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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参考价格(征求意见稿)为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承包流转价格,规范我市农村土地对外承包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管理,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我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参考价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和服务,提供土地承包流转价格指导,合理确定土地承包流转价格,促进土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有序发包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承包流转价格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是否发包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原则上应由承包方自主确定如流转土地为村集体土地的,村集体需要按照合法合规的流程确定流转事宜,如村委会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在公开市场上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土地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
(三)规范有序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加强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的信息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承包流转双方要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规范性承包流转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价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在收益测算、现实比较、幅度递增相结合、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根据我市各镇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农村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将我市12个镇分为4个地区类型分别制定价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等划分的用地类型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能,本意见主要对耕地、荒地等两类用地的承包流转价格进行指导
(一)耕地类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VI.0m,北方宽度<
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梗);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1、开发条件好的耕地有水源及灌溉设施、排水设施、通路(机耕路)、通电、成片规模第一类地区:嘉积镇、大路镇每年不低于1000元/亩;第二类地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第三类地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每年不低于700元/亩;第四类地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
2、开发条件一般的耕地介于好、差之间第一类地区嘉积镇、大路镇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第二类地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每年不低于700元/亩;第三类地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第四类地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
3、开发条件较差的耕地无水源、不通路(机耕路)、不通电、零星分布第一类地区嘉积镇、大路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第二类地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第三类地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第四类地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每年不低于300元/亩
(二)荒地类指宜农荒地,即宜于耕种而尚未开垦种植的土地,以及虽经耕垦利用但荒废并停止耕种不久的土地
1、开发条件好的荒地有水源及灌溉设施、通路、通电、坡度小(V6度)第一类地区嘉积镇、大路镇每年不低于600元/亩;第二类地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第三类地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第四类地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每年不低于300元/亩
2、开发条件一般的荒地介于好、差之间第一类地区嘉积镇、大路镇每年不低于500元/亩;第二类地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每年不低于400元/亩;第三类地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每年不低于300元/亩;第四类地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每年不低于200元/亩
3、开发条件较差的荒地无水源、不通路、不通电、坡度大(>15度)第一类地区嘉积镇、大路镇每年不低于300元/亩;第二类地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每年不低于200元/亩;第三类地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每年不低于150元/亩;第四类地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每年不低于100元/亩
四、相关要求
(一)完善流转定价机制市、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价格调查研究,加强对承包地流转价格的跟踪、监测和分析,了解掌握土地承包流转价格变化趋势,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会山镇辖区内的插花土地、镇管农场土地流转价格参照属地镇的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执行
(二)加强管理服务一是充分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承包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地块信息要完整;二是建立土地收益和承包流转合同档案;三是成交价格要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收益底价;四是及时调解土地承包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同时要加强农地保护,严格防治土壤污染,严禁破坏基本农田,严控非农建设
(三)定期调整发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原则上每2年发布一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限期2年具体应用问题由琼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琼海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参考价格(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和目的
(一)起草背景随着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村集体、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市未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且存在出租合同签订时间久远、出让方不了解实际市场价格等原因,许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超低价”风险,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省纪委,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部门多次就市县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文件进行强调部署,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各市县必须于2025年1月25日前印发指导价,且该工作已被省纪委监委列入“监督一张网”平台进行督办为切实落实省级部门工作部署,给农村土地流转“超低价”合同整改提供依据,帮助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划定合理价格区间,亟需出台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指导参考价文件
(二)起草依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
(2004)46号)“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
(四)建立农村农业用地地价标准和土地等级指导标准体系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防止暗箱操作,减少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地价过低、年限过长,面积过大”的问题”
2.《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土地的位置、年纯收益等因素,划分农业开发用地等级,评估并公布不同等级的农业开发用地价格,指导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防止因低价流转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三)目标说明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提供价格指导,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及不规范合同整改提供依据,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有序发包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起草的过程2024年9月起草初稿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在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2月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1月15日形成了《琼海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参考价格(征求意见稿)》,将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主要内容《琼海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参考价格(送审稿)》主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指导价格、相关要求等方面制定,其中重点部分为指导价格,将我市12个镇分为4个地区类型,对耕地、荒地两种地类按开发条件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并结合各镇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普遍价格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地区类型的流转指导价格,价格从高到低为1000元至100元不等
五、关注事项说明
(一)价格划分依据一是根据我市各镇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农村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划分地区类型,其中第一类地区为嘉积镇、大路镇;第二类地区为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第三类地区为中原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第四类地区为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二是结合了文件征求意见过程中各镇报送的辖区内普遍流转价格三是参考了东方市、三亚市等市县流转指导价的地类划分,按照土地开发条件优劣进行划分
(二)流转价格规范事项指导价文件正式印发后,各村集体土地流转出租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指导价,如签订价格低于指导价则视为存在“超低价”风险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格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因素,2年为一期更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指导价
六、风险评估该文件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且全省已有多个市县印发,主要效能为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因此不存在社会风险
七、惠民利民举措各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可加强宣传和指导,组织各村集体切实发挥指导价作用,减少合同“超低价”风险,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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