡员工身体残疾或心志丧失,不能胜职者为当然解职
2.员工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职员提前一个半月,并填写辞职申请书,交部门主管同意再转上级批准
3.未按公司辞职规定的自动要求离厂者,以请假逾期一星期,不返厂者为自动离职并不发放薪金
4.违反公司各项规则条例者,应给予开除解雇,凡解雇者须扣除当月工资的50%及废除所有应得之福利
6.凡是离职人员均要办理移交手续,准许后方可离厂
7.当天结算工资,必须当天搬离宿舍,并到人事开放行条
三、出入上班时间有特殊事情需要外出者,事先写好申请同部门主管同意,交生产主管批准,在到门卫室登记才许离去
8.员工携带物品行李要经值班门卫检查后凭放行条才准出厂
9.上班时间员工有特殊情况要进入宿舍要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告之保安,放能进入10上班时间非特殊事由不准在大门会客11下班时间或未上班员工除特殊事由外,不能私自进入车间12员工晚上外出不能超过12:00点,员工凡在厂外发生任何事情由本人负责,工厂概不负责
四、考勤
1.上班时间只准提前10分钟,不允许迟到早退,凡是迟到者必须到办公室签卡,不允许连续打卡
2.凡代打卡者,一经查实打卡者和被代打卡者二人各罚款50元
3.未到下班时间到打卡钟等待打卡下班者,员工每次罚款50元,职员罚款100元(注只限前三名)
4.因公事外出未曾打卡者,须经其部门主管拿到办公室签卡
5.忘记打卡者,当天到办公室签卡,但该月签卡三次者扣该月津贴
6.该月请假超过一天者,晚上加班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该月津贴
7.无故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一星期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8.无故旷工一天扣当月二天工资,加班旷工扣当天工资
五、工作、生产纪律L全厂员工必须带厂牌上班
9.全厂员工必须准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10上班时间严禁抽烟、吃零食、撕打、聊天、打瞌睡等11员工上班时间不得接听私人电话,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受话人转告本人12凡属公司劳动工具,财、物未经办公室人员批准不准私自外借13员工上班时间不得做私事,干私活,不得外出探亲、访友等14员工在厂工作时,应节约用水、用电、用料、严禁浪费15下班后不得在车间逗留、休息、娱乐16员工不得无故拒绝所分配之工作必须服从,如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应立即向主管申述理由,但在未批准,变更之前应无条件服从
六、福利待遇
1.升职加薪对式的表现特别优异的员工均有被升职加薪的机会
2.调薪每年工资原则上普调一次的原则是依据公司效益好坏,由人事部门及各负责人出调整方案送呈公司老板审批
3.晚上加班,按时薪计,1200前每小时补夜宵
0.5元,1200点后补L5元每小时
4.公司提供伙食,宿舍水电自付
5.员工各种罚款一律拨入员工福利金(得不包括工作错失,而导致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之罚款)
6.每年节假,以按公司规定的节日给予有薪假期
7.其它奖励凡在公司服务的职员工有下列情况者酌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2.通风除尘: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每天对生产车间进行清理,视尘量及时对收尘装置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清洁时必须停止抛光等产生粉尘的作业
4.禁火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停止抛光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
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
7.培训教育: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做好粉尘爆炸安全生产教育,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8.安全检查:制定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注:具有爆炸性粉尘,是指金属(如镁粉、铝粉、钛粉);煤炭(如煤粉);粮食(如面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干奶粉、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A.奖金在该月发放薪资时发放,分为200元、150元、100元、50元四种B.对公司管理改善有具体建议,经采用成效者C.才能卓越、领导有力、工作成绩优秀者D.紧急事故奋不顾身、保全人或物之安全者E.检举舞弊、违规、盗窃、浪费、损毁或其伤害本公司利益者F.全年未曾请假、迟到、早退、旷工者
8.每月20号发放上月薪金
9.办公室人员每星期休息1天,但要互相调整
七、请假制度
1.员工有事请假一律要有请假条口头请假无效,请假期已满需续假者,应事先向办公室申请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须先写请假条,提前一天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再交给办公室批核,并在工卡上签明天数,方生效
3.员工请假两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同意,再交办公室批准员工请假三天以上或职员请假都是要经办公室批准再交老板批核
4.同一部门、同一时间请事假不得超过两人,入厂不满三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天,不满六个月不得超过五天,不满一年不得超过十天
八、工厂安全与卫生L按规定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操作岗位,夏季不允许裸身、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车间
5.工厂内严禁长期放置柴油、天那水、油漆等易燃物品,严禁吸烟
6.使用木工机械时,先需检查该机是否正常可以使用,积落的木粉尘经常打扫,保持机械干净
7.机器操作四周严禁存放物品,并保持清洁
8.木工每班存用的木屑、刨花、锯末,每班都要打扫干净
9.油漆工每天喷漆沉积物应及时清除,并每天漆料和溶剂的存量不宜过多,一般以当天用量为限,剩下要退回库房存放
九、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1.宿舍严禁赌博、闹事、酗酒、打架、违者给予行政处理,情形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2.宿舍必须保持整齐统一,清洁卫生
3.除加班时间外,晚上1200后一律关灯,禁止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违者给予处分
4.未以允许,严禁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工厂住宿和打饭回宿舍就餐,违者罚款处理
5.宿舍严禁私自接电源或改变电线路,如有违者除没收其电器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未以允许不得私自换宿舍和调换床位
