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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野生植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生态护林员应当做好其管护范围内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林场、林地内野生植物和林地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野生植物保护机构具体承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第七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录执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第八条在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的保护小区(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禁止破坏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对野生植物生境类型、野外分布区域、资源及生态状况等进行调查监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可以对特定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禁采区特定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禁采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挖特定野生植物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或者濒危的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产环境,必要时建立野生植物收容救护中心、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和开发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对此作出评价;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就近移植,确保野生植物数量不减少,移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建设单位将野生植物移植至野生植物收容救护中心或者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第十四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采集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需要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采集野生植物的,除需按照规定办理采集证外,还应当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采集野生植物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并接受采集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采集野生植物行为的监督,发现超范围、超数量采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移交给所在地执法部门处理,同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培育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口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进出口协议、人工培育备案材料等对未定名或者新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第十八条外国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野生植物第十九条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应当移交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交由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捐赠给植物园、博物馆等公益单位用于公益用途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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