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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对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X农业开发银行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对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电话:XXX o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XXX之妻,住址、联系方式同上申请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异议申请人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其所有的XXX房产的决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异议请求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于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停止贵院技术科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事实与理由异议申请人获悉贵院准备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是上述房产是异议申请人及子女仅有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贵院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依法立即停止对于上述房产的执行行为,立即停止贵院技术科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先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异议申请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后方可对上述房产申请执行;另外,自贵院送达执行通知至今也不满3个月的宽限期,也是不能执行上述房产的综上,恳请贵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谨慎审查异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果贵院继续行使该不法行为,那么异议申请人将坚决捍卫二异议申请人及所抚养家属的最基本居住权利此致XXX人民法院异议申请人XXXX年X月X日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申请人吴某,女,1939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XX区XX路xx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对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三」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7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电话号码请求事项苏X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XXX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XX与XX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xx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xx拿•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x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04月7日对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XX、项XX(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XX、项XX(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XX、项XX(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杨XX、项XX为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杨xx、项xx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XX、项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xx、项xx在其出资不实
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杨XX、项xx(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20xx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xx、审判员陈xx、何xx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xx、项xx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XX、项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XX、项XX在其出资不实
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XX、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有限责任公司、杨xx、项xx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xx、项xx(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xx有限公司财务室!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XX、项XX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XX、项xx(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xx、项xx(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xx、项xx(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xx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一一执行员张xx于20xx车8月13日丢在xx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XX、审判员李XX、吴xx[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xx、项xx(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xx、项xx(案外人)对x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xx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xx、项xx)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一一中止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此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2001年X月XX日附
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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