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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一」《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同,直接按《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计算王先生的个案中,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在20xx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先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工作1年3个月,根据原规定应当得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31日工作两年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得到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便是其应得的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也有补偿金?典型个案白云区某公司职员李先生20xx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近日,公司书面通知李先生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先生问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经济补偿金?维权指导合同期满,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xx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上述李先生自20xx年与公司签合同,按相关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满,共两年零5个月,他可获得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称职被解约有无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典型个案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司职员罗小姐已经工作多年,公司新调任的部门经理来了之后,提出很多“新思路”,由于罗小姐文化素质不高,适应不了公司认为,罗小姐工作能力跟不上新要求,属于不称职,以此提出要与她解约罗小姐咨询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维权指导这方面,《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解约,需要经过培训、调整的过程,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这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称职”的理由随意解雇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适当保护,也是合理的因此,上述罗小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标准可参照上面的案例进行计算小结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想必大家看了以上三个案例以及维权指导后就知道了如何去就解决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六」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拒付经济补偿金案情回放20xx年3月1日,张某被某建筑设计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为张某发放工资3500元20xx年9月22日,张某发现该公司未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便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料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共计7360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按照“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由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防暑降温费7360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评析首先,“一裁终局”仅适用两类标的数额小、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该条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劳动仲裁案件;一类是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明确的劳动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相对而言易于劳动仲裁及时裁定其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要想行使撤销权将是非常困难的设置“一裁终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滥用诉权,从程序上拖延劳动者,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以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最后,为了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者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诉权作出了不同规定,足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是还有个例外规定,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吴先生原来在一家IT公司做业务员,他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同他一样,差不多一起进公司的赵先生也是在这个期间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吴先生听说赵先生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拿到了一笔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吴先生找到公司经理,提出了疑问,要求也要给自己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经理却拒绝了他的要求,说,你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我们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当然没有你的经济补偿金而赵先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了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所以就给他了吴先生很生气那么吴先生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其公司是不是违法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因此,吴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吴先生是否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都应当向吴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如何呢如果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不是因为企业违约,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解决办法,《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规定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指出“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所以,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要参考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九」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单位出资培训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
1.要获取员工做出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充分证据
2.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程序要合法,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规章制度跟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制度的规定无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二」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您好!我们公司的一位生产经理自1999年11月1日起工作至今,公司当初和他签订了2年合同,至今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该经理薪资今年6月份刚刚调整到7350元,原来薪资为6500元现公司老板提出于今年9月底将其辞退,为确保生产安全,老板要求我不要提前通知该经理,而宁可支付他违约金或赔偿金因此,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当支付该经理相当于1个月薪资的违约金,这1个月的薪资如何计算,是7350元还是今年或去年的平均薪资?
2、该员工在公司工作差1个月就到2年即合同期满,试问公司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是否还要支付其一定的补偿金?若是,补偿金的金额为多少?违约金和补偿金是否一定要两者都支付给他?
3、补偿金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回答您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您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该生产经理9月底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们不知道您所说的违约金是指什么,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您可能把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混同了,在这里,补偿金也包含了违约金的性质如果您与该生产经理另外签有违约金的、除外根据该办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该生产经理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限额内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一篇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案例公司停止无固定期员工工作,员工被迫辞职,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判决支持了员工的此项诉求邓先生诉称,20xx年4月20日其与某电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合同20xx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外派合同》,约定邓先生为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工作,合同期七个月20xx年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将邓先生外派期延长至20xx年12月31日在外派期间,邓先生因病住院,便向广西某法资发电公司请假两个月20xx年1月3日,某电力公司给邓先生发邮件,主要内容为收到医生证明,要求邓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疗,7日向部门主管汇报1月16日,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警告信,内容主要是鉴于其未按邮件指示去做,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邓先生随后提出书面申辩,某电力公司没有对申辩召开会议进行听证20xx年2月19日,邓先生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电力公司于20xx年2月25日书面同意解除由此,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工资、外派补助、辛苦补助、探亲工资补偿、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某电力公司认为,邓先生自愿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先生所提补发各项补助均是在邓先生已不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无需支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邓先生返还其20xx年2月1日至3月21日没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电力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发出《警告信》后,邓先生提出异议,但某电力公司并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召开听证会,故某电力公司向邓先生下发的《警告信》应予撤销现双方均认可于20xx年3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可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电力公司支付邓先生的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是邓先生工资的组成部分某电力公司未与邓先生协商,在邓先生患病期间中止了邓先生的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邓先生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形成事实上的拖欠工资邓先生于20xx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按照邓先生的工作年限及邓先生的工资总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电力公司对邓先生提出辞职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存有争议,电力公司不属无故拖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邓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没有支持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外派协议并未约定其不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的条件,故在邓先生生病期间电力公司仍应支付外派补助和辛苦补助,电力公司应补付上述款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撤销了某电力公司的《警告信》,支付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四」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杭州的A小姐20xx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xx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xx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xx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问题]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xx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xx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A小姐于20xx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xx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xx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xx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xx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篇五」经济补偿金,往往是职场人士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一个焦点很多职场人士知道被侵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其支付情形、计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结果或是丢掉了应有的权益,或是漫天要价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提前解约可获经济补偿典型个案番禺区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提出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咨询自己可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维权指导由于单位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约,单位一般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没有疑问的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完善补充,因此在计算标准上,往往要考虑跨20xx年的问题如果是20xx年之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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