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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096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缴入市级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指导全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缴入本区县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第六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度有关规定执行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正常运行维护的,应当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情况,做实项目储备,编早编细编实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加强预算控3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有效执行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第九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向相运营效率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量、污水进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管网运维等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绩效考核,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结果拨付服务费第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缴入市级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其代征手续费标准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缴入区县级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其代征手续费标准由区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二条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不满足国家或本市生态环保相关规定的,应当扣减相应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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