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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运安全管理制度物流货运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一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实现零死亡第二保证公司运作、资金资产、人员在生产中时刻处于安全可控范围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一新员工入职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人事行政部主导,用人部门配合,培训时间为2天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的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必要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护送由此产生的运输路线、桥涵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十二条上述条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经批准获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不再进行超限检测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十三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四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十六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十七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第十九条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5日起实施物流货运安全管理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
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大型物件分级第五条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
3.5米(含
3.5米)小于
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
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
4.5米(含
4.5米)小于
5.5米;
3、高度大于
3.8米(含
3.8米)小于
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
5.5米(含
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
4.4米(含
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第六条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
(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第八条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一类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二类能承运
一、二级大型物件;三类能承运
一、
二、三级大型物件;四类能承运
一、
二、
三、四级大型物件第九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第十条审批权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
九、
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第四章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第十七条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第十八条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第五章费收规定第十九条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条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第六章违章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第三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培训由人事行政部主导,用人部门配合,培训时间为1天第四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五人事行政部主导,各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第六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第七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安全操作合格证》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事行政部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第八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主题的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选举公司各模块关键员工成立“安全小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员安全的管理监督
1、人员的安全培训
2、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人员安全问题隐患的整改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日常生产运作的安全管理监督
1、安全生产标准的建立
2、运作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运作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资金的安全管理监督
1、应收、应付账款的安全管控
2、公司固定资产、残值、存货、物资资产的检查管理
3、财务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由组织发展部成立的安全小组负责公司各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
1、人员安全
2、资金资产安全
3、消防安全
4、运输安全
5、仓储安全
6、信息安全第二公司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一)例行各类安全检查主要有公司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二)其他安全检查
1、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前后;
2、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3、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
4、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
5、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6、行业规定、政府要求、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第三安全检查要求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
(二)安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危害(隐患)、查落实为主;
(三)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整改工作要做到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安全小组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第二各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第三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第四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检查结束后形成《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档备查第六章危险作业管理第一危险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第二凡实施危险作业的,须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措施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员工都要按照公司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上级主管或者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第二发生事故后,公司安全工作小组必须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作出明显的标记或记录第三对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伤亡,但造成公司财务损失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同意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八章员工劳动安全纪律第一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第二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集中注意力,不准酒后上岗、脱岗、私自换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第三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货物或其他物品第四禁止熬夜(如打麻将、扑克熬夜)后疲劳上班,发现后责令离岗休息并按旷工处理第九章应急救援与救护第一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针对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第二为保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公司所属各项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第三公司所属各项目现场应当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第四一旦发生公司事故、灾害,自下而上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章安全管理要求细则第一篇运作安全管理(详见附件一)第二篇人员安全管理(详见附件一)第三篇资金资产安全管理(详见附件一)第十一章附则第一本制度授权由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由安全工作小组临时决断第二本制度未尽事宜逐步完善第三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执行物流货运安全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2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4级大型物件第三条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承运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大件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运输企业制定的大件车辆运输方案,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
(六)委托办理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第八条承运人应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第七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10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从事上述活动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批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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