7.节约用水、用电、应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不得随意浪费
十、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1.按时排除就餐,不得提前或插队,如有违者每次罚款30元
2.严禁将剩饭倒在饭桌、地板上,应放在盆里或倒在桶里,如有违者轻者处罚、重者开除
3.严禁带外来人员进食堂就餐
4.就餐时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违者重罚
5.凡停伙者、请假、外出、出差,必须提前一天上报厨房以便做好安排
6.厨工应尽量做好员工伙食,考虑不同地方员工的习惯品味给于适当调整,员工对伙食有意见可向上级反映,严禁私自争吵
7.厨工养成节水、节电的习惯,如有发现浪费水电情况,责任人罚款50元
8.人为出现生饭现象,每次罚款责任人30元,屡次出现解雇处分
9.厨工注意饭菜的清洁卫生,杜绝变质食物入口,如有出现变质食物,每次视情节罚买菜责任人50-100元
10.厨工每年按规定通知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十一、处罚条例为能达成维持有效的操作和良好的生产环境,职工必须有良好的品性,纪律的订制并在保障公司与职工的最佳利益,能有雇员无论职位高低,均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有绝对的权利公正,适当的执行,对违反厂规厂纪者,依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惩罚或书面警告,或解雇处理
(一)员工违反下列规定者给予警告并罚款10-30元处理,罚款所得存入福利基金
1.上班时穿拖鞋、背心、未佩带厂牌、将食品带入车间工二厂吃者
2.上班时,员工未在指定范围抽烟,或每次抽烟超过10分钟
3.浪费水、电者(如洗碗、洗衣、离开时连续开水不关者)
4.未上班或下班员工非特殊事由私自入车间者
5.上班未经主管批准入宿舍者未完成当天工作任务,而又拒绝加班者,己批准的加班申请,而无故缺勤者
6.下班铃响后,排队打卡、插队拥挤推挤前后员工者
7.上班时职员工宿命在最后走未关灯及空调者
8.上班时间未经批准在厂门口会客者
9.员工在晚上12:00点以后进厂者
(二)违反下列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50-100元处罚,罚款所得存入福利基金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分配、顶撞上级、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者
2.涂改工卡或打连卡者,代人打卡者、被打卡者
3.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者,破坏和藏别人工卡者
4.在厂内私贴标语,散播谣言,行为和语言不文明用行为或语言污辱他人,或威胁损害他人及公司名誉和利益者
5.公司所公布的通知,公告等,被人为涂改或撕毁者
6.未经仓库管理员允许,私自进入仓库拿东西者
7.工厂废品未以批准私自倒卖,或有利用价值物品者
8.上下班未按时开头电源,不在工作岗位者
(三)凡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者,最少罚款起100-5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给予解雇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如使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罚款除赔偿责任款外其它部分交福利基金
1.携带公司财务而没有放行条强行离厂者,或携带物品进出厂而又拒绝保安人员检查者
2.平时未尽责检修,保养各类电器,机械而导致出现人为事故或损失较大者
3.在厂内从事破坏、窃偷、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4.破坏公司财产或教唆他人破坏公司财产者,或人为引起停产质量事故者
5.在厂内打架、斗殴、恐吓他人、厂内酗酒闹事行为者
6.凡员工拿用厂内材料未经批准做自用物品者品如棉花、烟草、茶叶粉尘;林产品如纸粉、木粉、纤维粉尘;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家具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二」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4、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5、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6、电器设备的安全防火管理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2对容易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的设备和容器,必须装置足以能够导除静电的设施3存放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的容器管道附近,不得设置变压器和电热器4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要经常检查维修,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员工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随意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乱用较大功率的电热器(具)
8、焊工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9、禁止在生产区域吸烟
10、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11、每个车间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禁止通道内放任何东西,如足浴沙发,美发椅等家具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三」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十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第十一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第十二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第十三条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第十四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O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第十七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十八条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14:41|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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