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管理工作,使道路名称(以下称路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号)等行政法75371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命名、更名、销名,路名备案、公告和使用,以及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道路为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城区民政局开展本行政区的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则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管理工作市本级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及路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路名,自批准之日起日内,由同级民政局向社会公告15第九章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道路命名、更名后应当设置或更换路名标志牌,各类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路名第二十五条路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路名标志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现势性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5第二十九条本规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背景和依据年月我市印发实施《南宁市地名命名规则》(南府规〔〕号),较2016320162好地指导了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满足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十一条1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的规定,《南宁市地名命名规则》已失效5年月施行新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明确了民政部门为20225753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且对地名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优化调整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虽已立项,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因此,针对城市道路命名问题制定新的命名规则一《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显得尤为必要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有L《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号)71()(
3.《地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函号)
[2023]
474.《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号)X1(
5.《南宁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纪要》年月日召开)632023828
二、制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目标根据广西首府南宁市中国绿城的城市特色和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面向东盟开放门户的发展目标,制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提出符合我市地方特色的道路命名规则,使路名更加规范和科学合理,不仅能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还能彰显和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底蕴和特色,体现我市未来发展特征
三、《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的内容本规则的内容分为总则,道路命名、更名、销名,道路通名命名,道路命名(含更名销名)的一般程序,附则等共十章条,包括
29.总则
1.道路命名、更名、销名
2.道路通名命名
3.道路专名命名、更名
4.道路命名、更名的其他规则
5.道路附属设施命名
6.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程序
7.路名备案与公告
8.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9.附则道路命名的规则和程序是本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参考其他城市的同类规则基础上,10针对我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通名为快速路、大道、路、街、里、巷、绿道,并规定了具体的命名规则对于道路专名,本规则更是做了很多的详细规定,旨在让专名更好地体现我市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色,更好地体现我市未来的发展态势和特征,让路名成为我市的名片
四、《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一些术语解读.道路本规则所称道路为城市道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年月日第三次修订,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2019324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本规则中,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道路命名道路命名是指给一条城市道路确定名称道路命名有规范化的程序,2其中包括编制命名方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核、报批等环节.通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术语》,地名通名是指地名3GB/T38210-2019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据此,道路的通名也就是区分道路实体类别的词,本规则将道路通名划分为快速路、大道、路、街、里、巷、绿道.专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术语》,地名专名是指用来4GB/T38210-2019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据此,道路的专名也就是区分各条道路实体的词.道路名称道路名称简称路名,是道路通名和道路专名的组合,道路专名在前,5道路通名在后例如民族大道不仅指代该路的实体,还是该路的名称或路名,民族”是专名,它把民族大道与其它大道区别开来,大道”是通名,是某个等级道路的统称同一个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不应同名,尽量避免同音.标准路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术语》,标准地名是指6GB/T38210-2019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地名,据此标准路名也就是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路名标准路名是采用科学、合理、规范和专业化手段进行命名的,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和审核,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它不仅利于路名的规范化管理,更利于路名的使用,有效地避免路名混乱情况,能极大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减低出行成本.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城市实体地域范围,即城市开发建设的范围,分为现状7范围和规划范围它一般包括了现状范围,本规则指的是规划范围,由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界定
五、规则主要内容解读为规范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民
1.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在第八章作了路名备案与公告”的规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民政部《地2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在第九章作了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八条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地
3.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进行了部分补充,结合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对部分已经消失的道路实体作了销名的规定《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九条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和作为绿城的城市定位,
4.增加绿道通名.《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一条第(-)款,结合南宁实际情况增加快速路5通名《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款,依据南宁市大道的实际情况,
6.南宁市大道的长度变化很大,最长的米,最短的米,对以大道”为通名250003000的道路作长度的说明.《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一条第
(三)款,结合南宁市现状将路、街7的概念与周边环境结合起来《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四条第
(五)款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序列化命名
8.过多时容易混乱,故原则上不宜超过个3《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五条第
(三)款结合南宁市实际,对道路分段命
9.名的要求做了说明.《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六条第
(一)款,作了桥梁跨径的说明,桥梁10跨径数据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定为米
100.《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八条对路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程序做了规定,11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命名申请报送城区政府,城区政府应根据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需要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新建道路也可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命名申请县(市)道路命名由乡镇政府向县(市)政府提出命名申请,根据需要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审批.《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八条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道路、桥梁命名做了12规定,通常由道路、桥梁主要部分所在城区(县、市)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征求相关城区(县、市)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南宁市道路命名规则》第十九条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申请应包含以下13内容申请书、城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道路命名或更名方案(含道路名称、道路走向、道路位置及起止点、道路属性、道路命名更名或销名的原因及来历含义等)、道路示意图、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内容解读.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由各县(市)参照执行是指县(市)根1据本地实际及历史文化传统适用道路通名,命名的程序由乡镇政府向县(市)政府申请.本规则施行后,有效期年25第六条道路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路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反映路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路名的类别属性
