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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简称本制度)第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四)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五)组织业主筹集、续交、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鼓励选聘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参与协助监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同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其成员资格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及其成员责任(-)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任期及解散3(-)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因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指派、确定或自荐、推荐重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不变,印章应当标明成立时间作为区别
(三)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停10止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资料、印章及财物移交给居民委员会,并按规定办理账户、税务等相关手续10移交完成后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具备业主身份,且符合规定或约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可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空缺的成员名额,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进行补充第十九条规则的生效20241226)本制度自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第二十条规则修改与补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制度的决定均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本制度的修改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项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补充第二十一条规则保存与执有13本规则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各执份,物业管理委员会保存份,所在街道办事)1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居委会各份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十)及时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履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相关工作职责;
(十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协助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四)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各级政府和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占等1
(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人说明3
(三)提前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议题传达每位成员(3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七)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
(八)作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决定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成员、业主不得抵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九)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后存档(3十)会议结束后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10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个工作日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议案的形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安排专门的成员于每季定期会议前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1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会议前日内向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议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八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由业主共同决定;处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而使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遗失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管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7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六)依法组建产生出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物10业管理委员会产生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物业管理105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第九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4.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5.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二)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5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三)依法组建产生出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物10业管理委员会产生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物业管理107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日内或成员集体辞职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第十条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经费需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5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日内向本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二)依法组建产生出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物10业管理委员会产生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物业管理107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日内或成员集体辞职之日起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第十二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待值班制度,并轮流安排5一名业主成员于每月日晚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二)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3利益的事项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询问,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三条会议记录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四条物业服务的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记录内容之一第十五条信息公告及信息查询3下列事项,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日内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地点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公布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以及上述事项的具体资料,供业主查询,接受业主监督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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