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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质押借款合同标准质押借款合同「篇一」甲方(出质人)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乙方(质权人)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本合同居间人提请甲、乙双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债务人和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做了全面、准确的说嘛放款人代表和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间人、质押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2公司的《公司章程》甲方出质人乙方—月日—日签约地点标准质押借款合同「篇二」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xx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O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标准质押借款合同「篇三」合同编号出质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质权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确保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标准质押借款合同「篇四」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___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定义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L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L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日为一个月L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第二条当物
1.11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当物担保的债权债权范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4.3当金本金当金及用途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2甲方借款用途为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典当期限典当期限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元%,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一月综合费大写%>月利率为%,合计元(元)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一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第三人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小写)本金及其从属债券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日起至月一日止
2、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第五条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甲方出质人持有的100%
2、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甲方复位第七条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须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登记事项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签订后的—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质押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偿,乙方有权凭借本合同,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行使质押权,以实现债权的有限受偿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追收、实现债权,甲方、各担保人及其参股的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处置甲方出质的股权,在实施股权处置以前,该股权项下凡与乙方无关的债务由出质人按股份比列承担债务清偿乙方或股份受让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担股权处置日前,其权益所在企业发生的与乙方无关的债务股权出质人可以监督股权处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定程序合法出质股权
4、乙方通过拍卖质押标的股权或该股权相关的资产实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余额归甲方
5、质押标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标的权益受让人办理权益交付手续受让人对所承接质押权享有完整的资产权益,乙方不足受偿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担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或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7、从借款人违约事实实际发生的第一日起,乙方有权利对质押标的享有无障碍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无条件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提前清偿或提存
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和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费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1实现承保、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顿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甲方有本条第4项第⑴和第2款情形的,应至少提前一日通知乙方;有第4项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日内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内的’下列情形必须事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1以质押标的对外提供担保;2以甲方名义对第三人举债;3处置与股权相对应的实物资产及债权;4实施行为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7、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愿质押担保范围内,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从本合同签订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证的债务全部清偿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财务报表所载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处置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月报表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股权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2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
3、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4、乙方负有妥善保全权利凭证的义务
5、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所剩愉快,归甲方所有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甲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虚假,或在设置股权质押,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股权对应资产,或以所投资的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以股权质押标的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担保债务,应对乙方拥有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按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金额给付3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股权出质权的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当事人主体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的既有约定方面不存在的争议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约定以外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2向质押劝人或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争议而发生诉讼或仲裁,均不影响本合同既有约定的履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事项
1、股权出质担保人同意自愿赋予质权人依法强制执行质押权的权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完整履行对放款人的债务,质权人即可直接凭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强制向股权出质担保人形式股权质押担保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可以依法扣划标的股权所在企业任何账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处置标的股权相应资产,以实现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
2、出质担保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自己在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应尽义务的抗辩权,且愿意接受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第卜六条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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