(二)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符合道路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四)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
(六)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路名
(七)路名应当一路一名,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找、易行一路多名的路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路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路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
(八)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传承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
(九)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路名,一般不得更名具有保护价值的路名应予以保护鼓励利用历史地名资源进行道路的命名、更名
(十)经批准使用或已长期使用,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路名,一般不予更名,保持路名的相对稳定
(十一)不以国内外企业名称、国内外产品名称和商标名称命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但路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禁止有偿命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同一建成区内的路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含本地方言o第七条道路的更名还应遵循以下规定(-)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路名名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更名
(二)因重名影响使用的路名,经申请或评估后认为有必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三)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更名第八条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道路消失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路名并公布第三章道路通名命名第九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通名为快速路、大道、路、街、里、巷、绿道第十条道路通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通名应当体现道路的功能和等级,不同级别和类别的道路通名应保持适当比例,保留适当比例的〃街里巷等通名
(二)通名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路名除外
(三)现行道路的通名原则上保持不变第十一条道路通名的命名方法
(一)为城市长距离机动车出行提供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和等级划分标准的,通名宜使用快速路
(二)道路红线宽度为米及以上的主干路,长度为千米及以上的,原则上603通名宜使用“大道”,
(三)道路红线宽度为米以下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原6015则上宜使用路作为通名道路两侧有明显的商业与生活功能的,可使用街作为通名
(四)道路红线宽度为米以下的支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里巷15
(五)公园绿地等景区、游览地附近或位于城市非建成区、红线宽度为米以15下的道路,可使用路作为通名
(六)具有良好环境和景观,配套休息休憩设施,专供行人步行、非机动车辆骑行等慢行活动的连续道路,宜使用绿道作为通名第四章道路专名命名、更名第十二条道路专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不得使用带有封建殖民色彩、崇尚权贵和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字词
(四)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不得使用专业或者行业名称
(五)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第十三条道路专名命名、更名方法(-)可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分区来划分路名片区和确定路名采词主题,使路名能反映城市功能和发展特征
(二)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专名采词应当具有较好的文化内涵,反映时代特征、城市发展特征以及地理历史文化特征;次干路、支路专名采词应当符合路名片区主题,反映局部地域特色
(三)根据道路等级、规模、功能和环境特点,专名采词可以层次化和序列化以主路名派生次要路名时,应当注意其排列顺序及主次关系,形成序列
(四)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字词应用于较低等级城市道路的命名,体现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
(五)路名专名同类采词应当控制适当比例,保持一定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第五章道路命名、更名的其他规则第十四条道路的序列化命名要求:
(一)可以采取字义、数序、方位等的序列化方式进行道路命名()二路名总字数应以个字为宜,原则上不超过个字3—55
(三)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派生名须与主路名在地理上有直接和邻近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一致
(四)使用道路派生命名,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道路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序数派生,即主路名+数序词+通名或主路名1+方位词+数序词+通名;.道路以方位派生采词来命名时,宜以东西南北为主,也可采用上下正中,2方位词在通名前
(五)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不得使用包含数序词的序列化方式命名支路确需使用序列化方式命名的,序列化命名应当控制一定数量,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保持一致相邻道路序列化命名不宜超过个3第十五条道路的分段命名要求(-)以道路平面交叉口为断点对过长道路进行适当的分段命名
(二)快速路和主干路可在专名后增加方位限定语来对其进行分段
(三)道路弯度过大,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进行分段命名
(四)道路延伸路段等级不变或只变一个等级,可使用现行路名,也可在现行路名基础上进行派生道路延伸路段改变两个等级及以上或延伸道路提升为快速路的,不宜米用同一路名第六章道路附属设施命名第十六条道路附属设施的通名命名规则(-)跨较大江河或规模较大的桥梁,跨径为米及以上的,通名为大桥100跨其他水域或规模较小的桥梁,跨径为米以下的,通名为桥100
(二)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市区架高的行车道路,通名为高架桥或高架路
(三)以人行为主的路桥,通名为“天桥人行过街的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四)位于地下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通名为地下街
(五)下穿道路、铁路、山体或水体等的通道,通名为隧道第十七条道路附属设施的专名命名规则(-)专名一般应优先采用所在区域的现行地名同一条河流或道路有多座桥梁、立交桥时,可采用相同的现行地名加数序词、方位词的方式进行命名
(二)跨江桥梁宜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名称或组合名称命名
(三)立交桥宜以所在区域的现行地名、所在道路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
(四)隧道宜以所在道路名称、或穿过的地理实体命名
(五)跨越多条道路、河流等的高架桥(高架路)可根据所跨道路、河流分段命名
(六)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地下街的专名可以路名、附近地理实体等命名
(七)桥梁匝道不单独命名第七章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程序第十八条路名命名、更名、销名程序(-)由路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道路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更名、销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城区人民政府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议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市民政局对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由道路、桥梁主要部分所在县(市、区)牵头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并征求相应城区(县、市)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九条道路的命名、更名、销名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道路名称包括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拼音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尊重少数民族和地方方言的语言习惯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西、南北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位置及起止点位置为道路所在城区、街道(乡镇)及方位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起止点
(四)道路属性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权属、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内容,其中道路等级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五)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原因及名称来历含义
(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信息第八章路名备案与公告第二十条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日内报送上一15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民政部门第二十一条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备案应当通过广西区划地名信息政务管理平台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扫描件或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路名命名、更名、销名批复文件;
(三)路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申请文件;
(四)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提交的相关报告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备案主体不正确备案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材料。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