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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修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在《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基础上,对《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绍市建设[2023)25号)部分内容实施修改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
(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四)《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
(2017)20号)
(五)《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信用评价方式、评定结果认定、监督管理及其他等方面主要修改如下
1.第七条,信用评价周期由“一个月”改为“每个自然月1日、11日、21日”修改后内容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每个自然月1日、11日、21日,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
2.第八条,关于信用信息申述期由“每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改为“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修改后内容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关注省、市平台数据情况,发现信用分数据同步传输出现错误的,应于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管理系统反映,逾期不再受理,对招投标活动造成影响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3.第十一条,由“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改为“参照等级标准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修改后内容为“省外企业首次入浙并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提取企业注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次日零时的信用评价分数,并参照等级标准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
4.第十二条为新增内容内容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用
1.每个自然月1日至10日开标的工程项目,应用上一个月21日的企业信用等级;
2.每个自然月11日至20日开标的工程项目,应用当月1日的企业信用等级;
3.每个自然月21日至月底开标的工程项目,应用当月11日的企业信用等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绍兴不尻月、6日2025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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